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最高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5/12/16 0:00:00

绿安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4)最高法知行终107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涩谷区-3。

代表人:松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蕴,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圆圆,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雅,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申请人为某公司、名称为“手套、浸渍成型用组合物和手套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03001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其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的驳回本申请的决定;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一审法院于2024年8月28日作出(2023)京73行初19541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5年9月17日询问了当事人,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蕴、陈彦,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圆圆、朱明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申请系名称为“手套、浸渍成型用组合物和手套的制造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某公司,申请号为201880004282.9,申请日为2018年11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7年11月24日、2017年12月28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文本为2019年5月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3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23年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1.一种手套,其为由弹性体的固化膜构成的手套,所述弹性体在聚合物主链中包含源自(甲基)丙烯腈的结构单元、源自不饱和羧酸的结构单元和源自丁二烯的结构单元,

所述弹性体包含20-40重量%的源自(甲基)丙烯腈的结构单元、1-10重量%的源自不饱和羧酸的结构单元、以及50-75重量%的源自丁二烯的结构单元,

并且,具有所述源自不饱和羧酸的结构单元所具有的羧基与环氧交联剂的交联结构,所述环氧交联剂含有1分子中具有3个以上缩水甘油醚基的环氧化合物,所述环氧交联剂的平均环氧基数超过2.25,相对于所述弹性体100重量份,所述环氧交联剂的添加量为0.2-0.7重量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套,所述弹性体进一步具有源自不饱和羧酸的羧基与源自凝固剂的钙的交联结构、以及源自不饱和羧酸的羧基与源自金属交联剂的锌和/或铝的交联结构。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手套,所述环氧交联剂的环氧当量为100g/eq.以上200g/eq.以下。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手套,固化膜的膜厚为40-300μm。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手套,所述固化膜的通过下述试验方法得到的疲劳耐久性为240分钟以上,并且,该固化膜的拉伸强度为20MPa以上,

疲劳耐久性试验方法:从固化膜制作长度120mm的JISK6251的1号哑铃试验片,在将试验片的下部固定并在人造汗液中浸渍至长度60mm的状态下拉伸试验片的上部,用12.8秒使其在长度方向上在最大195mm、最小147mm之间伸缩,重复进行所述伸缩,测定直至试验片破裂为止的时间,

拉伸强度试验方法:从固化膜切出JISK6251的5号哑铃试验片,使用A&D公司制的TENSILON万能拉伸试验机RTC-1310A,在试验速度500mm/分钟、卡盘间距离75mm、标线间距离25mm的条件下测定拉伸强度(MPa)。

6.一种浸渍成型用组合物,其为包含弹性体、环氧交联剂、水和pH调节剂并且将pH调节为9.0以上的浸渍成型用组合物,所述弹性体在聚合物主链中包含源自(甲基)丙烯腈的结构单元、源自不饱和羧酸的结构单元和源自丁二烯的结构单元,

所述弹性体中,源自(甲基)丙烯腈的结构单元为20-40重量%,源自不饱和羧酸的结构单元为1-10重量%,并且源自丁二烯的结构单元为50-75重量%,

所述环氧交联剂为含有1分子中具有3个以上缩水甘油醚基的环氧化合物的环氧交联剂,所述环氧交联剂的平均环氧基数超过2.25,所述环氧交联剂的添加量相对于浸渍成型用组合物所含的弹性体100重量份为0.2-0.7重量份。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浸渍成型用组合物,所述浸渍成型用组合物进一步包含氧化锌和/或铝络合物作为金属交联剂。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浸渍成型用组合物,对于浸渍成型用组合物的金属交联剂的添加量相对于所述弹性体100重量份为0.2-4.0重量份。

9.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浸渍成型用组合物,所述环氧交联剂的环氧当量为100g/eq.以上200g/eq.以下。

10.一种手套的制造方法,包含如下工序:

1)将手套成型模具浸入包含钙离子的凝固剂液中,使该凝固剂附着于手套成型模具的工序;

2)将权利要求6-9中任一项所述的浸渍成型用组合物一边搅拌一边分散均匀化的工序(熟化工序);

3)浸渍工序,将所述(1)的附着有凝固剂的手套成型模具浸渍于经过了所述(2)的工序的浸渍成型用组合物中,使浸渍成型用组合物凝固于手套成型模具,形成膜;

4)凝胶化工序,其为将形成于手套成型模具上的膜进行凝胶化、制作固化膜前体的工序,即在21℃至120℃的温度、20秒以上的条件下放置;

5)沥滤工序,从形成于手套成型模具上的固化膜前体除去杂质;

6)轧波纹工序,在所述沥滤工序之后,在手套的袖口部分制作卷边;

7)固化工序,将固化膜前体最终以70℃以上150℃以下加热、干燥10分钟-30分钟,得到固化膜,

按照上述顺序来进行所述(3)-(7)的工序。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手套的制造方法,将所述(3)和(4)的工序按顺序重复进行2次。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手套的制造方法,在所述(6)与(7)的工序之间,进一步包含将所述固化膜前体以比(7)的工序温度低的温度进行加热、干燥的预固化工序。”

2021年4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实质审查,决定驳回本申请。主要理由包括:本申请权利要求不具备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引用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JPWO2017126660A1,公开日为2017年7月27日。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0022]-[0122]段,附图1-6)公开了一种手套,由弹性体浸渍成型而成(即为由弹性体的固化膜构成的手套),弹性体包含20-35重量%(在本申请20-40重量%的范围内)的源自丙烯腈的结构单元、3-8重量%(在本申请1-10重量%的范围内)的源自不饱和羧酸的结构单元、以及66-72重量%(在本申请50-75重量%的范围内)的源自丁二烯的结构单元,所述弹性体在不饱和羧酸衍生结构单元的羧基与包含一个分子中有至少2个环氧基的聚环氧化物(环氧化合物)的环氧交联剂之间具有交联结构(参见说明书[0055]段)(即具有所述源自不饱和羧酸的结构单元所具有的羧基与环氧交联剂的交联结构),具体而言可以是二乙二醇二缩水甘油醚(即缩水甘油醚基的环氧化合物);交联性化合物的量优选为0.5-4重量%(与本申请相对于弹性体100重量份,环氧交联剂添加量为0.2-0.7重量份的保护范围,具有重叠部分)。

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0022]-[0122]段,附图1-6)公开了一种手套,由XNBR乳剂浸渍成型(即一种浸渍成型用组合物),其中包括弹性体、环氧化合物、水、pH调节剂,可将pH值调至9以上(即其为包含弹性体、环氧交联剂、水和pH调节剂并且将pH调节为9.0以上的浸渍成型用组合物);弹性体包含20-35重量%(在本申请20-40重量%的范围内)的源自丙烯腈的结构单元、3-8重量%(在本申请1-10重量%的范围内)的源自不饱和羧酸的结构单元、以及66-72重量%(在本申请50-75重量%的范围内)的源自丁二烯的结构单元,所述弹性体在不饱和羧酸衍生结构单元的羧基与包含一个分子中有至少2个环氧基的聚环氧化物(环氧化合物)的环氧交联剂之间具有交联结构(参见说明书[0055]段)(即具有所述源自不饱和羧酸的结构单元所具有的羧基与环氧交联剂的交联结构),具体而言可以是二乙二醇二缩水甘油醚(即缩水甘油醚基的环氧化合物);交联性化合物的量优选为0.5-4重量%(与本申请相对于弹性体100重量份,环氧交联剂添加量为0.2-0.7重量份的保护范围,具有重叠部分)。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手套的具体制作方法(参见说明书[0075]-[0097]段):将手套成型模具浸入钙离子凝固剂溶液中浸渍,使该凝固剂附着于手套成型模具(即步骤1);将乳液组合物(即浸渍成型用组合物)搅拌的工序;将附着有凝固剂的手套成型模具浸渍于经过搅拌的乳液组合物中,使乳液组合物附着于附着有凝固剂的手套成型模具,形成膜(即步骤3);将上述步骤中的附着乳状液组合物的模具在80-120℃下,干燥20-70秒后(即步骤4凝胶化工序),对附着有弹性体的模具进行水洗而去除药剂的工序(即步骤5);浸出工序后,可实施袖口卷边工序(即步骤6);最后,将模具在120℃-150℃下加热20-30分钟,对弹性体进行后加热(交联固化),形成固化膜(即步骤7)。

公知证据1:《合成树脂》,胡春圃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79年12月31日,第228-229页,公知证据1公开了三聚氰酸三缩水甘油醚,分子中含有3个环氧基,固化后结构紧密,有优异的耐高温性能。

公知证据2:《塑料工业手册》,瞿金平等,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年10月31日,第778-780页,公知证据2公开了多缩水甘油醚树脂是为了提高环氧树脂耐热性而开发的一种多官能团环氧树脂,异氰酸三缩水甘油醚具有优异的耐候性、粘结性能、化学稳定性和较高的热降解性和热老化性能。

某公司不服驳回决定,于2021年8月3日提出了复审请求。

2023年5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维持其于2021年4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某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被诉决定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误,对于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有误。本申请通过使用1分子中具有3个以上缩水甘油醚基的环氧化合物作为环氧交联剂,与对比文件1相比,实现了疲劳耐久性的显著提升的技术效果,这是基于对比文件1无法预料到的。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二)本申请其他权利要求亦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某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某公司主张,对比文件1涉及三个具体的实施方式,被诉决定将三个实施方式组合成一个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一般而言,现有技术中作为最接近的技术方案应当是一个明确、具体的技术方案,对于部分可预见性较高的领域,如果并列技术方案中相应的技术特征存在等效替换关系,特定情况下也可视其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对于本案而言,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三个实施方式,其中实施方式一使用了自交联性化合物,实施方式二使用有机交联剂,实施方式三进一步增加了铝络合物或锌。上述三种实施方式的交联剂作用虽然相同,但由于交联剂组成、活性官能团、结构等不同,因此相对于反应原料的质量比并不必然相同,被诉决定的这种组合评述方式欠妥。但对比文件1说明书[0044]段记载了有机交联剂与自交联性化合物可获得相同效果,权利要求6记载了自交联性化合物或交联剂的剩余结构单元为0.1-5重量%,据此可以确定自交联性化合物与有机交联剂的用量应当相同或相近。因此,被诉决定中的评述方式虽存在瑕疵但不必然导致审查结论错误。

某公司主张被诉决定对于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错误,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疲劳耐久性优异的手套”。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本申请的记载,疲劳耐久性是针对因使用者的汗液而导致性能劣化并断裂情况的耐性。本申请说明书[0137]段记载:“从在弹性体间导入充分的交联结构而确保疲劳耐久性的观点考虑,环氧交联剂的添加量,相对于弹性体100重量份为0.2重量份以上,相对于弹性体100重量份为0.4-0.7重量份时,也能够制造充分性能的手套。”由此可以确定,本申请是通过调整交联程度来控制疲劳耐久性的。对比文件1虽然未测试疲劳耐久性,但其使用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等进行表征,这些性能与材料的交联程度密切相关。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环氧交联剂的用量无法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疲劳耐久性进行具体比较,被诉决定从优化手套性能角度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无不当。

某公司主张,对比文件1仅测试了拉伸强度和断裂伸长率,未测试疲劳耐久性,即未给出环氧交联剂及其用量与疲劳耐久性的关系,补充数据证明了环氧交联剂的选择在拉伸强度和断裂伸长率无明显变化的前提下,疲劳耐久性具有显著变化。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结合上述分析可知,本申请实质上是通过调整材料的交联程度来改善疲劳耐久性,尽管对比文件1未对疲劳耐久性进行表征,但环氧官能团数量的增加能够产生更佳的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公知常识证据也有相应的记载。因此,本申请所强调的疲劳耐久性技术效果难以确认为“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某公司主张,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环氧化合物具有2个或多个环氧基的化合物,其优化的是机械特性,未给出与疲劳耐久性的关系;公知证据1和2仅记载了3个以上环氧基化合物具有优异的耐候性、粘结性能、化学稳定性和较高的热降解性和热老化性能,均未公开具有3个以上缩水甘油醚基(环氧基)的化合物与手套疲劳耐久性的关系,因此,不存在所谓的技术启示。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环氧化合物可以选择2个以上的环氧基化合物,通过公知证据1、2可以知道,具有3个以上缩水甘油醚基的环氧化合物具有优异的耐候性、粘结性能、化学稳定性和较高的热降解性和热老化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教导下选择具有3个以上环氧基的环氧化合物作为交联剂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谓疲劳耐久性的改善也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被诉决定中关于创造性判断存在瑕疵,但有关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结论并无不当。

(二)本申请其他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交联结构通过作为混凝剂的钙离子交联,以及在交联中进一步加入铝或锌的离子结合的交联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环氧当量属于环氧树脂的一个常规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来可酌情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1公开的手套也是薄型手套,其厚度可为0.04-0.15mm,即40-150μm。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手套的抗拉强度为25MPa-50MPa(即拉伸强度在20MPa以上),具体测试方法为:通过切出的5号哑铃试验片,使用A&D公司的TENSILON拉伸机RTC-1310A,在试验速度500mm/分钟、卡盘间距离75mm、标线间距离25mm的条件下测定拉伸强度(MPa)。而疲劳耐久性也是橡胶手套的常规性能,疲劳耐久性、抗拉强度测试方式也是本领域中常规的测量方法,在手套本身的材料和结构是显而易见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疲劳耐久性的试验并获得240分钟以上的试验结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能够获得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浸渍成型用组合物,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所述环氧交联剂含有1分子中具有3个以上环氧基的环氧化合物,所述环氧交联剂的平均环氧基数超过2.25。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进一步优化手套的性能。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环氧交联剂含有1分子中有至少2个环氧基的聚环氧化物,其目的也是优化手套的性能。而在本领域中,设有3个环氧基的环氧树脂也属于常见的环氧树脂类型,其相对于2个环氧基的环氧树脂而言,具有较高的热降解性和热老化性能。因此,为了使手套的性能更优异,在对比文件1的至少2个环氧基的环氧交联剂的基础上,选择1分子中具有3个以上环氧基的环氧化合物,平均环氧基数超过2.25的环氧交联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从属于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8从属于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金属交联剂可以为氧化锌或是铝络合物,含量是相对于XNBR100的0.5-4.0重量份,最好是0.7-30重量份。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从属于权利要求6或7,环氧当量属于环氧树脂的一个常规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来可酌情设计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或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手套的制造方法,其使用权利要求6-9中任一项所述的浸渍成型用组合物。权利要求6-9所述的浸渍成型用组合物评述如前,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大部分步骤,而在乳液组合物的搅拌工序中对组合物进行一边搅拌一边分散均匀化的熟化工序也本领域的常规步骤。因此,在权利要求6-9请求保护的浸渍成型用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手套的制造方法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从属于权利要求10,为了得到合适厚度的手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浸胶的次数,因此,浸渍工序以及凝胶化工序的次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从属于权利要求1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袖口卷边工序后在80-120℃,250-300秒的烘干,而后再进行120-150℃、20-30分钟的固化工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已交纳)。”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1.被诉决定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误,该技术方案系将对比文件1中实施例1与实施例2组合而成,并非对比文件1中客观存在的技术方案。由此,被诉决定对于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有误。2.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环氧交联剂添加量为0.2-0.7重量份”这个技术特征。而且,本申请通过使用1分子中具有3个以上缩水甘油醚基的环氧化合物作为环氧交联剂,与对比文件1相比,实现了疲劳耐久性的显著提升的技术效果,这是基于对比文件1无法预料到的。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二)本申请其他权利要求亦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结论正确,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本院二审期间,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化学化工大辞典》,2.《化工辞典》,拟共同证明公知证据所记载的交联剂、环氧树脂固化剂的定义和本申请的环氧交联剂是不同的物质。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以上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及其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本院认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无异议,至于其能否实现其证明目的将在下文阐述。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一)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以下内容:

[0137]环氧交联剂的添加量可列举相对于弹性体100重量份为0.2重量份以上。在实用方面,即使极薄(2.7g手套、膜厚50μm左右),相对于弹性体100重量份为0.4-0.7重量份时,也能够制造充分性能的手套。

[0221]即使在以环氧交联剂相对于弹性体100重量份为0.4-0.7重量份那样的较少添加量来制造极薄手套(膜厚50-60μm)的情况下,也能够量产具有高疲劳耐久性且具有6N以上的拉伸强度的手套。

[0236]因此,能够以环氧交联剂相对于弹性体100重量份为0.4-0.7重量份这样的、与2价环氧交联剂相比更少的添加量,达到上述基准。

[0300]由该结果可知,使用环氧交联剂B的情况下,如果添加量为0.2重量份则疲劳耐久性急剧升高,可充分形成环氧交联。作为实用上和量产条件的添加量,更优选0.4-0.7重量份。

(二)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记载了以下内容:

[0022]

1.手套的实施方式

本发明有下述3个实施方式。

[0023]I预先利用自交联性化合物使XNBR聚合以形成共价键,再进行浸渍成型而制成的手套(第一实施方式、权利要求1的来自自交联性化合物的结构单元的情况)弹性体至少包含来自丙烯腈的结构单元、来自不饱和羧酸的结构单元、来自丁二烯的结构单元和来自自交联性化合物的结构单元。

[0026]丁二烯残基的量优选为52-76.9重量%,更优选为62-74重量%,进一步优选为66-72重量%。丁二烯残基的量在上述范围内,则能够得到物性优异的最终制品。自交联性化合物的量更优选为0.5-4重量%,更优选为不饱和羧酸的含量约一半左右的1.5-4重量%。

[0044]Ⅱ通过浸渍成型,用有机交联剂对普通的XNBR进行共价键合而制成的手套(第二实施方式、权利要求1的来自多官能有机化合物的结构单元的情况)。上述I中,在XNBR聚合时,通过自交联性化合物取代硫交联而形成了共价键,由于即使是利用有机交联剂在浸渍成型中共价交联,也可获得相同效果,即,因不含硫而防止Ⅳ型(延迟型)过敏,因而基于有机交联剂反复进行了各种研究。

[0045]对有机交联剂进行说明。有机交联剂是不含可聚合的官能团,且分子内包含两个以上官能团,并由此来进行聚合物链的交联的化合物。交联剂只要是非聚合性(即,不具有聚合性不饱和键)的多官能有机化合物即可,没有特别限定,例如优选包含两个以上选自由羟基、环氧基、硅烷醇基、烷氧基硅烷基、异氰酸酯基、噁唑啉基、肼基、氨基和氮丙啶基组成的组的相同或不同的官能团。该多官能有机化合物可以包含除此以外的官能团,例如醚基等。

本发明人等特别关注了环氧基、硅烷醇基、异氰酸酯基和噁唑啉基。

[0063]Ⅲ在上述I、Ⅱ的交联中进一步增加利用铝络化物或锌进行离子键合而成的交联结构的手套(第三实施方式、权利要求2)。

上述I、Ⅱ的手套,通过XNBR聚合时的自交联性化合物、非聚合时的多官能有机化合物进行共价键合,两者最终均具有组合了作为凝固剂的钙的离子键合的交联结构。

钙容易在人工汗液中快速溶出,因而拉伸强度容易降低,与作为其他金属交联剂的锌或铝络化物相比,离子半径大,有机溶剂的非透过性不充分,因而认为用铝络化物或锌交联取代一部分钙交联是有效的。此外,可以通过增加锌或铝络化物的量来控制拉伸强度、耐化学药品性。

[0082]相对于100重量份XNBR,作为第二阶段的交联剂的多官能有机化合物的含量优选为1重量份以上,此外,如果加入量过多,则交联点变多、交联密度过高,成膜时有可能难以形成膜,因而优选为10重量份以下,更优选为5重量份以下。

本院认为:本案系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本申请的优先权日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某公司上诉主张,被诉决定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误,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环氧交联剂添加量为0.2-0.7重量份”这个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某公司主张对比文件1包括三个实施例,分别是:1.预先利用自交联性化合物使XNBR聚合以形成共价键,再进行浸渍成型而制成的手套;2.通过浸渍成型,用有机交联剂对普通的XNBR进行共价键合而制成的手套;3.在上述实施例1、2的交联中进一步增加利用铝络化物或锌进行离子键合而成的交联结构的手套。三个实施方式在技术特征上有所重叠,但是技术方案各不相同。而被诉决定所确定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为: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实施方式和第二实施方式的组合后形成的新的技术方案。因此,被诉决定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错误。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对比文件1确实有三个实施方式,是一个总的技术构思,各实施方式之间是完全替换关系,因此,在第一实施方式中公开的内容能够直接应用在第二实施方式中。

对此,本院认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一个技术方案,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或者知晓相应的对比文件后,应当能够确定无疑地认定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一个技术方案。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两个或者多个不同的技术方案,在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时,通常不应当将该两个或者多个不同的技术方案组合后形成的方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体到本案:

第一,对比文件1中三种实施方式的交联剂作用虽然相同,但由于交联剂组成、活性官能团、结构等不同,因此相对于反应原料的质量比并不必然相同。

第二,通过对比文件1说明书[0044]段记载的“上述I中,在XNBR聚合时,通过自交联性化合物取代硫交联形成共价键,即使是利用有机交联剂浸渍成型中的共价交联也可获得因不含硫而带来的防止IV型(延迟型)过敏这样的相同效果”内容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防止IV型(延迟型)过敏方面,实施方式一的自交联性化合物和实施方式二的有机交联剂是相同的,但是,并不能推导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实施方式的自交联性化合物和第二实施方式的有机交联剂在交联方面以及最终手套的效果是相同的。

第三,关于各成分的含量。对于自交联性化合物含量,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0026]段记载为“优选为0.5-4重量%,更优选为1.5%-4%”。对于第二实施方式的有机交联剂,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0082]段记载为“相对于XNBR100重量份,优选为1重量份以上。优选为10重量份以下,更优选为5重量份以下”。以上含量均大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且由对比文件1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有机交联剂与自交联性化合物的用量并不尽相同。

由上分析可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中的第二实施方式并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相对于所述弹性体100重量份,环氧交联剂的添加量为0.2-0.7重量份”这一技术特征。化学本就是一门实验科学,在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中并没有明确记载第一实施方式的自交联性化合物和第二实施方式的有机交联剂的含量相同或者相近,进而不同实施方式中两者的含量并不相同的情况下,不能简单推定两者的含量可以替换。由此可见,被诉决定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认定确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区别技术特征及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基于前述论述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的第二实施方式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所述环氧交联剂含有1分子中具有3个以上环氧基的环氧化合物,所述环氧交联剂的平均环氧基数超过2.25,相对于所述弹性体100重量份,所述环氧交联剂的添加量为0.2-0.7重量份。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说明书[0137]段记载了“从在弹性体间导入充分的交联结构而确保疲劳耐久性的观点考虑,环氧交联剂的添加量,相对于弹性体100重量份为0.2重量份以上,相对于弹性体100重量份为0.4-0.7重量份时,也能够制造充分性能的手套”。由此可以确定,本申请是通过调整交联程度来控制疲劳耐久性的。对比文件1虽然未测试疲劳耐久性,但其使用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等进行表征,这些性能与材料的交联程度密切相关。因此,根据本申请的记载,疲劳耐久性是由于使用者的汗液而发生性能劣化并断裂的情况的耐性。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环氧交联剂的用量无法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疲劳耐久性进行直接的比较,被诉决定从优化手套性能角度确定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三)关于技术启示

某公司主张对比文件1未公开“相对于所述弹性体100重量份,环氧交联剂的添加量为0.2-0.7重量份”这一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也没有给出相应技术启示。

对此,本院认为,如前所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确实没有公开该技术特征,但是正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个实施方式,第一实施方式记载了“自交联性化合物的量更优选为0.5-4重量%,更优选为不饱和羧酸的含量约一半左右的1.5-4重量%”。在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中并没有明确记载第一实施方式的自交联性化合物和第二实施方式的有机交联剂的含量相同或者相近,不同实施方式中两者的含量并不相同的情况下,不能简单推定两者的含量可以替换。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前述内容已经给出具体的技术教导,且两个具体实施方式源于同一份现有技术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实施方式的自交联性化合物和第二实施方式的有机交联剂的含量进行替换比较研究,进而判断其相应技术效果。

基于此,判断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就需要判断本申请选择“相对于所述弹性体100重量份,环氧交联剂的添加量为0.2-0.7重量份”的技术效果。就此而言:

第一,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添加量为0.2重量份能够提高疲劳耐久性,相对于弹性体100重量份为0.4-0.7重量份时,能够制造充分性能的手套。本申请说明书表4以环氧交联剂B(甘油三缩水甘油酯)作为具体的交联剂,并调整其添加量为0-2重量份(0,0.01,0.05,0.1,0.2,0.5,1.0,2.0),测试了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疲劳耐久性。经比较,当加入量为0.2重量份(实验例21,2,22,23)及以上时,疲劳耐久性相比于低于0.2的添加量的实验例(实施例18-20)更优,且随着环氧交联剂含量的添加量增大而增大;但是对拉伸强度和断裂伸长率先增加后降低,相比于低于0.2的添加量的实施例(实施例18-20)均未取得更优的效果。

第二,本申请说明书并未记载相对于其他范围,如0.7重量份以上的范围,具有何种特定的效果。尽管本申请说明书表8采用了0.7重量份的环氧交联剂C(三羟甲基丙烷三缩水甘油酯)制备得到手套,但其组分种类、ZnO添加量、厚度、凝胶化条件(温度、时间)均与其他实施例不同,与其他实施例或比较例均无法构成平行对比,不足以验证0.7重量份用量的选择效果。

综上,就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而言,随着环氧交联剂用量的增加,疲劳耐久性有所提升,即手套的性能有所改善。但是无法确定上述范围的选择相对于0.2-0.7重量份以外的范围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某公司二审提交的相应证据并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因此,某公司相关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且经审查,被诉决定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有关技术启示部分的评述及对其他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评述,并无不当,本院不再赘述理由。

综上所述,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邓卓

审判员王昭

审判员毛涵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琳洁

书记员李思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