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最高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5/12/11 0:00:00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某公司;宁波某公司;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5)最高法知行终77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惠,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铭书,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张家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上海,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艺玲,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莉莉,北京三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钟,北京三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宁波某公司,名称为“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江苏某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10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宁波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一审法院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2025)京73行初2023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5年10月20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惠、曹铭书,上诉人江苏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艺玲,被上诉人宁波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宣莉莉、葛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宁波某公司,专利号为201510552636.1,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9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0月13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宁波某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修改的权利要求1-5:

“1.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包括支架、固定在支架内的磁性传感单元和两个永磁体,所述磁性传感单元具有敏感轴,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永磁体分别沿磁性传感单元敏感轴的方向设置,且位于磁性传感单元的同一侧,所述两个永磁体的大小相同且充磁方向相同,所述磁性传感单元的敏感轴方向和永磁体充磁方向平行。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传感单元为单电阻、半桥或全桥结构。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传感单元为梯度半桥或梯度全桥结构。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传感单元包括敏感元件,所述敏感元件为各向异性磁电阻元件、巨磁电阻元件或磁性隧道结元件。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在支架内的电感线圈,所述电感线圈内设有磁芯,且相对于永磁体设置于磁性传感单元的另一侧。”

2024年1月5日,江苏某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主要理由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4年8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在宁波某公司于2024年3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宁波某公司不服,于2025年1月1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两个尺寸大小相同且充磁方向相同的永磁体如图1所示并列排布以形成图9所示磁场分布,磁性传感单元如图1所示设置于两个永磁体的中轴线位置”错误,其仅对权利要求作出片面的理解,而没有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结合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进行合理的解释。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为提高压力传感器中敏感元件的线性宽度,即提高磁场大小随位置变化的线性区间。具体针对背景技术中仅通过一个永磁体提供线性检测区间的情形,权利要求1限定了永磁体的设置方式为“两个大小相同、充磁方向相同且平行的永磁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可得出唯一一种设置方式,即两个永磁体并列平行设置。进一步,基于永磁体磁场分布的基本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明确知晓在这两个永磁体的中轴线位置为存在线性磁场大小变化区间的位置,进而结合说明书中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以及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所述两个永磁体分别沿磁性传感单元敏感轴的方向设置,且位于磁性传感单元的同一侧”,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会选择将磁性传感单元设置在两个永磁体的中轴线位置。因此,结合说明书以及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权利要求的记载对永磁体和磁性传感器的设置方式做出唯一的合理选择,权利要求1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二)(2021)最高法知行终987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460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588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362号案件行政判决书均可佐证宁波某公司的上述主张。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驳回宁波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苏某公司一审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驳回宁波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基本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之一为解决压力传感器中敏感元件的线性宽度窄的技术问题,提高磁场大小随位置变化的线性区间。具体针对背景技术中仅通过一个永磁体提供线性检测区间的情形,权利要求1限定了永磁体的设置方式为“两个永磁体分别沿磁性传感单元敏感轴的方向设置”“位于磁性传感单元的同一侧”“两个永磁体的大小相同且充磁方向相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028]段“本发明提出的磁性压力传感器的工作原理为:将所述磁性压力传感器的两个接触面受到待测压力的作用,由于压力导致支架15的形变,从而引起第一永磁体12A和第二永磁体12B沿z轴方向的位移,进而影响第一永磁体12A和第二永磁体12B沿z轴方向磁场32的分布,由于磁场32沿z轴方向的分布产生变化,且该场强变化和永磁体沿z轴方向位移呈线性关系(如图2所示),且传感单元11的输出信号随磁场32的变化也为线性,同时压力与z轴方向的位移也为线性关系,因此后端通过接收该输出信号可计算出磁场32的变化,进而得到待测压力的大小”的记载可知,本专利的工作原理是向压力传感器施加待检测的压力F,通过支架变形引起永磁体的移动,进而测量磁性传感元件所处的磁场变化。此时,在已知压力-形变量之间的关系的情况下,需要使永磁体的位移-磁场变化形成一个线性关系的区域,便于进行检测。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永磁体、磁性传感元件位置的设置与磁场分布相关,而磁场分布与线性检测区域相关。基于其提高线性检测区域的发明目的,以及权利要求已经限定的永磁体和磁性传感单元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排除永磁体非对称平行的设置方式。换言之,永磁体应采用“左右对称且平行设置”的布置方式。进而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确定,两个对称平行设置的永磁体的中轴线上的位置,即为其可以用于检测的磁场线性变化区域,必然会将磁性传感单元设在这里。上述设置方式,与说明书[0031]段“为此,可设置两个永磁体代替单个永磁体,其磁场分布图如图9所示,由该图可看出在两个永磁体的中轴线位置磁感线为直线,且该区域的磁场随形变(z轴方向上的位移)的变化也为线性,且该位置磁场较小,线性区域更大,因此采用两个永磁体的设计为本发明的优选设计”的记载、图1所显示永磁体及磁性传感单元的设置方式、图9所显示的磁场分布是相符的,能够实现提供更大的线性检测范围的发明目的。因此,结合说明书以及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权利要求的记载对永磁体和磁性传感单元的设置方式做出唯一的合理选择,权利要求1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一审法院予以纠正。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5810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三人江苏某有限公司针对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201510552636.1、名称为‘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的发明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决定。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宁波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为:(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清楚、无歧义,无功能性限定,在不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进一步解释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已能够清楚地理解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二)永磁体非对称平行的设置方式并不会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磁性压力传感器不能工作,不属于能够合理排除的情形。(三)不宜直接以说明书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前提条件理解权利要求,进而认定权利要求为解决该问题隐含限定了某些特征。权利要求本身限定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当然与说明书声称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对应一致。例如,某些情况下,说明书记载要解决多个技术问题,此时更不能直接以说明书声称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前提条件认为权利要求为了不同技术问题而进一步“隐含限定”了不同的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既未体现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未对两个永磁体的相对位置以及磁性传感元件与永磁体的相对位置作任何限定的情况下,仅从说明书记载的发明目的出发,忽视权利要求本身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将权利要求与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完全对应,认为其隐含限定了上述位置特征,超出了“合理”解释的范围,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不具有明确性和可预见性,损害公众利益。

江苏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宁波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虽然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但一般不得把仅记载在说明书中而在权利要求中未予记载的技术特征解释进权利要求。尤其是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时,当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本身并不存在歧义时,不宜径直按照发明目的对该技术特征作出限缩性理解和解释,否则将使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这一条款形同虚设。

宁波某公司辩称:被诉决定相关认定存在错误,同意一审判决。事实和理由为: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为提高压力传感器中敏感元件的线性宽度,即提高磁场大小随位置变化的线性区间。具体针对背景技术中仅通过一个永磁体提供线性检测区间的情形,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永磁体的设置方式为“两个大小相同、充磁方向相同且平行的永磁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可得出唯一一种设置方式,即两个永磁体并列平行设置。进一步,基于永磁体磁场分布的基本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明确知晓在这两个永磁体的中轴线位置为存在线性磁场大小变化区间的位置,进而结合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发明目的,以及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所述两个永磁体分别沿磁性传感单元敏感轴的方向设置,且位于磁性传感单元的同一侧”,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会选择将磁性传感单元设置在两个永磁体的中轴线位置。因此,结合说明书以及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权利要求的记载对永磁体和磁性传感器的设置方式做出唯一的合理选择,权利要求1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并均对一审判决关于涉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不持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以下内容:

[0006]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而提供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本发明解决了采用巨磁电阻元件或磁性隧道结元件为敏感元件的压力传感器线性度窄的特点,具有高精度、小体积且易装配的优点。

[0007]本发明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0008]根据本发明提出的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包括支架、固定在支架内的磁性传感单元和两个永磁体,所述磁性传感单元具有敏感轴,所述两个永磁体分别沿磁性传感单元敏感轴的方向设置,且位于磁性传感单元的同一侧,所述两个永磁体的大小相同且充磁方向相同。

[0012]作为本发明所述的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进一步优化方案,还包括设置在支架内的电感线圈,所述电感线圈内设有磁芯,且相对于永磁体设置于磁性传感单元的另一侧。

[0013]作为本发明所述的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进一步优化方案,所述磁性传感单元的敏感轴方向和永磁体充磁方向平行。

[0014]本发明采用以上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技术效果:本发明解决了采用巨磁电阻元件或磁性隧道结元件为敏感元件的压力传感器线性度窄的特点,具有高精度、小体积且易装配的优点。

[0028]本发明提出的磁性压力传感器的工作原理为:将所述磁性压力传感器的两个接触面受到待测压力的作用,由于压力导致支架15的形变,从而引起第一永磁体12A和第二永磁体12B沿z轴方向的位移,进而影响第一永磁体12A和第二永磁体12B沿z轴方向磁场32的分布,由于磁场32沿z轴方向的分布产生变化,且该场强变化和永磁体沿z轴方向位移呈线性关系(如图2所示),且传感单元11的输出信号随磁场32的变化也为线性,同时压力与z轴方向的位移也为线性关系,因此后端通过接收该输出信号可计算出磁场32的变化,进而得到待测压力的大小。

[0029]采用上述方法测量压力大小有一个缺陷,那就是磁场32并不是严格随着支架15的形变线性变化的,其线性区域非常小,在实际测量中,传感器的输出和位移(支架的形变)并不是呈线性关系,其实际测量图如图4所示,输出-位移(形变量)曲线并不是很理想的线性关系。为了克服上述问题,本发明采用了两种方式:

[0030](1)设置电感线圈13,利用电感线圈13的自感作用以抵消磁场32的导致非线性变化的分量,使得磁场32随支架15的形变线性变化。为了进一步强化电感线圈13的效果,可以在电感线圈13内设置磁芯14。

[0031](2)设置两个尺寸大小相同且充磁方向相同的永磁体。单个永磁体的磁场分布图如图8所示,由该图可看出接近单个永磁体正下方(沿z轴方向)的磁感线为直线,且该区域的磁场随形变的变化为线性的(如图2所示,其中横轴高度为z轴方向上),因此采用单个永磁体也可以实现磁性压力传感器。但是单个永磁体的线性区域非常小,且磁场较强,容易饱和,因此不易于传感器的轻薄化。为此,可设置两个永磁体代替单个永磁体,其磁场分布图如图9所示,由该图可看出在两个永磁体的中轴线位置磁感线为直线,且该区域的磁场随形变(z轴方向上的位移)的变化也为线性,且该位置磁场较小,线性区域更大,因此采用两个永磁体的设计为本发明的优选设计。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授权文本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本专利申请日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及2010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明确认可:第一,两个尺寸大小相同且充磁方向相同的永磁体如图1所示并列排布以及磁性传感单元如图1所示设置于两个永磁体的中轴线位置的相关特征为本专利为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第二,权利要求1并未明确限定上述技术特征。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江苏某公司上诉认为,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时,不宜直接以说明书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前提条件理解权利要求,把仅记载在说明书中而在权利要求中未予记载的技术特征认定权利要求为解决该问题隐含限定的技术特征。而宁波某公司则认为基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和工作原理,结合说明书以及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权利要求1的记载对永磁体和磁性传感器的设置方式作出唯一的合理选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隐含限定了“两个永磁体并列平行设置”及“磁性传感单元设置在两个永磁体的中轴线位置”两项必要技术特征。

由此可见,本案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实质在于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隐含限定了“两个永磁体并列平行设置”及“磁性传感单元设置在两个永磁体的中轴线位置”的必要技术特征。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判断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应当对权利要求进行合理且符合专利的发明目的解释,但权利要求隐含限定的符合发明目的的技术特征,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实现说明书记载的发明目的所需要的技术内容,而不是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现发明目的所需要的技术内容直接“读入”权利要求,直接作为其隐含限定的技术特征。这种解释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和必要的限度,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008]段、[0031]段记载的内容并结合附图的图1可知,两个尺寸大小相同且充磁方向相同的永磁体并列排布以及磁性传感单元设置于两个永磁体的中轴线位置是本专利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各方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然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文字并未明确限定“两个永磁体并列平行设置”及“磁性传感单元设置在两个永磁体的中轴线位置”。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所述两个永磁体分别沿磁性传感单元敏感轴的方向设置,且位于磁性传感单元的同一侧,所述两个永磁体的大小相同且充磁方向相同,所述磁性传感单元的敏感轴方向和永磁体充磁方向平行”的文字表述,也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到“两个永磁体并列平行设置”及“磁性传感单元设置在两个永磁体的中轴线位置”等技术特征。也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未隐含限定符合发明目的的“两个尺寸大小相同且充磁方向相同的永磁体并列排布”以及“磁性传感单元设置于两个永磁体的中轴线位置”的技术特征。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缺少对两个永磁体“并列排布”以及磁性传感单元“设置于两个永磁体的中轴线位置”的限定导致其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一审判决相关认定确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江苏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5)京73行初2023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宁波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宁波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邓 卓

审 判 员  王 昭

审 判 员  毛 涵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琳洁

书 记 员  李思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