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8 0:00:00

赵柯与网众(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柯,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良,北京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效洪,北京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网众(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沈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妏,女,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柯与被告网众(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众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良、田效洪,网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网众公司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网站www.17try.cn中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向赵柯道歉;2.判令网众公司向赵柯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3.判令网众公司承担维权成本5000元。事实和理由:赵柯系中国内地影视女演员、国家艺术体操一级运动员、中国舞蹈家协会会员。曾出演过《岁月风云》、《三国》、《底线》等影视作品。赵柯发现网众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在其网站域名为17try.cn的网站(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中使用赵柯照片作为宣传配图(以下简称涉案图片),侵犯赵柯肖像权。同时,网众公司使用赵柯图片的位置,使得赵柯受到了诸多误解,降低了赵柯的社会评价,侵犯了赵柯的名誉权。

被告辩称

网众公司辩称:1.赵柯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从(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03459号公证书可知,赵柯在2015年7月17日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了,涉案网站刊登的文章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但赵柯向贵院提起诉讼的日期却是2018年1月5日。早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2.涉案网站从2008年建立以来,网站几乎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没有任何广告宣传等功能,更没有任何收益,等同于公益网站的性质。并且涉案网站从2017年就已经关闭,所以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行为;3.网众公司严重亏损毫无盈利,赵柯没有受到任何损害,不应认定存在侵权行为;4.网众公司没有对赵柯进行任何形式的侮辱、诽谤、丑化等行为,不存在侵害赵柯名誉权的行为,赵柯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并没有受到损害;5.只有侵权造成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才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显然赵柯并不能证明受到严重精神损害,所以不应获得赔偿;6.赵柯所称与事实不符,赵柯并没有知名度,并且还有很多关于其的负面评价,因此赵柯的索赔请求更不应得到支持;7.赵柯涉嫌恶意起诉,严重占用及浪费司法资源,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赵柯系演员。

网众公司系以图文设计;广告设计制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等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7月24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03459号公证书,载明:1.涉案网站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主办单位为网众公司。2.涉案网站中有:标题为“你不知道的面霜小秘密”的文章一篇,该文章共分为6页,每页均各使用了同一女性不同照片一张;标题为“想成功减肥就要遵循节食减肥法则”的文章一篇,该文章共分为5页每页均各使用了同一女性不同照片一张;标题为“七个瘦腰腹的小偏方”文章一篇,该文章共分为2页,第1页使用了女性照片一张;标题为“瘦身达人总结:怎么样减手臂”的文章一篇,该文章共分为8页,每页均各使用了同一女性不同照片一张;标题为“去除黑眼圈的两个简单方法”的文章一篇,该文章共分为6页,其中第2页、第3页、第5页、第6页各使用了同一女性,不同照片一张;网址为“www.17try.cn/shoushen/jfjy/index_376.html”的网页,该网页中“瘦身达人总结:怎么样减手臂”的文字左侧使用了一张女性照片;网址为“www.17try.cn/shoushen/jfjy/index_295.html”的网页,该网页中“想成功减肥就要遵循节食减肥法则”的文字左侧使用了一张女性照片(其中标题为“想成功减肥就要遵循节食减肥法则”的文章中第1页上的女性照片和网址为“www.17try.cn/shoushen/jfjy/index_376.html”的网页中“瘦身达人总结:怎么样减手臂”文字左侧使用的女性照片为同一张照片;标题为“想成功减肥就要遵循节食减肥法则”的文章中第4页上的女性照片和标题为“去除黑眼圈的两个简单方法”的文章中第6页上的女性照片是同一张照片;标题为“想成功减肥就要遵循节食减肥法则”的文章中第2页上的女性照片和标题为“去除黑眼圈的两个简单方法”的文章中第3页上的女性照片是同一张照片;标题为“你不知道的面霜小秘密”的文章中第2页上的女性照片、标题为“瘦身达人总结:怎么样减手臂”的文章中第1页上的女性照片和标题为“去除黑眼圈的两个简单方法”的文章中第2页上的女性照片是同一张照片;标题为“瘦身达人总结:怎么样减手臂”的文章中第6分上的女性照片和网址为“www.17try.cn/shoushen/jfjy/index_376.html”的网页中“瘦身达人总结:怎样减手臂”文字的左侧使用的女性照片是同一张照片)。3.涉案网站中有“淘宝价99.00元”、“淘宝价368.00元”等滚动广告链接。

为证明网众公司使用的涉案图片确系赵柯本人图片及赵柯系中国内地影视女演员,肖像具有商业价值,赵柯提交网页图片搜索打印件一组及赵柯百度百科打印件一组、(2016)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5227号公证书一份。经比对,网页图片搜索打印件中的女性图片与涉案图片基本一致。

庭审中,赵柯提交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2000元。

网众公司提交其2015年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打印件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连年亏损没有盈利。

网众公司提交涉案网站网站排名打印件一组,证明涉案网站无人管理,没有浏览量。

网众公司提交新闻打印件一组,证明赵柯的负面评价很多。

经询,赵柯、网众公司均表示涉案网站已经关闭,网众公司表示涉案链接和照片系在2017年3月删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本案中,根据赵柯提交的证据及其身份材料,能够证明涉案图片与赵柯肖像的同一性。根据现有证据显示,网众公司在其主办的网站中使用了赵柯的肖像,且该网站内有营销和推广内容,现网众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赵柯的肖像取得了授权,故本院认为网众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赵柯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网众公司虽使用了赵柯的肖像,但网页中并未提及赵柯姓名,文章内容亦不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赵柯的评价降低,故网众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柯名誉权的侵犯,赵柯就此要求网众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因本案侵权行为系持续发生,故诉讼时效应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网众公司认可涉案照片于2017年3月删除,即本案诉讼时效应当自2017年3月起算,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网众公司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网众公司确有侵权行为,赵柯要求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网众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相适应,现涉案网站已关闭,本院将综合考虑前述因素及履行可能性,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关于经济损失,赵柯作为艺人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网众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应赔偿损失,关于具体数额,赵柯主张过高,本院综合考虑网众公司使用赵柯图片的数量及用途、网众公司可能获益情况等因素,根据本案具体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及损害结果,酌情确定为550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网众公司的行为不足以造成赵柯严重的精神损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维权成本,赵柯在发现侵权行为后采用公证的形式保存证据,系为了维权采取的合理行为,且公证费数额与公证费票据可以相对应,亦未超过必要限度,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就赵柯主张的剩余维权成本,赵柯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支出情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网众(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书面向原告赵柯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网众(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网众(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赵柯经济损失55000元。

三、被告网众(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赵柯维权成本2000元。

四、驳回原告赵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赵柯负担610元(已交纳),由被告网众(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敏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青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