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28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莲安西路XXX号被害人华某某经营的店铺,使用撬棍撬开卷帘门进入店内,窃得软盒玉溪香烟12条、软盒大前门香烟9条、软盒中华香烟9条、硬盒中华香烟23条、软盒牡丹香烟18条、硬盒长嘴利群香烟4条、硬盒紫云烟2条(总计价值人民币24,020元)及人民币500元等物品。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软盒牡丹香烟18条、软盒大前门香烟9条送给江某某(另行处理),并将其他部分香烟出售。
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民警从李某某、江某某的暂住处分别查获部分涉案香烟并发还给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