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皖行终102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宋某甲,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宋某乙,女,199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宋某甲女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褚亚红,区长。
上诉人宋某甲因诉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皖02行初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宋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起诉。
本院认为,宋某甲申请撤回上诉、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宋某甲撤回上诉;
准许一审原告宋某甲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由宋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祖凤
审 判 员 王 劲
审 判 员 张高英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春玲
书 记 员 潘玉丹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