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与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1,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李某1之妻),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刘某,女,1979年3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刘某之夫),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李某,男,2011年8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李某之母),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304号楼C座101。
法定代表人:李阿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帅,女,1988年3月23日出生,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李某1、刘某、李某诉被告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1、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携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携程公司退还我方剩余全部订单费用5432元;2、要求携程公司承担我方补办护照的费用220元以及因补办护照产生的交通费67元。事实和理由:我方于2017年4月28日在携程旅行网上订下一份包含我方一家三口出行的订单,内容为普吉岛8日6晚自由行、机票加酒店套餐,行程时间为2017年6月24日至2017年7月1日,并于下单当日支付了套餐全款9741元。该套餐中还包含了携程公司为我方办理赴泰个人旅游签证的附加产品。2017年6月6日,我方按照携程公司的要求将三人护照送至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304号楼C座的携程旅行网办公楼,携程公司确认护照完好后开始办理签证流程。但2017年6月15日,携程公司来电称刘某的护照被损坏,建议我方加急补办护照。2017年6月16日,刘某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补办护照,但咨询后得知个人旅游不属于加急补办范畴,最早获得新护照的时间是2017年6月28日。此后,携程公司退还我方4309元。现因携程公司的原因,导致刘某护照破损、我方无法出行,携程公司应当退还全部订单费用并承担我方补办护照发生的费用,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携程公司未出庭,但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1、三原告与我方之间是委托代订服务合同关系,并不是旅游合同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管辖和约束范围内的包价旅游合同;2、三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的护照破损系我方造成或者护照破损将导致其无法出行,我方仅是出于安全提示义务建议其与出入境管理局核实后再出行;3、虽然刘某的护照破损,但并不影响李某1和李某出行,李某1和李某未出行产生的损失不应由我方负担;4、因三原告取消订单产生了机票退票费、酒店损失费、泰国签证各项损失共计5535元,三原告应当负担其中的三分之二即3690元,且我方已经退还4309元,故仅同意退还1742元(总额9741元扣除3690元及4309元),并承担补办护照费及交通费共287元。
经审理查明:李某1与刘某于2008年9月16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于2011年8月10日育有一子李某。
2017年4月28日,三原告与携程公司订立订单号为2783113187的“北京-普吉岛8日6晚自由行”订单(以下简称涉案订单),出行人为三原告,2017年6月24日早自北京出发前往普吉岛、2017年6月30日晚自普吉岛返回北京,订单总额为9741元。订单内容包含北京至普吉岛的往返机票各三张、普吉岛酒店房间1间共6晚、泰国WIFI租赁8天、泰国个人旅游签证3份及【携程租车】100元海外自驾券1份。当日,三原告支付携程公司9741元。2017年6月16日,刘某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补发护照,申请回执单显示预约取证日期为2017年6月28日,刘某为此支出护照换发费用200元、护照加注费20元及交通费67元。2017年6月24日三原告未实际出行前往普吉岛。
对于未实际出行的原因,三原告主张系因携程公司在办理签证过程中损坏了刘某的护照导致刘某无法出行。而三原告为一家人,系一家三口与携程公司订立旅游合同,出行的目的系家庭旅游,刘某因护照损坏无法出行,李某1及李某父子因此亦无法出行,系人之常情。为证明刘某的护照系携程公司保管不当损毁进而导致三原告无法出行,三原告提交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网页截图打印页面。其中,写有“LIU/MOUMOU的办签进度”的网页页面写有“2017-6-6已安排师傅上门取件……操作员朱某某已接收全部办签材料,即将开始制作材料……操作员朱某某正在制作材料中,2017-6-7操作员朱某某已与送签员交接材料,2017-6-8领馆已接收签证申请,2017-6-12已安排师傅上门取件,2017-6-14送签员方某某已领取签证,签证结果:出签……您的签证已办理完成”。
2、手机短信截图。短信截图中包含号码为106980000666的平台于6月15日发来短信,内容为:“【携程网】尊敬的李某1先生,您好!关于您反馈的事件(编号23138530),订单号2783113187,出行人:李某1、刘某和李某,您预订北京-普吉岛自由行,同时通过我司代办签证。我司收到护照后,确认护照完好并安排送签,但我司工作人员在出签后,发现出行人刘某的护照有破损,并于6/15日电话联系告知您此信息。工号:854161,小杜,谢谢。”
3、视频光盘及已破损作废的护照。视频主要内容为:一名穿着印有“携程旅游”字样Polo衫的工作人员将刘某破损的护照递给视频拍摄人,视频拍摄人问:“这种撕了的就有问题没法再用了是吧”,工作人员回答:“对对对,一般海关可能会有问题,就是大陆的那个,大陆的出入境”,视频拍摄人问:“那这种签了就不能直接给它弄到放到那个新的护照上吗”,工作人员回答:“对,泰国签不行的,因为它上边会体现出护照号,这护照号等于还是旧护照号呢”。经核实,视频中刘某的护照撕裂的位置和裂痕与刘某提交的已作废护照基本一致。
经询,三原告称涉案订单的选定流程为,在携程旅行网上选择“北京-普吉岛8日6晚自由行”的旅游套餐后,套餐提供多种出发及返程时间的机票选项以及几家可选酒店选项,选择不同机票及酒店选项时网页页面显示不同的套餐总价,三原告按照自己的行程安排确定相应机票及酒店后下单付款,最终确定订单内容。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旅游经营者的服务内容不以招徕、组织旅游者参加具体旅游活动为限。“自由行”旅游套餐本身即以旅游者享有较大自由选择度为特点和优势。本案中,携程公司未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三原告对旅游套餐内容享有一定自由选择权,均不足以否定携程公司为旅游经营者的认定。故对携程公司主张其与三原告并非旅游合同关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旅游经营者因过错致其代办的手续、证件存在瑕疵,或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补办或者协助补办相关手续、证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结合在案证据能够认定携程公司在为三原告代办签证的过程中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刘某的护照毁损进而影响了旅游行程。携程公司虽主张三原告取消订单产生了损失,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发生了费用无法予以退还。三原告作为一个家庭,选择共同出行旅游而与携程公司形成的旅游合同,因母亲刘某的护照在携程公司代办签证过程中未妥善保管而损毁进而导致合同全部无法继续履行,符合常理。故三原告主张因携程公司原因影响了旅游行程、应当予以退还剩余全部订单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原告与携程公司均认可订单总额为9741元,携程公司已经退还4309元,故携程公司还应退还三原告订单费用5432元。对于三原告主张携程公司负担的补办护照费用220元及交通费67元,因携程公司亦同意负担,本院不持异议。
携程公司未出庭不影响本院依据在案证据及庭审情况缺席进行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李某1、原告刘某、原告李某剩余全部订单费用5432元;
二、被告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某1、原告刘某、原告李某补办护照费用220元、交通费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曼
审判员斯晓荷
代理审判员魏慧彪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