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申93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栗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省长。
再审申请人栗某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南省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琼行终3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栗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犯其知情权,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提审或者发回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栗某针对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提起行政复议,其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际是对案涉信访复查意见书提出质疑。前述答复书对栗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且案涉信访复查意见书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均已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行撤销,海南省政府复议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上诉,均无不当。
综上,栗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栗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泓
审 判 员 廖国娟
审 判 员 方丽达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肖 洒
书 记 员 李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