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最高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

【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2025/12/12 0:00:00

莫某;安定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申67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莫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学,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某,县长。

再审申请人莫某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附属物征收补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琼行终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莫某申请再审称,房屋建于改革开放初期,符合当时政策。现有补偿无法覆盖建房成本,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莫某及其兄莫某燕、莫某亮、莫某熙均为非农业户口,户籍均不在被征收村集体,亦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兄弟4人签订的产权分割协议,案涉31.73平方米的砖铁结构附属物由莫某所有,100.84平方米房屋及其余附属物的产权归其兄3人共同所有。后定城镇人民政府与莫某燕、莫某熙、莫某亮就分得的房屋及附属物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给予120平方米安置地及相应补偿款。因未能与莫某协商一致,定城镇人民政府根据前述分割协议、现场调查表(六方复核)及评估结果作出案涉补偿决定书,对莫某分得的砖铁结构附属物等予以货币补偿,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莫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莫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 泓

审判员 方丽达

审判员 廖国娟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