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7年9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XXX弄XXX号“尚层依舍”服装店内,趁店主不备之际,窃得被害人陈某放于柜台上价值人民币1,833元的iPhone6sPlus16G移动电话1部,后被人赃俱获。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移动电话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发还清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价格认定协助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