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5 0:00:00

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1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89年3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7]3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7年9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XXX弄XXX号“尚层依舍”服装店内,趁店主不备之际,窃得被害人陈某放于柜台上价值人民币1,833元的iPhone6sPlus16G移动电话1部,后被人赃俱获。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移动电话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发还清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价格认定协助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系坦白,且涉案赃物已经发还,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沈敏

审判员张鹏飞

人民陪审员孙根祥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饶伊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