亓树卫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民政厅行政案
亓树卫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民政厅行政案
(2016)鲁0102行初220号
原告亓树卫。
委托代理人张峰。
委托代理人张金凤。
被告山东省民政厅。
法定代表人陈先运,厅长。
出庭负责人李光杰,山东省民政厅副厅长。
委托代理人江峰,山东省民政厅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运嘉明,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省长。
委托代理人赵军,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鲁伟涛,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亓树卫不服被告山东省民政厅作出的鲁民社许不准字[2015]第1号《山东省民政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复决字[2015]547号《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山东省民政厅、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11月8日、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亓树卫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峰、张金凤,被告山东省民政厅的委托代理人江峰、运嘉明,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军、鲁伟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山东省民政厅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鲁民社许不准字[2015]第1号《山东省民政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姓名:亓树卫。我厅于2015年7月2日收到你以邮件方式寄送的关于成立山东省老年人福利促进会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关于成立山东省老年人福利促进会的申请事项不予行政许可。具体理由如下: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山东省老年人福利促进会章程(草案)》第九条规定:“凡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具有山东省户籍和无鲁户籍,在鲁工作、生活,暂住旅居的公民,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由本人申请自愿入会。”该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开展民主与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养生保健教育,为党和政府制定、修改老龄政策法规提供客观依据等。目前,拟组建的山东省老年人福利促进会的会员和业务范围所涉及的领域中已有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山东省老年学学会、山东省老年医学研究会、山东省老年营养学会、山东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山东省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山东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山东省老摄影家协会、山东省老教授协会、山东省老年人体育协会、山东省老年人舞蹈协会、山东省老教育工作者协会、山东省健康长寿文化促进会、山东心理学会、山东省志愿服务联合会等众多省管社会团体,因此没有必要成立。2、发起人在本省法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领域不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亓树卫不服向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鲁政复决字[2015]547号《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鲁民社许不准字[2015]第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亓树卫诉称,第一、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向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书面提出要求采取听证方式审理,但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未进行听证审理,违反听证程序。第二、公示、告知、听证,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前置程序。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在复议程序中未依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三条对被告山东省民政厅作出鲁民社许不准字[2015]第1号《山东省民政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公示、告知、听证程序进行审查,系渎职、失职行为。第三、被告山东省民政厅认为《山东省老年人福利促进会》的业务与已登记的社会组织业务相同没有证据依据。综上,请求撤销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复决字[2015]547号《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请求撤销被告山东省民政厅作出的鲁民社许不准字[2015]第1号《山东省民政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亓树卫未提供书面证据。
被告山东省民政厅辩称,第一、答辩人作出的鲁民社许不准字[2015]第1号《山东省民政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答辩人认定拟设立的山东省老年人福利促进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认定事实清楚,合法有据。2、答辩人认定被答辩人及其他发起人无权威性和代表性,认定事实清楚,合法有据;第二、被答辩人亓树卫对答辩人认定发起人无权威性和代表性,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其主张撤销答辩人作出的决定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第三、答辩人作出的鲁民社许不准字[2015]第1号《山东省民政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程序合法;第四、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维持了答辩人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省民政厅于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2015年8月3日,鲁民社许不准字[2015]第1号《山东省民政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1、《山东省老年人福利促进会章程(草案)》;2-2、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2-3、山东省老年学学会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2-4、山东省老年医学研究会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2-5、山东省老年营养研究会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2-6、山东省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2-7、山东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侦探;2-8、山东省老年人舞蹈协会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2-9、山东省健康长寿文化促进会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2-10、山东心理学会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2-11、山东省志愿服务联合会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3-1、山东省老年人福利促进会申请登记报告;3-2、拟任山东省老年人福利促进会理事长简历;3-3、拟任山东省老年人福利促进会副理事长简历;3-4、拟任山东省老年人福利促进会秘书长简历;3-5、拟任山东省老年人福利促进会党支部书记兼副秘书长简历。被告山东省民政厅提交的法律依据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
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辩称,答辩人作出鲁政复决字[2015]547号《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程序合法。原告不服被告山东省民政厅作出的鲁民社许不准字[2015]第1号《山东省民政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向答辩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告山东省民政厅作出的该决定书,并责令其给申请人核准登记。答辩人于2015年10月8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2015年11月30日作出鲁政复决字[2015]547号《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程序合法。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于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2、鲁政复办受字[2015]547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3、鲁政复办答字[2015]547号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4、鲁政复决字[2015]547号《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证据1-4证明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程序合法。
经庭审质证,原告亓树卫及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对被告山东省民政厅所举证据1-3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亓树卫及被告山东省民政厅对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所举证据1-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被告山东省民政厅收到原告亓树卫邮寄的《山东省老年人福利促进会申请登记报告》、《山东省老年人福利促进会章程(草案)》、拟任理事长(亓树卫)简历等筹备材料,拟申请成立山东省老年人福利促进会。2015年8月3日,被告山东省民政厅作出鲁民社许不准字[2015]第1号《山东省民政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姓名:亓树卫。经审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关于成立山东省老年人福利促进会的申请事项不予行政许可。具体理由如下: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山东省老年人福利促进会章程(草案)》第九条规定:“凡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具有山东省户籍和无鲁户籍,在鲁工作、生活,暂住旅居的公民,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由本人申请自愿入会。”该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开展民主与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养生保健教育,为党和政府制定、修改老龄政策法规提供客观依据等。目前,拟组建的山东省老年人福利促进会的会员和业务范围所涉及的领域中已有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山东省老年学学会、山东省老年医学研究会、山东省老年营养学会、山东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山东省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山东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山东省老摄影家协会、山东省老教授协会、山东省老年人体育协会、山东省老年人舞蹈协会、山东省老教育工作者协会、山东省健康长寿文化促进会、山东心理学会、山东省志愿服务联合会等众多省管社会团体,因此没有必要成立。2、发起人在本省法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领域不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亓树卫不服向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鲁政复决字[2015]547号《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鲁民社许不准字[2015]第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于同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原告送达《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邮寄起诉状,2015年12月15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收到原告亓树卫的起诉状。
本院认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本案中,被告山东省民政厅于2015年7月2日收到原告邮寄的筹备材料,于2015年8月3日作出鲁民社许不准字[2015]第1号《山东省民政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原告。被告山东省民政厅作出鲁政复决字[2015]547号《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程序合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及《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有关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或者组织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四)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曾经或者正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业务上不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本案中,被告山东省民政厅通过对原告递交申请成立的《山东省老年人福利促进会章程(草案)》第六条业务范围进行审查,认为业务范围所涉及的老年学、保健医学、营养学、志愿服务等领域与已经成立的山东省老年医学研究会、山东省老年营养研究会、山东省老年学学会、山东省志愿服务联会会等多个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存在相同或者相似。同时原告所提交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简历内容不能证明在业务范围所涉及的领域上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综上,被告山东省民政厅作出鲁民社许不准字[2015]第1号《山东省民政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合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8日收到原告亓树卫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5年11月30日依法作出鲁政复决字[2015]547号《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送达原告。综上,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复决字[2015]547号《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亓树卫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亓树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文
人民陪审员 秦 芳
人民陪审员 王力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