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申102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某,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市长。
再审申请人丁某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美兰区政府)、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口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琼行终1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丁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丁某申请公开案涉专题会议纪要,但其在申请信息公开前已通过灵山镇人民政府信访办获得该会议纪要复印件,美兰区政府答复不予公开,海口市政府经复议予以维持,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上诉,并未损害其合法权益,其再审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丁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丁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泓
审 判 员 方丽达
审 判 员 廖国娟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肖 洒
书 记 员 李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