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8 0:00:00

刘雨欣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附属医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雨欣,女,1988年3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彩蓉,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附属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昌运宫15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全,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子潇,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雨欣(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被告)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彩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子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发行的报纸上以及被告网站上连续一个月刊登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向我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以及合理维权成本1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我发现被告未经我同意,在网站http://www.466zx.com的相关文章中使用我的照片作为文章配图。我系中国女演员,曾参加多部电影、电视的拍摄,并作为多家公司的产品形象代言人。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肖像权,在商业广告中极易给读者产生误解,降低我的社会评价,侵犯我的名誉权。现我诉至法院,请求支持我的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医院并非系原告所诉网站的主办单位,涉案网站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主办单位系罗某,我医院也从未委托罗某在其网站上为我公司进行商业宣传。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http://www.466zx.com在公信部门备案的主站人为案外人罗某。2015年11月2日,案外人经公证确认在上述网站中使用了原告二张照片(二次)用于商业宣传文章的配图。经查,原告与被告之间无形象代言合同关系,被告在使用原告上述肖像前亦未取得原告的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所诉的涉案网站在公信部门备案的主办人系案外人,并非为本案被告,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与上述涉案网站的主办人之间存在委托宣传的关系,而本案被告对原告所述的使用原告肖像以及委托宣传关系均予以否认,故原告基于现有证据要求被告承担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雨欣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八百五十六元,由原告刘雨欣负担(已交纳四百二十八元,剩余四百二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乔红星

人民陪审员骆尚朴

人民陪审员王艳芬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