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2025/12/18 0:00:00

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人民政府;胡某不履行××职责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京行抗24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人民政府。

申诉人胡某因诉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03行终322号行政裁定,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京检行监〔2025〕324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辛祖国

审 判 员  马宏玉

审 判 员  罗峥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程 潇

书 记 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