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系以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系以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推广、金融信息服务等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www.XXXxing.com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主办单位为被告。微信公众号“某某之星”,微信号“×××”,账号主体为被告。中国某金融协会于2014年成立,由中国某银行、某银监会、某证监会等牵头组建,主要旨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管理。
2017年7月17日,原告申请北京市某公证处出具(2017)京某某内经证字XXXX号公证书,以证明:微信公众号“某某之星”于2017年7月11日发布文章《注意人人贷竟被中国某某协会除名!某某协会只有23家!》,文章附有平台查询结果截图并无原告,并提及7月7日某某协会新加入6家信批网贷平台,此时应总共24家,然而,今天在协会网站首页看到的平台只有23家,跑丢的哪一家呢经过比对发现人人贷被某某协会已经除名。对于人人贷被除名是出于平台意愿还是某某协会强制所为,不得而知,后续持续关注发展等。
2017年7月17日,原告申请北京市某某公证处出具(2017)京某某内经证字XXXX号公证书,以证明:被告于2017年7月11日在www.XXXxing.com发布文章《人人贷去哪了》文章附有平台查询结果截图显示并无原告,并提及7月7日某某协会新加入6家某某网贷平台,此时应总共24家,然而,今天在协会网站首页看到的平台只有23家,跑丢的哪一家呢经过比对发现人人贷被某某协会已经除名。对于人人贷被除名是出于平台意愿还是某某协会强制所为,不得而知,后续持续关注发展等。
2017年7月17日,原告申请北京市某某公证处出具(2017)京某某内经证字XXXX号公证书,以证明:《人人贷去哪了》一文在bbs.XX.com的论坛里被多次转载,致使原告名誉受损。
原告提交公证费发票,以证明支出公证费3120元。原告提交出租车发票4张,显示其支出交通费139元。
原告提交某某网等网页截图,以证明《人人贷去哪了》一文在某某网、某某博客、某某金融网、某某防骗网等网络媒体被多次转载、广泛传播,致使原告形象及名誉受损。
原告提交网页截图,显示在中国某某金融协会的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仍可查询到原告的机构信息。
原告提交中国某某金融协会颁布的《会员证书》,有效期限为2017年度,会员类别为理事。
原告提交其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诉讼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以证明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