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苏行申14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单某,男,1943年1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南通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夏某,该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单某因诉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以下简称通州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6行终2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单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通州公安局关于两段视频中间缺失的43秒所作出的说明不符合常理,该部分视频系被人为剪辑删除,目的是帮助喻某逃避法律责任。喻某理发店案发时段及公安机关处警过程的监控视频资料,即使属于行政执法卷宗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请求本院提起再审,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单某于2023年5月1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通州公安局申请公开“2022年3月18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东社派出所(以下简称东社派出所)办理喻某殴打单某案件喻某理发店案发时段及公安机关处警过程的监控视频资料、东社派出所出警过程的同步视频资料、东社派出所制作的当事人及证人笔录的同步视频资料”。其中,单某申请公开的“喻某理发店案发时段及公安机关处警过程中的监控视频资料”系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中收集、保存的证据,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通州公安局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并无明显不当。根据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单某在其他行政案件中也已经获取了上述监控视频资料。单某申请公开的“东社派出所出警过程的同步视频资料”系公安机关为规范民警执法行为,进行内部监督管理而形成的材料,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也并未要求接处警录音录像应当向特定对象公开,故通州公安局不予公开亦无不当。申请公开的“东社派出所制作的当事人及证人笔录的同步视频资料”,通州公安局提交了检索记录,显示其未查询到相应的视频资料,同时也作出了合理说明,故通州公安局答复上述信息不存在,符合客观实际。通州公安局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通公依复[2023]第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将前述内容进行告知,并依法向单某送达,答复内容并无不当且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驳回单某的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单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单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张世霞
审判员 唐 颖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