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陈晓春于2004年4月至5月期间,利用担任中国铝业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公司)人事部主任,主管公司人事安排、办理京外调干考察等手续的职务便利,接受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文、副经理海华的请托,通过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股份公司)副总裁兼中铝股份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经理、山西华泽铝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的职务行为,帮助华菱公司在中铝股份公司山西分公司80万吨氧化铝工程和山西华泽铝电有限公司28万吨电解铝工程的电缆采购项目中中标。2005年1月,陈晓春收受华菱公司人民币27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用于支付个人购买住房及车位费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陈晓春的供述:2004年,我在中铝公司担任人事部主任,主要负责中铝公司人事安排、下属企业的党组干部管理和薪酬培训等人力资源管理。2004年3月到8月,根据中组部安排,我负责对中铝系统领导班子进行考察,并建立后备人才库。对中国铝业副总裁兼山西分公司总经理孙某的考察在中铝公司总部进行。这期间,有人举报孙某,经过我们核查,没有查实。
2004年,我经原中组部同事介绍认识了生产特种电缆的安徽华菱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文及该公司销售负责人海华。2004年初姜文、海华和我吃饭时提出希望我能够帮他们公司拓展在中铝市场的电缆销售。我想到了关系不错的孙某,他负责山西分公司全面工作,对中铝山西分公司80万吨氧化铝和山西华泽28万吨电解铝两个拟建项目全面负责。我找孙某说了姜文的事。几天后,孙某找我,答应和姜文见面,了解他的企业和产品。姜文邀请我和孙某在他家位于美术馆后街一个四合院吃饭,我弟弟陈某也在场。饭后,孙某去了机场出差,出门时和我说他跟姜文谈的很好,他出差回来后,会找姜文详细的研究项目下一步情况。我跟姜文说,孙某对谈话很满意,这件事你可能有戏,姜文很高兴。然后我们喝茶聊天时,姜文问我是不是在买房,进展如何,我说房子已经选好,我打算按揭买,姜文说买房子的事情你不用操心了,让海华和陈某去办。回家路上,陈某跟我讲,海华提出一个购房方案,姜文已经同意。一是为了安全考虑,采取私对私的转账方式,海华把购房款用个人银行卡转到陈某个人银行卡,陈某去付房款;二是海华负责支付房价款,陈某负责承担购房的税费和其他费用。我同意这个方案,就让陈某去落实买房的事情了。2005年1月13日,陈某说海华的房款到账200多万元。当天,我让我老婆和陈某把房款和其他税费全部交齐,把房子落在我老婆名下。手续办完后,他们跟我说房子买好了,没说花了多少钱。2005年春节前后,我打电话给姜文拜年,就买房的事情表示感谢,之后没再提过此事。
陈某跟我说姜文要帮我支付房款时,我估算“诚品建筑”9号楼802的房款在260万元左右,姜文和海华给予我不少于260万元左右购房款,2016年,我向组织申报房产时,看了房产证和发票,购房款是264万元。
姜文和海华给我购房款,一是我把孙某介绍给姜文和海华,帮华菱公司进入中铝市场,孙某答应了帮助华菱公司顺利进入中铝市场,姜文答应帮我支付购房款;二是我作为中铝公司人事部主任,能够联系中铝下属企业班子成员,姜文看好我的发展,希望我以后能够提供更多帮助。
我从未想过把这270万元购房款还给姜文和海华。
2、证人孙某(原中国铝业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陈晓春担任中铝公司的人事部总经理,主要负责中国铝业系统的干部的人事管理、组织和考察工作。2003年,我是山西分公司的总经理,陈晓春对我们基层干部在人事上存在着领导关系。我们山西公司的业务在中铝系统中是比较靠前的,因此陈晓春跟我的关系在私人和业务上都比较近,经常向我传递一些总公司领导的思路和意图,并跟我交流人事上的有关情况。2004年我担任中铝股份公司的副总裁兼山西分公司的总经理,我是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80万吨氧化铝、山西华泽28万吨电解铝项目的总指挥,丁某是山西分公司80万吨氧化铝的副总指挥,王某是山西华泽28万吨电解铝的副总指挥。
2004年下半年,陈晓春找到我说他有个朋友是做电缆的,在山西铝业公司正在建的80万吨氧化铝项目电缆招投标过程中,希望我能帮帮忙,当时陈晓春给了我一张名片,是一个安徽的公司,负责人叫海华。我拿到名片后就联系了山西铝业公司副总经理丁某,说了关照安徽的这个公司的事,之后把海华的名片给了丁某。又过了一段时间,丁某电话里跟我说电缆的招投标已经结束了,海华的公司已经中标了。后来跟陈晓春吃饭的时候,我跟陈晓春说海华的公司已经中标了,他说他已经知道了,我想应该是海华告诉他的。
对于山西华泽的28万吨电解铝项目,因为时间比较长了,我回忆不清当时是如何跟王某交代这件事的,但是应该跟向丁某交代80万吨氧化铝项目的情况差不多,因为80万吨氧化铝项目是在28万吨电解铝项目之前。
3、证人丁某(原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4年3月,陈晓春代表中铝公司对山西分公司领导班子进行考察,因为中铝公司接到过山西分公司关于孙某的“小字报”,所以陈晓春此次考察目的之一是了解孙某的问题。当时,陈晓春找我谈话,说我工作业绩考核不错,问想不想当分公司一把手。
2004年4月份,我们山西分公司80万吨氧化铝项目进行第一批特殊电缆采购招投标,孙某任项目总指挥,我是副总指挥,孙某有最终否决权。期间,因为孙某长期在北京工作,无法盯在现场,给了我部分授权,代表分公司签字盖章。
特殊电缆招标开始前几天,孙某给我打电话,说他的好朋友、中铝人事部主任陈晓春找他帮忙,说华菱公司想参加此次招投标,老总姜华和陈晓春关系很好,要在招投标过程中给予关照。我跟孙某说没问题。后来姜文和海华到我办公室也说了此事。我告诉招投标评标小组组长周某华菱公司是孙某总经理打过招呼的,要特别关照。定标前,周某向我汇报评标具体情况和初步意见,华菱公司排名不靠前,我让他想办法沟通协调,把华菱公司中标排位弄到前面。周某把我的口头意见带给了评标组,通过他的协调,2004年4月6日,评标组按照我的意见,以华菱公司具有省内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以及所选用的绝缘和护套材料均为日本和美国产品为理由,评定华菱公司为第一顺序中标候选人。2004年4月8日华菱公司顺利中标,合同金额990多万元,在所有中标企业中金额最大。
4、证人周某(原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80万吨氧化铝工程建设指挥部材料部经理)的证言证明:2004年上半年80万吨氧化铝项目电缆采购合同招投标开始,一共5家电缆生产商参与,海华作为华菱公司代表参与了此次投标。2004年春节之后,3月份之前,海华约孙某和我在会场外的一个茶馆见了一面,海华向我透露跟孙某是相互认识的,同时孙某向我透露了要我在中铝山西分公司80万吨的氧化铝的电缆招投标中给予华菱公司一定的关照。
在招投标工作开始后,丁某向我交代,华菱公司是孙某打过招呼的,让我保证华菱公司最后能够中标,但一定要符合招投标的程序。定标前,我们评标委员会向丁某进行汇报,按照价低者中标的原则,华菱公司的价格不是最低。在我向丁某汇报的过程中,我感觉他对华菱公司特别关注,就想到华菱公司的海华等人肯定找过他。丁某嘱咐我们评标委员会想办法让华菱公司中标,但程序一定不能出问题,中标理由一定要充足,后来我们评标委员会就依据华菱公司具有安徽省颁发的特种电缆生产许可证,使华菱公司在中标排序中位列第一。
5、证人海华(云南昆海置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用名海小华)的证言证明:姜文是华菱公司的董事长,我曾是负责销售的副总。我通过姜文认识了中铝人事部的陈晓春主任。2004年3月,我们华菱公司便了解到中铝在山西有两个项目,分别是中铝山西分公司80万吨的氧化铝项目和山西华泽(中铝下属公司)28万吨电解铝项目,并参与了这两个项目电缆采购的投标。我们向陈晓春提出希望他在华菱公司参与中铝公司有关项目的电缆招标事项中给予关照,让他帮我们找中铝山西分公司总经理孙某提前打好招呼,便于我们顺利中标,陈晓春表示同意。
过了几天我接到孙某的电话,孙某跟我说他已经和山西的两个项目和中铝山西分公司的副总丁某打过招呼了。孙某是山西28万吨电解铝项目招投标的负责人,丁某是山西80万吨氧化铝项目招投标的负责人,孙某让我和姜文去找丁某。于是我跟姜文去了山西,在丁某的办公室里见了面。当时我们跟丁某说,希望他能让我们在80万吨氧化铝项目电缆采购中中标,另外我们还和丁某讲孙某和陈晓春对这个事情很关注,希望他在电缆招投标这件事上对我们加以关照。丁某对我们说这件事情要依照招投标的流程来做,把各个项目的投标资料准备齐全。过了几天,丁某把负责招投标的周某介绍给我认识。我便带着我们公司另一个业务员周丛学去周某的办公室与周某见面。
另外,山西华泽28万吨电解铝项目电缆招标,我们华菱公司和其他两家企业联合中标,这是因为我们之前找过陈晓春,通过陈晓春向孙某打招呼,孙某是28万吨电解铝项目评标组组长,在电缆招投标过程中对我们公司给予了关照。
山西80万吨氧化铝电缆供应合同签约后过了一段时间,姜文和我约陈晓春在美术馆后街四合院办公地点吃饭,他是中铝公司人事部领导,在中铝人脉很广。这次见面一方面为了和他拉近关系,感谢他帮助我们公司顺利参与中铝项目,另一方面,是希望他的职位能够给我们在中铝公司其他项目电缆招标中提供帮助。
2004年底或2005年初,姜文和我邀请孙某、陈晓春在美术馆后街四合院吃饭。孙某急着出差先离开了。孙某走后,我们继续吃饭聊天,陈晓春说正在买房,缺270万元,姜文表示让陈晓春不要操心房子的事。随后安排我和陈某具体落实这件事。姜文通知公司财务给我个人银行卡上打款,我再打给陈某270万元。给陈晓春钱是因为对陈晓春给我们企业的帮助表示感谢,另外希望今后继续给我们提供帮助。我跟陈晓春就见过两次,陈晓春没有跟我提过归还这270万元的事情。至于陈晓春有没有跟姜文提过归还的事情,这个我不清楚,姜文也没有跟我说过。
6、证人陈某(正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裁,系陈晓春弟弟)的证言证明:2004年的年底或者2005年年初的一天,陈晓春带着我到北京美术馆后街一个四合院的会所和他的几个朋友吃饭。饭桌上我们聊天,我和海华聊到了我们当时正在给父母看房子准备买房,现在就差交房款了。海华也说他当时也在北京看房子,说我和陈晓春给父母买的房子他可以出钱,由他直接把270万元房款转到我的银行卡上。吃完饭回家的路上,我就和陈晓春说了海华提出可以拿出270万元帮助买房的事,并且告诉他把购房款270万元从海华的银行卡上转到我的银行卡上,然后用我的卡付房款,然后我们自己支付270万元购房之外的税费和其他费用等不足部分的方案。对这个方案陈晓春当时表示同意,说可以把海华的钱拿来用一下。
我印象中是在2005年1月中旬的一天早上,我和海华相约一起去工商银行灯市口支行见面,然后他用他的个人银行卡向我的工商银行个人账户内转入270万元。然后当天中午我就开着我所在的安远县驻京办事处的车接上我嫂子唐某(陈晓春之妻),去诚品建筑售楼处办理了购房付款,这270万元都用于购买这套房产了,办手续、付房款、车位费用都是我和我嫂子唐某一起办理的,270万元房款是从我的这张工商银行卡上划走的。我不知道陈晓春是否归还了海华270万元购房款。
7、证人王某(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的证言证明:2004年3、4月份,我们山西华泽开始启动28万吨电解铝项目中电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孙某是招标领导组组长,我是山西华泽的电解分公司的经理兼招标工作组组长。招标的具体工作主要是山西华泽的电解分公司的材料部负责。在电缆的招投标的过程中,孙某曾经跟我打过招呼关照一些电缆生产厂家,但我记不清是哪家电缆厂家了,我印象中参与投标的电缆厂家大多是安徽的电缆厂家。对于领导打过招呼的厂家,我都让他们参与招投标了。28万吨电解铝特种电缆中标的企业为江淮、安徽华菱和安徽新科。这个项目之所以有三个电缆企业联合中标,原因一是该项目需要的电缆数量特别大,并且时间紧迫;二是中标的三家企业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三是我印象中对于中标的三个电缆厂家包括孙某已经打过招呼的厂家,于是我们便让这三家企业联合中标了。孙某一般都是见面的时候,跟我说某个企业不错,让我在同等条件下予以关照,但我记不清这些企业的具体名称了。
8、证人张某(华菱公司财务会计)的证言证明:给海华转的三笔100万元的业务款,都是经过当时华菱公司的董事长姜文的批准,然后我去农业银行无为支行从华菱公司的基本户上取的现金,再去工商银行无为支行汇到海华的个人账户。我给海华汇了这三笔100万元业务款之后,我电话通知海华业务款已经汇给他了。公司给业务员转账业务款,一般注明借款。业务凭证找不到了。
9、证人唐某(陈晓春的妻子)的证言证明:2005年初,陈某陪同其购房并由陈某一次性支付270万元购房款;在2008年春节与陈晓春取道珠海回江西老家途中,收到陈晓春朋友10万元现金。
10、证人姜某(华菱公司董事长,姜文之子)的证言证明:2013年之前,姜文是华菱公司的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2013年6、7月份华菱公司因涉嫌一起刑事案件,姜文被羁押;2013年底姜文被取保候审,后将股权变更给姜某;2014年年底姜文出国;2016年年底之后没有与姜文联系过,不清楚姜文现在哪个国家。
11、中铝公司营业执照、中铝股份公司股本结构及主要股东持股情况表、中铝矿产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铝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中铝公司党组会议纪要、中铝任字[2010]9号《任职通知》、中铝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中铝资字[2010]86号《关于设立中铝矿产资源有限公司的决定》等材料证明:中铝公司系成立于2001年2月21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葛红林。中铝股份公司系成立于2001年9月10日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德辉,已在A股及H股上市(最大股东中铝公司持股在32.81%至38.56%之间浮动)。2009年5月11日中铝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组建资源公司事宜,建议定名为“中铝矿产资源有限公司”,2010年1月25日中国铝业公司党组会决定陈晓春任中铝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1月26日陈晓春任该职。中铝矿产资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0年4月16日。
12、中铝公司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中铝公司总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调整通知等证明:2003年10月至2004年4月陈晓春任中铝公司人事部(老干部局)副主任,2004年4月至2005年2月任中铝公司人事部(老干部局)主任,2005年2月至2010年1月任中铝公司矿产资源部主任、兼中铝股份公司矿产资源部总经理(经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研究决定),2010年1月任中铝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述任职均经过中铝公司党组会研究决定。
13、中铝股份人字[2003]185号《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结构设置及人员编制调整的通知》、中铝人字[2005]43号《关于中国铝业公司总部机构调整的通知》、中铝人字[2005]55号《关于中国铝业公司研究室等部门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的通知》证明:中铝股份公司设立矿产资源部,承担中国铝业公司资源管理部(地质调查部)相应职能;中铝公司撤销资源管理部(地质调查部),成立矿产资源部;矿产资源部与原资源管理部(地质调查部)职能基本相同。
14、中铝山西分公司80万吨氧化铝项目电缆采购招投标业务材料以及电缆评标结果审批表、合同评审表、中标通知书、工业产品买卖合同证明:2004年4月,华菱公司参与该项目招投标,并中标39526米电缆采购合同,合同标的金额为9591880.6元。
15、中铝山西分公司80万吨氧化铝项目电缆货款支付凭证、单据等、中铝山西分公司80万吨氧化铝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会议纪要证明:该项目电缆供货合同后期已实际付款执行。2005年8月26日经指挥部对部分材料复测,对照有关国家标准,因产品质量问题,华菱公司被扣罚款116925元。
16、山西华泽铝电公司28万吨电解铝项目电缆采购招投标业务材料以及电缆评标结果审批表、合同评审表、中标通知书证明:2004年4、5月,华菱公司参与该项目招投标,中标标的金额为4511004元的特种电缆采购合同。
17、华菱公司与山西华泽铝电公司就28万电解铝项目电缆供货合同的往来账款明细账及相关凭证等材料证明:该项目电缆供货合同后期已实际付款执行。
18、2001年8月3日中铝公司党组《关于孙某、张程忠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2002年1月21日中铝公司党组《关于组建中铝山西企业协调委员会的通知》、2002年4年10日中铝股份公司《关于孙某等同志任职的通知》、2002年8月21日中铝股份公司《关于成立中国铝业山西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通知》、《关于孙某等同志职务聘任的通知》、2003年2月8日中铝股份公司《关于成立山西晋泽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的通知》、2003年3月7日中铝股份公司《关于推荐孙某等同志出任山西津泽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函》、2003年6月20日中铝股份公司《关于80万吨氧化铝项目管理体制的批复》、2004年1月8日中铝公司党组《关于孙某等同志任职的通知》、2004年4月21日中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建设项目责任人的通知》、2004年5月25日国资委党委《关于同意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领导班子进行调整的函》、2005年11月7日中铝股份公司《关于马达卡等职务聘任、解聘的通知》、中铝公司2017年2月13日出具《关于山西津泽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的说明》、山西华泽铝电有限公司工商资料证明:经中铝公司党组决定,孙某2001年8月3日担任山西铝厂厂长;2012年1月21日,担任中铝山西企业协调委员会主任。
2002年4月10日,经中铝股份公司执行委员会研究决定,聘任孙某为中铝股份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经理;2002年8月21日,为加强对中国铝业山西80万吨氧化铝和28万吨电解铝建设项目的管理,经中铝股份公司执行委员会研究,决定成立中国铝业山西工程建设指挥部,孙某任总指挥、王某等为副总指挥;2003年2月8日,经中铝股份公司等商定,决定成立山西晋泽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并由孙某担任组长;2003年3月7日,经中铝股份公司执委会研究决定推荐孙某为山西津泽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华泽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董事长;80万吨氧化铝项目建设由山西分公司负责;2004年1月8日,经中铝公司党组决定孙某等人组成山西华泽铝电有限公司党委;2004年4月21日,丁某被任命为山西80万吨氧化铝项目责任人。
2004年5月25日,国资委党委同意中铝公司党组调整孙某担任中铝股份公司副总裁;2005年11月7日,孙某被解聘中铝股份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经理职务。
19、中铝人字[2003]221号《关于中国铝业公司总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调整的通知》、中铝党字[2004]26号《关于刘祥民孙某同志任职备案的请示》、中铝党字[2004]37号《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总裁班子成员充实调整备案的请示》以及国资党委干一[2004]43号《关于同意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领导班子进行调整的函》、中铝党字[2004]55号《关于孙某通知调京工作的请示》、中铝人字[2005]52号《关于成立中国铝业公司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中铝人字[2004]274号《关于兑现2003年度成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通知》、中铝人劳字[2004]46号《山西铝厂2004年工资总额同绩效挂钩方案》、中铝党字[2002]065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铝党字[2003]32号《中国铝业公司党组关于干部交流工作的暂行规定》证明:中铝公司人事部职责包括协助办理中组部、国资委管理公司班子有关事务,及党组管理干部的管理;办理京外调干手续等。孙某任中铝股份公司副总裁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的备案请示,由陈晓春作为中铝公司人事部负责人签字,孙某的考察材料由人事部盖章出具。孙某调京工作报中央组织部的请示,由中铝公司人事部主办,陈晓春作为人事部负责人签字。陈晓春为中铝公司2004年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2004年山西铝厂工资总额同绩效挂钩,确定工资总额由中铝公司人事部主管。中铝公司干部交流由公司人事部考察、选拔交流人选,提出去向单位和交流任职方案,报公司党组讨论决定,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实施;另外,在干部交流前,应由公司领导或委托专人与交流干部谈话。
20、华菱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华菱公司2017年6月30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该公司2002年注册成立,2002年至2010年法定代表人为姜文。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等设备。海华于2004年至2008年期间在该公司从事电缆销售工作。
21、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法人账户明细信息证明:华菱公司于2005年1月5日、1月6日和1月12日分别向海小华个人尾号8051工商银行账户汇款100万元,共计300万元,经办人为张某。
22、海小华工商银行账户明细(尾号428051)、工商银行业务凭证、陈某工商银行账户明细(尾号720199)证明:海小华工商银行账户于2005年1月5日、2005年1月6日、2005年1月12日收到三笔共计300万元汇款,2005年1月13日卡取270万元,同日续存入陈某工商银行账户270万元。
23、房屋所有权证、发票、权属档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业主入住缴费明细、收款收据、契税收缴款书、付款明细及刷卡单证明:2012年3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档案资料管理中心出具海淀区云会里远流清园9号楼802房屋权属档案,房屋购买人及所有权人均为唐某,2005年1月13日缴纳房款267.6626万元,另缴纳车库款、契税等费用共计293万余元。2012年4月,中铝公司纪检监察部向工商银行调取了陈某的账户信息,该账户于2005年1月13日收到270万元,当日刷卡支付了唐某购买的上述房屋的房款,由唐某代持卡人签字确认。
24、中铝公司纪检监察部出具的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个人客户的账户信息证明:2012年3月、4月,国家监察部对陈晓春及其妻子、儿子的账户、海华的账户进行了查询取证,海华的账户于2005年1月13日取款270万元,转至陈某账户。
二、被告人陈晓春于2006年下半年到2010年上半年期间,利用其担任中铝公司矿产资源部主任兼中铝股份公司矿产资源部总经理,负责公司铝土矿石进口业务、制定进口计划及检查计划落实等职务便利,接受鸿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颜某的请托,为该公司获得国内铝土矿的供求情况等商业信息提供帮助。2008年2月到2010年2月期间,陈晓春先后三次收受颜某基于上述原因及为与中铝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给予的共计6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晓春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起受贿事实。本案赃款已全部退缴。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陈晓春的供述:我在担任矿产资源部总经理期间,主要负责中铝公司矿产资源战略和规划的初步意见的制定、铝土矿资源的获取、矿山建设的业务指导和矿石的供给。2006年年底,我经中国铝业国际贸易公司总经理李东光介绍认识了颜某。2008年上半年,颜某来找我谈进口铝土矿的事情,没有谈成。2008年春节,我从珠海回江西过年,联系了颜某安排食宿。离开珠海时,颜某给了我一个大纸箱,里面有一些年货。回到老家后,我老婆在清点年货时发现箱子里面有个小袋子,打开后里面是10万元现金,我知道是从珠海出发时,颜某放进纸箱的。这笔钱我们带回北京,用做生活开销了。2009年过“小年”前,颜某到北京找我吃饭,饭后给了我一个手提袋,里面有20万现金,我放到家中客卧橱柜里了。2010年春节前一天,颜某打电话让我到世纪金源酒店大堂见面,在大堂茶座,他给了我一个手提袋,里面有30万现金。我也放到客卧橱柜了。这50万元我用于生活开销,我爱人和儿子都不知道这50万元的事情。颜某一直在做中铝公司的生意,想要做中铝的铝土矿,这离不开中铝矿产资源部,2005年到2010年,我是矿产资源部总经理,他给我钱就是为了和我拉近并保持亲密关系,以便得到我的关照。另一方面,我作为矿产资源部总经理,我掌握全球铝土矿的供需情况和最新最权威消息,供求关系能够确定价格走向,这些消息对颜某的生意有非常大的商业价值,他每个月和我通话时都会了解全球铝土矿供需情况,进而获取商业利益。这些信息都是商业机密,不可以随便向他人透露。2010年1月,矿产资源部解散,4月我离开这个部门,我与颜某不再联系。
2、证人颜某(鸿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因为当时陈晓春是中铝集团矿产资源部的主任,我们公司如果想跟中铝集团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就必须要跟陈晓春搞好关系,所以我才会送钱给陈晓春。2008年春节,陈晓春从珠海转道回老家过年,他离开珠海时我给他拿了一箱子特产,里面放了10万元现金。2009年春节,我送给他20万元,记不清是吃饭时还是在他办公室。2010年春节前,我在世纪金源酒店大堂给了他30万元。我和陈晓春在一块的时候,我们经常会聊一些关于铝土矿国内外行情的情况。陈晓春所在的中铝集团矿产资源部对国内铝土矿的供求情况比较了解,能够掌握国内铝土矿的供需情况和铝土矿的价格走向,所以我跟陈晓春在一起聊天的时候,陈晓春也跟我聊过国内铝土矿的行情,而我因为经营印尼的铝土矿,所以对于国际上的铝土矿行情,实际我要比陈晓春更了解一些。
3、证人黄某(鸿帆控股有限公司会计)的证言证明:2008年至2010年间,我按照颜某指示,从鸿帆公司准备出相应备用金交给颜某。借款单上事由写为“颜某借款”。
4、中铝股份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纪要、文件、保密承诺书及责任书、《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矿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用进口铝土矿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证明:2007年中铝股份公司成立铝土矿采购领导小组,对分、子公司提出的铝土矿价格调整意见及时进行决策,陈晓春为小组成员。2008年7月,经中铝股份公司总裁会议决定,由矿产资源部全面负责铝土矿石进口业务,负有制定进口矿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等职责。严禁外泄公司进口矿氧化铝生产方案及调整计划、进口矿谈判原则及价格、分析测试数据、库存、生产计划等信息。
5、鸿帆控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珠海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颜海军。
6、鸿帆控股有限公司2007至2010年公司现金日记账、记账凭证及借据、收据等财务单据证明:2007年至2010年初间,颜某多次自鸿帆控股有限公司借款80余万元。
7、颜某2009年1月19日成都至北京、2009年1月21日北京至珠海、2010年1月31日珠海至北京、2010年2月5日北京至成都的机票各一张证明:上述时间内颜某乘机抵京或在珠海的事实。
8、颜某代表鸿帆国际有限公司、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与中铝(山东)国际贸易公司等公司签署的铝土矿购销合同、账款支付财务凭证、发票、银行凭证等材料证明:颜某代表其公司与中铝公司下属企业在2007年、2008年及2010年曾开展铝土矿买卖业务。
9、查封通知书、关于冻结房地产交易的函证明:北京市海淀区云会里远流清园9号楼802、地下车库-1层085号涉案房产已被查封。
10、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扣押款专用收据、扣押清单证明:2017年10月9日,唐慧珍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缴纳330万元。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陈晓春涉嫌受贿犯罪线索的交办函》证明:201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陈晓春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查办。2012年6月1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线索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查办。
12、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9日对陈晓春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2017年1月5日陈晓春受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传唤,2017年1月6日被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
13、陈晓春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陈晓春符合收押条件。
14、侦查人员2017年3月16日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2年6月1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陈晓春涉嫌受贿罪线索的交办函。2017年1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中铝公司纪检监察部的通知,请求将陈晓春移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当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前往廊坊廉政教育基地,对犯罪嫌疑人陈晓春进行了传唤并进行了讯问。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陈晓春供述了收受华菱公司副总经理海华270万元和珠海鸿帆公司董事长颜某60万元的有关情况。2017年1月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将犯罪嫌疑人陈晓春接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15、中铝公司纪检监察部2017年9月7日出具的《说明》、2017年10月2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0年6月至2016年1月,中铝公司党组纪检组调查陈晓春在担任中铝公司人事部主任、矿产资源部主任期间,未实际出资与他人开办公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安排自己多名亲属分别四次抬高价格,销售矿山设备给中铝公司下属矿业分公司,从中谋取巨额利益问题线索。在查询陈晓春及其亲属的资金去向时,发现陈晓春妻子唐某购买房产的款项系安徽省铜陵市个体商人海华在2005年1月13日通过工商银行北京市王府井支行灯市口分理处转款270万元到陈晓春弟弟陈某的工商银行卡上,同日,陈晓春妻子唐某将此款用于购买房产,涉嫌违纪。对陈晓春上述涉嫌违纪问题,经中共中国铝业公司党组批准,中铝公司党组纪检组于2016年10月12日对陈晓春采取了“两规”措施。
2016年10月12日至2017年1月6日,中铝公司党组纪检组对陈晓春开展执纪审查期间,陈晓春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其本人为珠海鸿帆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某在进口铝土矿业务方面提供商业信息,收受颜某人民币60万元贿赂问题。
16、中国铝业公司党组纪检组文件(中铝党纪函[2017]10号)证明:2017年1月12日,中铝公司党组纪检组向西城检察院出具《关于移交陈晓春涉嫌受贿犯罪等问题线索的函》,移交陈晓春涉嫌四笔受贿犯罪线索,其中包括涉案两笔受贿事实线索。
17、中铝公司纪检监察部出具的2016年10月27日陈晓春书写的《关于接受他人巨额现金的供述》证明:陈晓春在第一次亲笔供述中,供认其收受了海华转给陈某的200余万元,用于购房。但一直没有帮助海华找过项目。另外其还收受了颜某给予的钱款。
18、中铝公司纪检监察部出具的2016年11月26日、2016年11月27日陈晓春书写的《关于收受海华贿金案件的供述》、《关于收受颜某贿金案的供述》、2016年11月29日,中铝公司在河北廊坊廉政教育基地给陈晓春做的《谈话笔录》证明:陈晓春在上述亲笔供述及笔录中供认了收受姜文、海华转给陈某的270万元用于购房,并经孙某为姜文、海华联系了山西分公司的招标项目。另外其还收受了颜某给予的钱款。
19、被告人陈晓春的户籍材料证明了陈晓春的基本身份信息。
本院在审理中,向中铝公司纪检监察部调取了该部门于2012年4月18日向中央纪委一室提交的《关于请求协调检察机关协调办案的请示》,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该请示证实,2012年4月,中铝公司纪检监察部已查明,海华于2005年1月13日向陈晓春的弟弟陈某的银行账户转款270万元,该款由唐慧珍刷卡支付了购买北京市海淀区云会里远流清园“诚品建筑”9号楼802室及地下车库费用。
对于被告人陈晓春的辩护人关于陈晓春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经质证的唐某购买房屋的档案资料、陈某及海华的账户明细均可证实,2012年3、4月间中铝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已调取到了陈晓春妻子唐某名下购买的本市海淀区云会里远流清园房产的基本信息,并对购房涉及到的陈某账户进行了查询,同时查明资金来源于海华账户。2016年4月,孙某对于经过陈晓春介绍为海华等人联系项目中标的事实进行了供述,使得陈晓春为姜文、海华所在的公司谋利,并收受姜文、海华给予的钱款用于个人购房等事实全部为纪检监察部门掌握。中铝公司纪检监察部出具的《说明》、《情况说明》及向中纪委呈报的《请示》所证实情况与上述书证记载时间吻合,进一步证实陈晓春在2016年10月被双规前,纪检监察部门就已掌握了其收受海华等人给予钱款的事实。陈晓春没有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的事实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故不构成自首。因此,对陈晓春的辩护人的此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