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栋伙同王某1、施某(均已判决)预谋抢劫,并通过购买比特币的方式转移钱款。2016年4月15日21时许,王某1、施某以性交易为由将被害人霍某(女,26岁,河北省人)骗至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麒麟社2号楼21层的房间进行捆绑,控制其至2016年4月17日;期间,二人对霍某殴打、言语威胁从而获取霍某的金融账号密码,向二人控制的银行账户内转款人民币共计170.026万元。过程中,被告人李栋通过通信方式帮助王某1、施某购买比特币转移钱款;事后分得部分比特币。被害人霍某的伤情经鉴定符合轻微伤。王某1、施某已退赔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栋控制的“周某某”在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比特币12.8749个,人民币129.15元),已冻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霍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4月15日17时许,我接到一个微信朋友的电话,说他有个朋友愿意出1万元让我到他家和他发生性关系。对方让我到麒麟社2号楼20层,没告诉我房间号。到达后,他从一个房间出来,把我带进去,这是晚上9时。我进去后在床上和他聊天,一个带着口罩、鸭舌帽、白手套的男子从背后把我按倒在床上,用毛巾捂住我的嘴,用手铐从背后把我铐起来,把我的腿用白色塑料条缠上,用胶带贴住我的嘴和眼睛。戴鸭舌帽男子从我的包内翻出我的手机问我密码、支付宝和微信的交易密码,拿着类似刀子的东西顶在我脖子上,还让我摸一个塑料瓶子说里面是浓硫酸,不老实就给我毁容。我告诉他们支付密码,听到他们商量用我的支付宝转账。后来他们翻出我包里的门禁卡,问我住哪里。我不说,他们用被子蒙着我的头对我拳打脚踢,我受不了就告诉他们了。戴鸭舌帽的男子拿着我的包去我家找银行卡,还问了我行李箱的密码。一小时后,戴鸭舌帽的男子回来了,我的电脑在他们的桌子上,银行U盾在电脑上插着,他们问了我银行卡的登录密码和交易密码,我害怕就告诉他们了。鸭舌帽男子在客厅操作我的电脑转账,另一个人在卧室看着我。这样有三四个小时,我睡着了。
17日四五点钟,我听见他们在收拾房间,戴鸭舌帽的男子把捆我的胶带和手铐取下来,他一个人把我带到19层的一个房间,另一个男子已经走了。在19层的房间,鸭舌帽男子问我其中一张银行卡的密码(我忘了),强行和我发生了性关系。趁他睡着的时候,我用手机向我朋友发微信求救。后来警察来把我救出来了。
我头部左侧太阳穴位置被鸭舌帽男子用拳头打伤;左侧耳部后面也被打;双手手腕被鸭舌帽男子用塑料条捆绑,有淤痕;膝盖有淤青;这些都是鸭舌帽男子造成的。另一个男子只是威胁我说,不听话就打我。
我没有虚拟货币方面的投资,比特币还是听鸭舌帽男子说的。我算了下被抢178.034万元,其中8万元现金没有证据。我做小姐叫过美茜。
霍某辨认出施某。
2、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我通过朋友认识施某。2015年10月,我和施某通过朋友认识李栋(河北一个监狱的在押犯,保外就医出来的),他的微信名叫“谁主沉浮”。李栋平时是做POSS机套现的。
2016年3月底,我和施某聊天说都没钱了,施某说可以抢“外围女”(小姐),她们有钱而且被抢后一般不报警。我觉着这事可行,就同意了。我俩后来商量可以让李栋也参与,李栋也同意。我为了不让公安局查出钱的去向,买了4套假身份(每套包括1个身份证、1个建设银行卡、1个与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号),其中一个用的是吴某的名。4月初,施某儿子过百日的时候,我们三个聊了一下抢劫的事:我说找个嫖资1万元以上的小姐,租3间房;把小姐叫来后,一个人在楼下盯着,一个人假装嫖客,另一个在房间躲着伺机抢劫。李栋说抢的钱可以通过买卖比特币转到境外,再转回来,洗一下公安局不好查(这样需要一个人的身份证开账户、绑定手机号)。我准备了吴某的身份,这事就没问题了。我们说好抢的钱均分。
商量好后,我加了一个鸡头的微信,该人说可以提供嫖资上万的小姐,还给我发了照片,我选了“美茜”(我曾听说她挺有钱)。4月14日,鸡头告诉我美茜15号有时间,我告诉施某和李栋15号行动。15号凌晨,李栋说他妻子看他手机,知道我们抢劫的事,不让他去,他不能参加了。我告诉施某,我们决定自己干。但是,15号李栋又给我打电话说到时候教我们怎么运作比特币转钱,意思是他不想退出。14时许,我和施某见面,我通过微信在望京麒麟社公寓租了3套房,分别在1号楼的14层,2号楼的19层和21层,每套房一天400元。施某让我多准备一套衣服,抢劫后换一身衣服再出门。他当时用塑料袋带了更换的衣物。我俩去买了衣物和办案工具,又去我西坝河的家里,把我随身包放在家里。我把刚买的东西、之前准备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1副手铐、1个笔记本电脑都放在一个背包里。我们去三元桥的一个五金店买了约束带、盐酸等,我想捆完小姐后吓唬她。我取了1.5万元,1万元是等小姐进门后先给她钱稳住她。
19时许,我们打车到望京麒麟社公寓2号楼,进楼时我俩戴上了帽子(怕被拍下来)。我们坐电梯到20多层,再走到21层我准备的房间(密码锁,房东告诉我密码了)。我们商量,美茜到了,施某去20层电梯接,再把她带到21层房间。我把1万元给了施某,让他进门先把钱给美茜,让她放松警惕。我躲在厨房里,等有机会就出来给美茜戴上手铐控制起来。说好后,我就联系美茜告诉她地址,让她到20层等。
21时许,美茜到了20层,施某把美茜接到21层的房间,我躲在厨房。10分钟后房间的灯关了,我又等了一会从厨房出来看见施某和美茜都没穿衣服,施某用手抓住美茜胳膊,我过去把美茜的眼睛用胶带蒙上,给美茜上了背拷(过一会撤下手铐换了约束带捆她手脚)。我就逼问美茜的手机、微信、支付宝密码,她害怕都告诉我了。我用她的手机从支付宝里往吴某账户转了10多万元。转完钱,施某就给李栋发微信,李栋教施某怎么注册比特币账户,我去看着美茜。我告诉美茜只是求财,她就告诉我朝阳门外麒麟公馆她家里还有U盾和银行卡,可以给我转钱。我看了她的手机,发现短信提示有100多万。我让施某看着美茜,自己去了美茜家。4月16日6时许,我拿着在美茜家找到的5张银行卡、3个U盾还有美茜的一个笔记本电脑回到房间。我用美茜的笔记本电脑,把她一张建设银行卡里的100多万转到吴某账户。李栋在微信里指挥,施某用我笔记本电脑操作,用吴某的账户把钱全都买了比特币。期间,他们说过往境外转账时操作失误,没转出去,又把比特币换回现金,重新开户再转。我只知道又往吴某账户转回一些钱。17日凌晨,我们收拾东西准备走。我们分开走,施某就先走了。我告诉美茜从她家拿的东西都放在一个塑料袋里,她离开时可以拿走。美茜说可以跟我合作抢别的小姐,让我把电话给她。我觉得21层待的时间太长了,就把她带到19层的房间,给了她手机。她给我看了几个人说可以配合我抢她们。我们发生了性关系。我们聊了会天,我睡着了。后来警察来把我们带到派出所。
我用苹果5型手机和施某、李栋聊天的,不知怎的被抓后苹果5型手机锁死了打不开,调不出聊天记录。我卡号137*8207的苹果6型手机是指纹密码,被抓后十个指头都试了,没能打开,手机被锁了。
王某1辨认出李栋参与了抢劫外围女。
3、被告人施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4月15日前一周左右,我和王某1、李栋在微信里聊天:王某1说他信用卡欠好多钱,被人催着还债,提议三人一起抢个外围女,弄点钱还别人。之后我们三个在工体附近见面,说了这事:三个人一起去抢外围女,钱三个人平分。4月14日晚,我们三个微信聊天,王某1说找好目标了,也找好了房子,商量第二天见面。李栋因为他媳妇知道了我们要抢外围女,就不让李栋去。抢劫当天李栋没来,但整个过程他都知道,并在幕后出主意,在微信里也一直说着。
4月15日13时许,我带了一套衣物和王某1见面。他带我去了他西坝河的家里拿了口罩和1副手铐;还从附近的五金店买了约束带、盐酸等。王某1给他自己买了一套衣物;给我买了一个棒球帽、一个斜挎包。19时许,我们打车到了麒麟社公寓2号楼21层的房间(王某1早定好的房间,他说一共在这定了3间)。除了21层的,我知道19楼还有一间。在21层的房间,王某1让我从20层把外围女带到该房间,他躲在厨房;等我把外围女按上床,他来给外围女上手铐控制起来。他安排好,就联系外围女。
21时许,外围女到了20层。我下楼接外围女,到房间后给她王某1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外围女把钱放进包里,我跟她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我把她控制在床上,王某1从厨房冲出来用手铐给外围女上了背拷。王某1逼问外围女的手机密码、支付密码用外围女的手机转账。王某1跟我说这女的卡上有100多万,支付宝不能都转出来,卡又不在女子身上。王某1想拿到女子的银行卡和U盾,把钱转出来。王某1逼问外围女银行卡密码、U盾和银行卡在哪,家在哪。外围女害怕就都说了。王某1背着一个双肩包去了她家。我在21层的房间看着外围女。
4月16日3时许,王某1回到房间,从包里拿出一个笔记本电脑、几张银行卡、几个U盾,说都是外围女的。王某1用他自己的笔记本电脑把外围女卡里的钱都转到他事先准备的一个姓吴的人的账户里,大概160多万。王某1说要把这钱洗一下,逃避别人追查。王某1用微信和李栋联系,商量怎么洗钱;他们定下把抢来的钱都买比特币,然后把钱从比特币账户里提出来,我同意。16日早上,王某1用他的笔记本电脑开比特币的账户(是用姓吴的女的身份信息开的户),李栋在微信里教王某1操作,把得来钱全都买了比特币,大概是500多个。因为我不懂,操作失败了,这500多个比特币又都换回现金,提现50万到姓吴的账户(每日提现限额是50万)。之后在李栋的指导下,我们弄成了;把剩下的110多万都买了比特币,买了430个左右。
4月16日22时许,我们收拾好东西准备走,王某1让我先走,他收拾收拾再走。4月17日凌晨,我把作案时穿的衣物换下来,并在离开公寓的路上扔了。后我给王某15999、8207的手机打电话,都是关机。2时许,我发微信问王某1是否回家,他说回他妈家了。
4月17日14时许,我给王某1打电话,他没接,我打给王某1媳妇,她说王某1没回去。后我接到王某1媳妇的电话,说他出事了在派出所。我开车离开家,打电话告诉李栋王某1被抓。李栋让我去涿州找他,17日19时许,我和李栋见面,李栋用他的笔记本注册了比特币账户,把之前买的430个比特币(我有手抄的之前比特币账户)用海外账户倒了一把手。4月18日5时许,我把新的比特币账户抄下来,开车往北京走。
18日14时许,我开车去孛罗营公寓找朋友李某1,让他帮我把钱取出来。我跟他说是帮我转出一笔我炒比特币的钱,他同意了。李某1用他的手机号注册了比特币账号,我准备把之前在海外账户的比特币转到国内。我登账号发现比特币数不对,打电话给李栋得知他转走了86个比特币。我把剩下的342个比特币转到李某1账户,并换成了93万人民币。这期间银行的钱还没到账,李某1帮我从朋友那借了10万,我找朋友(郭某7)把这10万先拿着,等我告诉她再转交我女友。19日17时许,李某1从他卡里提了40万现金给我,我把这钱都给了我五舅(王某2),让他先帮我保管。4月21日17时许,我在李某1公寓门口被警方抓获。
李栋的微信名以前叫谁主沉浮,后改为八面佛。
施某辨认出李栋参与了抢劫外围女
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合生麒麟社2号楼19层的房间是我承租的,我转租此房间3次,都是短租;具体情况由负责打扫的徐某操作,我没见过租房的人。
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15日18时许,一个陌生男子加我微信说要租房子,要日租房三间。我说每间房420元一天,对方付完款,我便把房间号码和开门密码发给对方。4月17日12时许,我接到黄敏的电话说合生麒麟社2号楼19层的房间有人吸毒,让我去看看。我输入密码进入该房间,屋内物品摆放比较整洁,床上有2部手机(三星牌、苹果牌),1盒香烟、1个打火机,还有2个包放在餐桌上(黑色背包、黑色手提包),1个方便袋里装着衣服。黑色背包里有1台苹果笔记本电脑,还有银行卡、身份证、U盾、1块移动硬盘、1万元,几件衣服。这些东西我带回家了。
房子是黄某的,我帮她出租房子,负责打扫房子,她给我小时工钱。三间房子是望京麒麟新天地小区,2号楼19层的房间和21层的房间,1号楼的14层的房间。案发后,三间房子我都打扫了,21层的房间没有物品,14层的房间没有人住过的迹象。
6、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18日下午,施某到我家找我,说他的钱包身份证都丢了,想借用我的身份证和账户转点钱,我就借给他了。他在我家的电脑上网操作,上的都是英文网站,我看不懂,他说是比特币网站。我帮施某一共取了52万元。
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19日11时许,施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到安华桥地铁站找他,见面时候给我一个黑色斜挎包,让我帮他保管,到时候打电话告诉我送哪,说里面有40万。我问他哪来的,他没告诉我。我看过里面是钱,我没动过。
8、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19日2时许,施某给我打电话,要给我一个东西让我交给他媳妇。3时许,我下楼施某给我一个塑料袋,说这笔钱给他媳妇,也没说多少钱。我不知道钱哪来的,没打开塑料袋看过,没动里面的东西。
9、证人李某2、李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帮李某1取钱的情况。
10、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我没到过广州,没有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过卡,我不知道135*9250的电话。2015年3月我用身份证的时候在深圳发现身份证遗失,就回老家补办了一个。我不认识王某1和施某,不知道北京欧宝财智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接触过比特币交易。不认识霍某。
11、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北京欧宝财智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裁。我们公司为电子用户提供网络的比特币电子交易平台。用户用邮箱或手机号注册成为我公司的个人账户,使用其绑定的银行卡向平台转账;转账后的资金进入我公司的收款账户,充值成功后就可使用我公司平台向卖家购买比特币,购买完成比特币转入其在我公司的账户中。用户可以选择放在户中或提走,提走的是虚拟的比特币,用户提到自己的比特币地址,可以选择继续交易比特币或者在其他公司或我们公司的平台提现。比特币流转没有次数限制。我只能查到本公司的平台后台信息及互联网上的均可查询的比特币地址,其他平台的数据查不到。
吴某的账户注册时间是2016年4月15日23时21分实名注册的;4月16日该账户有交易记录29笔;该账户现余额为138.496元,共充值1700047.15元。该账户4月16日提现99元,497650.45元通过财富通转入吴某绑定的建设银行卡;其余金额均已购买比特币,且已全部转出我公司交易平台。该账户购买比特币后,通过比特币地址转入另一个二级地址,然后分两笔转入一个三级地址。其中一个地址有86个比特币(不属于我们公司的地址),另一地址有342.9981个比特币。我无法确定这两个三级地址对应的平台,但确定不是我们公司的。如果提现,还要通过这两个三级比特币地址对应的交易平台或者网络钱包内自动生成的比特币地址由交易平台提供账户转入到个人账户中。比特币转账没有账户和平台限制,只是在提现时必须转入与注册账户相同用户名的银行卡。
李某1于2016年4月18日至19日将全部资金分3次提现到其农业银行卡中,共计金额950845.72元。李某1的账户收到比特币342.9973个。
12、110接处警记录证明:2016年4月17日,报警霍某被劫持的情况。
13、银行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明:霍某的银行账户信息及2016年4月14日至17日给吴某转账1万元、20万元、30万元、99.386万元;霍某的支付宝账户2016年4月16日给吴某转账1万元、5万元、5万元、3.2万元、5万元、0.44万元的情况。
另,涉案人员其他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明涉案钱款的流转情况。
14、比特币交易记录及流程证明:比特币操作过程。吴某、李某1、周某某各自名下的比特币账号及交易流转记录。其中,周某某的账号2016年5月5日注册,当日14时34分进入比特币6个,随后卖出5.904个比特币并提现人民币17000余元;2016年5月5日16时许,该账户进入比特币51个;2016年5月6日19时许,该账户进入比特币28.9997个;2016年5月15日,该账户进入人民币4900余元;2016年5月16日,该账户进入人民币4900余元、比特币60个,随后转出比特币60.075个;2016年5月24日,该账户进入人民币4900余元;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该账户多次买卖比特币,没有其他资金、比特币进入或流出。
1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示意图、现场照片、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民警对北京市朝阳区合生麒麟社2号楼19层的房间及21层的房间、北京市朝阳区悠唐麒麟公馆8号楼1单元11层霍某的暂住地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并提取物证;其中抢劫现场的部分物证鉴定为王某1所留,部分物证鉴定为混合结果与霍某、王某1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
民警对王某1的电脑进行勘查,获取相关信息,其中根据王某1提供的账号登录okcoin比特币交易平台,查询了吴某的注册及交易记录,账户余额等信息。
16、王某1使用137*8207的短信记录证明:王某1联系作案情况。其中,与170*2175的在2016年4月15日的备份短信显示称呼其“李哥”,该人表示家人不让出门,但是表示“比币可以正常进行,我一步一步告诉你怎么操作,一个小时就妥”;当日23时2分王某1还要求其“你微信和我说句话,证明不是嫂子和我说话”。
17、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证明:霍某处女膜可见陈旧裂痕;外阴黏膜未见明显损伤。霍某左颞部头皮挫伤1处,1.3厘米*1.0厘米,左腕部在9.0厘米*3.0厘米范围内可见广泛皮肤擦划伤,并可见皮肤挫伤1处大小1.0厘米*1.0厘米。右膝皮肤挫伤2处,大小均为1.0厘米*0.5厘米。符合轻微伤。
18、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起赃经过、物证照片证明:民警在案发后从现场、及被告人王某1、施某等处搜查并扣押款物的情况。
19、现金交款单、罚没单、刑事判决书证明:公安机关收取施某51.45万元,没收王某1“1万元”,冻结吴某账户内49万余元,冻结李某1账户内43万余元;王某1在法院退赔10万元。王某1、施某因此事被判处刑罚及涉案款物处理情况。
20、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李栋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7月18日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07年2月8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2011年5月30日经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3月14日,李栋因患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六个月,2012年9月14日、2013年8月20日分别延期保外就医一年。2014年8月1日,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对李栋执行收监。
21、到案经过、收监的情况说明、户籍材料证明:2016年4月17日8时许,民警接举报:望京麒麟社19层有人被劫持。民警赶到现场,查获一名男性嫌疑人和一名女性。男子自称王某1。女子自称霍某,当场指认该男子采用暴力手段逼问其银行卡密码,利用银行转账、支付宝等手段非法转移财产。民警将王某1拘传到派出所。2016年4月21日17时许,民警根据线索,抓获抢劫嫌疑人施某,将其拘传到派出所。
2014年8月1日,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对李栋执行收监;2017年5月23日,河北省太行监狱对李栋执行收监。李栋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李栋的身份情况。
22、被告人李栋的供述及辩解证明:
其当庭供述,最初王某1和施某跟我说要从一女孩那弄点钱,我说不想参加。2016年4月的一天,王某1跟我说他们跟女孩在一起。我说去不了,没想到他们真的做了。案发当晚,王某1给我打电话,我劝他不要做。过了一天,施某到涿州找我,我才知道他们把女孩控制起来抢钱了。施某跟我说钱还没拿到,给我看了王某1开的账户。我跟他们约定过投资比特币,但不知道他们这么投资。后来施某问我投资比特币的事还做不做,我说你看着办。施某留了一部分比特币做投资。我没有把这笔钱当做自己的赃款。我帮施某他们把钱转了,但没有指挥他们开户这些,我们因为比特币的圈子认识的,他们自己会操作。86个比特币,在他们出事后,我就没操作,在我控制的周某某账户下。
在举证质证后辩称,2016年4月份,我们第一次说找外围女弄钱,但没说怎么弄。第二次的时候,王某1电话里跟我说把外围女控制出来管她要钱。第三次是在工体南门的咖啡厅我们见面,他们说了大致情况:用招嫖的名义,把女孩控制起来,敲点钱花。他们问我干不干,我说你们愿意就干呗。我以为是敲诈勒索,只是控制起来不让她走,不给钱就送派出所。他们在控制被害人后给我打电话问我比特币是不是可以随意提出来时,我知道他们打女子的事。
其在公安机关辩称,我用的是135开头的电话,没用过170开头的电话(王某1冒充我和他自己发短信,好多分钱)。我去工体南门见王某1和施某之前不知道他俩想抢外围女;见面后听他俩真要抢外围女就借故离开了。案发当天,我以家里人不让去为由没去,我不屑于这种暴力犯罪。我和王某1在电话里聊了比特币操作的事,但我没指导他,我只是比王某1和施某玩得熟。施某到涿州,说这事我也出力了,让我想投资比特币就自己转。我从施某的账户转出86个比特币到我账户,这算我转出来投资的。我将这86个比特币转到我在境外一个平台注册的钱包,在我用周某某的身份开立比特币账户后把86个比特币全部转入这个账户,一直用这个账户操作买入卖出,没有转出过比特币和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