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2017/01/25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已于2017年1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述的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用于指导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的制定和调整,以及确定新的体外诊断试剂的管理类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的风险变化,对分类规则进行调整。”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