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3 0:00:00

王婷婷与重庆新铜雀台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婷婷,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诚实,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铜雀台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08号第3-5层、20层。

法定代表人:涂富霞,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婷婷与被告重庆新铜雀台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铜雀台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婷婷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诚实到庭参加了诉讼,新铜雀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婷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新铜雀台公司在案涉网站刊登道歉声明向我赔礼道歉;赔偿我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公证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新铜雀台公司未经我许可,在其网站中使用我的照片为其整形美容项目进行商业宣传,侵犯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被告辩称

新铜雀台公司未出庭应诉,于庭后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没有证据证明我公司使用的照片为王婷婷本人,且使用照片并没有歪曲或者丑化形象,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新铜雀台公司网页http://www.cntqt.com/xinwen/tqtnew/201510303783.html刊登的“积分礼:100积分兑换6大项目”文章中使用王婷婷照片一张。为此,王婷婷提交了公证书及比对照片、产品代言合同予以佐证。王婷婷支出公证费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有权使用或者允许、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根据查明的事实,新铜雀台公司未经王婷婷同意,在其网站中使用王婷婷的照片,侵犯了王婷婷的肖像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新铜雀台公司主张照片并非王婷婷,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照片的来源,结合王婷婷提交的比对照片及身份照片情况,本院对于新铜雀台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新铜雀台公司使用了王婷婷的肖像,但根据相关网页的内容,新铜雀台公司并非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肖像,未达到侵犯名誉权的程度,不足以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王婷婷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造成社会公众评价的降低和严重影响。故,对于王婷婷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要求新铜雀台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故,新铜雀台公司应当就其未经许可使用照片而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向王婷婷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由本院依法确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赔偿责任。新铜雀台公司未经许可,商业性地使用肖像,应当赔偿王婷婷一定的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照片数量、大小、来源、使用场所、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王婷婷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未举证证明造成严重后果,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公证费,因侵权行为发生于互联网中,王婷婷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证据保全亦属合理、必要,新铜雀台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新铜雀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重庆新铜雀台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网站www.cntqt.com首页登载致歉声明,向王婷婷赔礼道歉,登载时间不得少于七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则由本院依王婷婷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重庆新铜雀台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二、重庆新铜雀台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王婷婷经济损失六千元、公证费一千元;

三、驳回王婷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元,由王婷婷负担410元(已交纳355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重庆新铜雀台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华林

人民陪审员李?军

人民陪审员苏贵增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周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