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允诺

【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2025/3/10 0:00:00

德昌县某有限公司;喜德县农业农村局;喜德县光明镇干拖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允诺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川行申1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德昌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志军,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喜德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四川省喜德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平,局长。

一审第三人喜德县光明镇干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喜德县光明镇干拖村。

法定代表人翁某,主任。

再审申请人德昌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县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喜德县农业农村局、一审第三人喜德县光明镇干拖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干拖村村委会)行政允诺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34行终1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德昌县某公司申请再审称,2019年12月德昌县某公司和喜德县人民政府达成初步意向,2020年1月与喜德县农业农村局原负责人确定“先建后补”行政允诺条件。2020年2月14日干拖村村委会公示的建设单位是德昌县某公司。2020年2月18日德昌县某公司编制的《喜德县拉克乡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获批准,2020年3月1日与案外人李某就案涉工程签订协议,2020年5月31日与建材公司签订建筑材料工程合同。本案行政允诺的相对人、行政允诺内容的实施人、案涉工程的建设人均是德昌县某公司。德昌县某公司新提交的李某、廖某等证人证言、补缴印花税证据、挖机师傅及村民通话录音可以证明工程施工开始时间。德昌县某公司是股份制公司,喜德县某公司是自然人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项目完成后,2020年5月29日才注册成立喜德县某公司,是为了满足后期种植及当地税收而成立。一、二审判决中,2020年6月《喜德县某公司关于申请预拨付拉克乡香葱扶贫产业园补助资金的报告》出现了“2023年3月份”的内容,系故意歪曲事实。一审、二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德昌县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喜德县农业农村局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一、二审已查明德昌县某公司与喜德县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刘某,且喜德县某公司为刘某控股的一人公司。一审庭审中,喜德县某公司加盖公章的相关说明、申请均真实,喜德县某公司才是实际实施香葱喷灌工程项目的主体。案涉项目专项资金已完全支付给喜德县某公司,德昌县某公司以其是项目实施人起诉要求支付款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不应得到支持。德昌县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情形,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喜德县农业农村局不履行行政允诺,即未支付案涉香葱喷灌工程项目补助资金及相应利息。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喜德县农业农村局已实际拨付案涉项目补助资金并通过干拖村村委会付至喜德县某公司。喜德县某公司正式注册成立的时间虽然晚于案涉香葱喷灌工程项目最初洽谈及商定时间,但该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项目后期,是由喜德县某公司而非德昌县某公司先后多次提出付款及验收申请,并直接收取了案涉项目补助资金。更为关键的是,德昌县某公司与喜德县某公司虽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但二者的法定代表人均是刘某,其中喜德县某公司系刘某一人独资公司,而德昌县某公司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变更股权之前,其98%的股权亦由刘某持有。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喜德县某公司出面负责案涉项目是德昌县某公司主动作为的结果,符合本案实际。德昌县某公司不能完全无视其关联公司实际领取案涉补助资金的客观事实,又以自己名义再行要求喜德县农业农村局履行行政允诺。至于德昌县某公司与喜德县某公司之间是何者实际履行相关义务,又如何安排和分配案涉项目收益等,均系两家关联公司的内部事宜。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德昌县某公司不具有主张案涉项目补助资金的主体资格,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另,一审法院在引用2020年6月《喜德县某公司关于申请预拨付拉克乡香葱扶贫产业园补助资金的报告》时,出现的“2023年3月份”内容,应属原文笔误,对该报告真实性并无影响。

综上,德昌县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德昌县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丽君

审判员  蒋 茜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匡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