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黑行申55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雯,北京戎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上京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白鸿亮,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王某因诉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阿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1行初2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主要理由:1.原审法院以“某某村委会已经同意签订18.2亩合同”为由,认定某某街道办无监督职责,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法院未审查1998年分户档案及村民证言,属于认定事实片面,遗漏关键证据。3.原审法院未审查某某街道办是否对某某村委会的消极行为进行监督,属于适用法律错误。4.王某提交的新证据可以证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审查期间,王某提交《土地承包合同》《公示无异议声明书》《情况说明》、录音笔录、承包费专用收据、村委会证明、农村承包土地台账、土地承包基本情况登记表、现状调查表、(2017)黑0112民初553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上述材料均是复印件),证明其承包地的情况。本院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新的证据”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案中,王某以某某村委会未与其签订39.6亩土地承包合同为由,向某某街道办邮寄《申请书》,请求某某街道办责令某某村委会与王某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某某街道办未予回复。王某以某某街道办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阿城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审查某某街道办是否具有相应法定职责及是否履行。阿城区人民政府以王某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撤销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哈阿政复不〔2024〕2号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皇甫延玉
审 判 员 冷 慧
审 判 员 郭 婧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肖 亚 磊
书 记 员 潘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