廉某某与盘州市人民政府征收或者征用房屋二审行政裁定书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黔行终5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廉某某,男,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盘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盘州市亦资街道凤鸣北路1号市党政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上诉人廉某某诉被上诉人盘州市人民政府征收或者征用房屋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02行初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廉某某以已与被上诉人盘州市人民政府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相应的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廉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廉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廉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璐凯
审 判 员 田一铭
审 判 员 柏龙金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震
书 记 员 马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