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人民政府;胡某不履行××职责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京行抗24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人民政府。
申诉人胡某因诉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03行终322号行政裁定,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京检行监〔2025〕324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辛祖国
审 判 员 马宏玉
审 判 员 罗峥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程 潇
书 记 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