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洪文辩称,不同意张淑萍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唯一适格被告是绘本公司,郭洪文是在绘本公司成立之前作为签约代表签订的涉案合同。涉案房屋实际是由绘本公司进行使用,绘本公司亦认可由其承担涉案合同权利义务。郭洪文并非适格被告。现张淑萍亦同时主张了绘本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其符合公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故郭洪文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绘本公司辩称,认可郭洪文所述,不同意张淑萍的诉讼请求。首先,双方已于2017年7月17日将涉案房屋交接完毕,合同已于该日解除。其次,在合同履行期间绘本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合同解除原因是该地段的大产权方天津丽质置业有限公司对商业街进行装修改造,对水电、电梯、厕所以及内部构造进行彻底装修,装修时间从2016年10月持续到现在。该装修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司经营,并导致涉案房屋不具备经营条件,绘本公司也已经于4月份停业,本案情形属于情势变更。因张淑萍拒绝就租金问题进行沟通,且在绘本公司无法营业的情况下,丝毫不降低房租。故绘本公司认为合同解除的原因不是绘本公司违约,而是情势变更。绘本公司不应支付违约金。最后,关于张淑萍主张的2017年4月8日至2017年7月17日期间的租金,绘本公司确实没有支付。但因自2016年10月1日起涉案房屋处开始大规模施工,因此绘本公司主张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7月17日的租金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支付,多退少补。另,我公司在本案中不提起反诉,所缴纳的押金应另行解决,不同意在本案中予以扣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6月7日,张淑萍作为出租方、郭洪文作为承租方,双方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张淑萍将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xx号x层xxx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租给郭洪文,租赁期限自2015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27日,免租期为20天。《合同》约定,涉案房屋第一年租金总额为240000元,第二年租金总额为252000元,第三年租金足额为264600元;支付租金方式为每3个月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付款到期日提前7日预交下期租金。双方还约定,出租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内保证承租方能按租赁用途使用和正常经营;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时交纳租金;承租方应按时交纳租金,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纳租金时,应及时主动告知出租方并协调解决,出租方不同意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7-1-1的规定执行。合同第七条第7-1款约定,承租方应按时支付房租,并向物业支付物业费、供暖费,如不能按期支付租金、物业费、供暖费,承租方应每逾期一日支付应付到期租金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承租方一次逾期5日或累计逾期15日未能按期支付租金及向物业支付物业费、供暖费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解除合同的,承租方应支付2月房租作为违约金。
庭审中,绘本公司提交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咨询审查报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致望京商业街(六佰本)全体业主、商户的通知函》、《温馨提示》等证据一组,以证明案外人天津丽智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于2016年8月就六佰本商业街的整体改造项目进了报批,内容涉及主体结构、建筑、给排水、供暖、电气等的整体改造。该施工项目于2016年11月正式开始,范围包含涉案房屋所在的广顺北大街17号、19号。张淑萍称《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咨询审查报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致望京商业街(六佰本)全体业主、商户的通知函》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其中列明为改造,本案并不构成情势变更;就《温馨提示》张淑萍则称确实存在该提示中存在的情况,但不认可该证据的证明目的。
绘本公司还提交了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期间的装修现场照片及视频证据一组,以证明因装修导致厕所、电梯、用电等基础物业服务均无法得到保障,且绘本公司系经营亲子餐厅,没有家长会冒着高空坠物的危险带着孩子来用餐,故涉案房屋已失去基本商业运营环境。张淑萍就其中能够显示绘本餐厅的部分照片予以认可。
绘本公司还提交有证人证言、《信访答复意见书》、邮储银行及其他商家闭店搬迁告知等证据,以证明因装修导致基础物业服务丧失,涉案房屋已经无法进行商业经营,其就餐厅会员进行了相应的赔偿。张淑萍称前述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亦不认可证明目的。
庭审中,双方确认如下事实:绘本公司已正常交纳租金至2017年4月7日。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7月17日将涉案房屋交接完毕。涉案房屋所在商场约于2016年10月开始进行装修,直至本案双方交接涉案房屋时仍未装修完毕。经询,郭洪文及绘本公司称2017年元旦之后其曾与张淑萍共同至物业处就装修事宜询问,物业答复至2017年5月应能装修完毕,装修对商家运营有影响,但应由业主与租户进行协商,物业公司不对运营影响负责。绘本公司于此时表示因前期投入较多,所以愿意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但因装修经营受到了极大影响,故希望能够降低租金,张淑萍称需现行与律师沟通,后又答复称不同意降低租金,要求继续如约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