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保全、杨姬平辩称,二被告系夫妻,与原告系同院邻居。2017年9月6日上午9时30分左右,被告魏保全在家门口与人喝茶,一个八十岁左右的老人要卖废品,将一辆自行车放在过道上,自行车上放着一些纸盒。被告杨姬平帮老人一起归置物品。原告牵着两条狗回来,狗绳刮在自行车把上,纸盒落在了老人身上。原告边往前走边抱怨说本来路就窄还把车放中间,被告魏保全就说了一句:你碰的,还抱怨。原告就开始骂被告魏保全,后又与被告杨姬平互骂,原告拿着狗棍划破被告杨姬平的手,后邻居将双方劝开。原告捡起一块砖头打到被告杨姬平头上,被告杨姬平坐地上报警。被告魏保全从地上捡起砖头扔向原告,恰巧打到原告脸上,原告倒地,原告后续的伤都是磕的。警察到后将双方带到派出所,原告当时要2万元,被告不同意,警察未调解成功。后派出所决定拘留被告魏保全,因身体不适合关押,就进行了批评教育。二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面部疤痕治疗费,不同意赔偿;营养费,没有医嘱,不同意赔偿;交通费,同意赔偿事发当日的打车费;护理费,不同意;误工费,原告做网店生意,未给其造成影响,不同意赔偿;医疗费,同意承担原告在电力医院自负部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6日10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xxx门口处,原告遛狗回来,因碰倒过道中间停放的自行车上放置的纸盒与二被告发生口角,后原告与被告杨姬平互相撕扯,原告捡起一块砖头扔向被告杨姬平,被告魏保全也捡起砖头扔向原告,砖头打在原告脸部,原告倒地。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广外派出所(以下简称广外派出所)接警后,到达现场,给原告开具证明信,让其到电力医院就诊。当日,国家电网公司北京电力医院(以下简称电力医院)出具《急诊请假条》,记载原告伤情为:头、左面颊及右环指外伤5小时,左面颊一2.5cm伤口深见骨质,头枕部2cm伤口及皮下,右环指指端1cm皮肤破损;诊断为面部裂伤、头皮裂伤、手外伤;建议病休三天。2017年9月9日,该院以原告“皮肤软组织裂伤并感染”为由,再次给原告开具《急诊请假条》,建议休息三天。原告于2017年9月6日至9月15日在该院就诊,支付医疗费3408.73元。
2017年9月18日、10月11日,原告购买“医用纱布方”、“芦荟纯胶”、“倍舒痕硅凝胶”共计1954.40元。
另,原告提供2017年10月11日北京协和医院医事服务费发票一张,金额为50元。
原告称其于2017年9月7日至9月22日请人护理,支付护理费2133元,其出示收款人为“邓有红”的收条一张。
原告提供2017年9月6日至9月15日出租车票共计248元及金额为175元的加油发票一张;提供购买食品、营养品等发票共计1886.82元。
关于误工损失,庭审中原告称其退休后帮助女儿打理网店,网店每天的营业额不固定,其女负责采购,原告负责分单,其女用房屋租金折抵每月给原告的工资4600元。
2017年9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对二被告分别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告魏保全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给予被告杨姬平罚款200元的处罚。后因被告魏保全的身体原因,未予以行政拘留。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以下证据:被告魏保全的肢体残疾二级的残疾证,证明其残疾情况;事发当日,被告杨姬平在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的急诊病历,诊断为:外伤、头部外伤、手外伤,被告以此证明被告杨姬平系原告打伤;刘洪良在被告杨姬平书面的事情经过签名的证言。原告对被告的后两份证据均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