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1 0:00:00

何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1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9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盐亭县林农镇和平玉成村10组;2017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上海市。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8]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1月中旬某日7时许,被告人何某至本区张江镇银冬路568弄207幢611室宿舍内,推门入室后窃得潘某某的现金人民币30元。

2017年11月中下旬某日7时许,被告人何某至上址616室宿舍,推门入室后窃得余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0元。

2017年11月26日7时许,被告人何某至上址615室宿舍,推门入室后窃得许某的现金人民币50元。

2017年11月27日7时许,被告人何某至上址605室宿舍,推门入室后窃得司某某的现金人民币50元。

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何某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潘某某、余某某、许某、司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胡某、杨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并能作如实供述,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楚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一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