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赔偿案件/司法赔偿/行政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0/26 0:00:00

史传梁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案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鲁0102行初221号

  原告史某某。
  委托代理人史庆月(系原告之女)。
  委托代理人谷美玲,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大坤,局长。
  委托代理人康升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征地收购中心科长。
  委托代理人马如杰,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某某不服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责字[2016]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庆月、谷美玲,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康升明、马如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7日作出济国土资责字[2016]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史某某: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31日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鲁政土字[2014]1035、1039号文件),将你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已落实,但你们至今未交出上述范围内原使用的已被征为国有的土地,影响了建设项目的落实,现决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出土地。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交出土地,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原告史某某诉称,原告合法拥有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卧牛西村13号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权属证明。被告于2016年1月7日对原告作出的济国土资责字[2016]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该行政行为在实体上及程序上均违法,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济国土资责字[2016]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史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即:1、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明原告合法享有13号房屋所在土地;2、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复决字[2016]1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辩称,第一、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4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土字[2014]1035号建设用地批件,同意征收申请人涉案土地在内的济南市历城区村土地共计69.3103公顷。2014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土字(2014)1039号建设用地批件,同意征收申请人涉案土地在内的济南市历城区村土地共计40.1271公顷。2015年1月7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济征公告(2015)14号征收土地公告,明确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土字(2014)1035、鲁政土字(2014)1039号建设用地批件,同意征收。该征收土地公告同时发布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截至2015年7月7日,征收补偿相应款项已全部支付到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神武村村民委员会。大部分村民已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得到补偿领取了补偿款,并已经腾空房屋交出土地。但原告未按要求办理征地拆迁手续,未领取补偿款,未交出被征收的土地。2015年9月8日,对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进行了送达,并将其应得补偿款支付至村委会账户。故被告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二、被告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有权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截至目前,征地范围内绝大多数被征地和拆迁的村民都办理了征地拆迁补偿手续,但原告未按要求办理征地拆迁手续,不领取补偿款,不交出被征收的土地,原告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导致村民安置房建设无法正常施工,项目配套道路无法正常建设,项目地块至今无法供地,已经严重影响了该土地范围内项目的实施,为顺利推进项目的建设,经告知,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2016年1月7日,被告作出的济国土资责字[2016]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2、2014年12月31日,鲁政土字[2014]1035号、103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件;3、2014年3月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济拟征公告[2014]12号)、2015年1月7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济征公告[2015]14号)、2014年9月19日济南市国土地资源局关于卧牛山西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2014)123号、2014年11月17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卧牛山西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2014)277号、公告记录单及照片;4、由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卧牛山西村民委员会、济南市历城区财政局、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5年9月7日济南市历城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兴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及2015年9月8日由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出具的《关于史某某拆迁安置工作的说明》;5、《拆迁补偿款发放告知书》、原告地上物情况;6、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证明补偿款4704.504万元及582.36万元到位情况;7、2015年6月2日调查笔录。
  经庭审质证,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所举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不予认可,且鲁政土字(2014)1035号建设用地批件已被确认违法;对证据3-5不予认可;对证据6-7认为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不予质证。本院认为,被告所举证据1-5系作出涉案行政行为过程中所收集获取的材料,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被告所举证据6-7因属逾期举证,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7日,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济国土资责字[2016]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史某某: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31日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鲁政土字[2014]1035、1039号文件),将你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已落实,但你们至今未交出上述范围内原使用的已被征为国有的土地,影响了建设项目的落实,现决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出土地。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交出土地,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查明,2014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土字[2014]1035号关于济南市历城区2014年第5批次设用地的批复,主要内容为同意征收济南市历城区上列(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北小街村、陈家庄村、南小街村、卧牛山西村、马家桥村、洪家园村、卧牛山中村、山东陈家庄村、卧牛山东村)建设用地,总计土地69.3103公顷。2014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土字[2014]1039号关于济南市2014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主要内容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济南市等9市2014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4]334号),同意济南市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总计土地40.1271公顷。
  2015年1月7日,济南市人民政府针对华山街道卧牛山西村土地503999平方米作出济征公告[2015]14号征收土地公告,公告中包括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事项内容。2015年9月8日,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向原告发出《拆迁补偿款发放告知书》,告知原告其拆迁补偿款已存入卧西村村委会帐户。
  2016年8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针对申请人史某某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土字[2014]1035号批复的复议请求作出鲁政复决字[2016]1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确认济南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关于济南市历城区201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1035号)中涉及卧牛山西村相关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违法”。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位于华山街道卧牛山西村13号房屋于2016年12月3日凌晨已拆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以及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规定内容。本案中,原告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卧牛山西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原告依法享有使用权。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所在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卧牛山西村的集体建设用地69.3103公顷已经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并由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复决字[2016]1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济南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关于济南市历城区201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1035号)中涉及卧牛山西村相关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违法,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征收程序被确认违法的证据作出的涉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亦应予确认违法,因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已拆除,土地已收回利用,故涉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已无撤销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7日向史某某作出济国土资责字[2016]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文
人民陪审员 秦 芳
人民陪审员 张荣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芦泽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