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3月29日,齐海舒与港田公司签订《断桥铝专卖定货协议单》,载明名称为断桥铝,型号60#,定金200,经办人为侯燕。2015年4月5日形成的定/销货单载明:购货方齐海舒,供货方港田公司;供货方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191号建材馆4层强思特,收货方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C区二单元1704;商品品名为强思特断桥铝窗,型号为60,规格为非标定制平,实售金额为15400元;备注为德邦斯平开上悬五金件,平开纱窗,双层钢化;本次付款金额为15200元,货款余额为200元;供货方签字为“周”,购货方签字为“齐海舒”,尾部美凯龙公司盖售后服务章。购物须知处载明:如果本次付款金额小于实售合计金额的20%,则以本次付款金额作为交易定金,如果本次付款金额大于等于实售合计金额的20%,则以实售合计金额的20%作为定金。一旦买卖双方产生争议,可凭此单据至商场顾客服务部协商解决。齐海舒支付货款后,美凯龙公司出具收银单,载明:品牌名称强思特,合同金额15400元,本次付款金额15200元。
编号为0001113的《断桥专卖合同书》载明:甲方委托乙方定做断桥铝门窗强思特品牌,平开窗60系列,中空;保修期内门窗出现质量问题,请及时与厂家联系解决,对于乙方安装的产品,国家有“三包”规定的按国家执行,没有“三包”规定的按合同执行;乙方代办拆窗、装窗,拆装过程中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但拆除旧窗乙方有权免费收回;安装完毕,用户在正常使用下如出现质量问题,敬请客户凭此合同保修,保修期五年;手写备注内容为:保修期五年(含玻璃自爆、进水汽、胶条断裂、窗台漏水),60#德邦斯(DBS),内香槟外白,平开纱窗拉手金属尽量香槟色,外墙发泡胶等。合计人民币15400元,港田公司在合同尾部乙方单位处盖章。
2015年6月14日,齐海舒订购瑞嘉地板,单价278元/平米。
齐海舒提交的现场照片可见,窗户为两层密闭结构,中间层有水汽,窗户与墙体相接部分的墙面脱皮。美凯龙公司认可墙面脱皮的照片与现场一致。
2017年5月19日,齐海舒与美凯龙公司员工王起明通话部分内容为,齐海舒“我上次也跟您说了,这个进水的量呀,不是说有一点点,如果是有一点点咱们肉眼也发现不了,而是说它整个上面全都是整个水雾,不是说一点点气体这么简单的,而是说它真的进水、进气了”,王起明“我问了一下,我说,咱们这个如果说商户不来履行,商场来履行的话,我问了一下,暂时的话应该是没有,都不愿意接别的商户的这种,我想问一下,您之前找其他人咨询,大概的维修费用有多少”……王起明“我也去过您家里,您这东西我都看过了,我确实也觉得是,包括我不问我不知道,一问我对您的情况了解又加深了一步,我也觉得这个商户提供的商品比较有问题。”
另,2017年8月15日,港田公司厂家与齐海舒通话协商和解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铝合金门窗》GB/T8478-2008第4.1.2表二中普通型窗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均为必需性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空玻璃》GB/T11944-2012中3.1条载明:中空玻璃为两片或多片玻璃以有效支撑均匀隔开并局边粘接密封,使玻璃层间形成有干燥气体空间的玻璃制品;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材料生产的中空玻璃使用寿命一般不少于15年。附录A中载明:中空玻璃腔体内有且视可见的水气产生,即为中空玻璃失效,使用寿命终止。
庭审中,美凯龙公司称港田公司已于2016年撤场,美凯龙公司承诺先行赔付的前提是产品有质量问题,照片后标注有2017年8月11日的照片与实地情况一致,涉案商品适用的标准为GB/T8478-2008。齐海舒称其支付的200元测量费在总价款中,系直接交给港田公司;2015年8月份窗户安装完毕,2016年6月因窗户漏水更换了地板,地板维修费用系以地板销售单价乘以4平方米计算得出,墙面维修费用尚未实际发生。
本院认为:齐海舒向港田公司购买商品并支付价款,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现港田公司已从美凯龙公司撤场,美凯龙公司应承担齐海舒因权益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
关于齐海舒主张美凯龙公司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3倍赔付商品价款的诉讼请求,依据法律规定,经营者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本案中,齐海舒与港田公司签订的《断桥专卖合同书》中明确涉案商品为强思特平开窗60系列的中空玻璃,质保期五年,质保内容含水汽等问题。齐海舒提交的照片,其与美凯龙公司王起明的通话录音均能反映窗户存在漏水、水汽凝结问题,二份证据相互印证,齐海舒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铝合金门窗》GB/T8478-200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空玻璃》GB/T11944-2012的规定,涉案商品应具备气密性、水密性功能,且中空玻璃腔体存在可视水气即失效,寿命终止。美凯龙公司未提交涉案商品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据,其主张涉案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答辩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对齐海舒因美凯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三倍赔偿价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依定/销货单的内容,实售合计金额为15400元,齐海舒付款15200元,其提交的订货协议单中载明定金200元,与实售合计金额相吻合,故美凯龙公司应三倍赔偿齐海舒46200元。
关于齐海舒提出的地板、墙面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美凯龙公司支付的三倍赔偿款足以弥补齐海舒的维修费用损失,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美凯龙公司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由齐海舒提交的通话录音可见,其在2017年5月即已向美凯龙公司、港田公司主张涉案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诉讼时效即已发生中断,故对美凯龙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