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9 0:00:00

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9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28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莲安西路XXX号被害人华某某经营的店铺,使用撬棍撬开卷帘门进入店内,窃得软盒玉溪香烟12条、软盒大前门香烟9条、软盒中华香烟9条、硬盒中华香烟23条、软盒牡丹香烟18条、硬盒长嘴利群香烟4条、硬盒紫云烟2条(总计价值人民币24,020元)及人民币500元等物品。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软盒牡丹香烟18条、软盒大前门香烟9条送给江某某(另行处理),并将其他部分香烟出售。

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民警从李某某、江某某的暂住处分别查获部分涉案香烟并发还给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华某某的陈述;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及光盘内容说明;现场勘验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公安业务档案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尚能如实供述,有一定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赃物,应当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的其余犯罪所得,应当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金果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徐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