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宾等与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商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秀环,女,1956年9月27日出生,现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蔡宾,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现住北京市西城区。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琼,北京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商场,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20号。
负责人任疆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敬国,北京市中绰墒κ挛袼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淑贤,北京市中绰墒κ挛袼律师。
原告郭秀环、蔡宾诉被告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商场(以下简称西单商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秀环、蔡宾及其委托代理人袁琼,被告西单商场之委托代理人孙敬国、李淑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秀环、蔡宾诉称,2016年6月27日,原告(二原告系母子关系)近亲属蔡某某至被告处为其孙子购买了遥控仿真快艇,原价398元,优惠价实际支付300元。但仅过了一周,发现该玩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被告更换玩具后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016年8月中旬,蔡某某再次来到被告处协商,被告称需将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玩具留下来修理。之后,被告电话告知蔡某某该商品已经无法修理,也不愿意再行退换。蔡某某无奈,与原告郭秀环(蔡某某之妻)于2016年8月28日晚上7点左右再次至被告处与被告员工协商,但被告员工态度极其恶劣,不愿退换不合格产品并辱骂蔡某某,致使蔡某某情绪激动而心脏不适倒地。事发后被告员工未采取急救措施,也无人予以帮助,迟至近半小时后才拨打急救电话通知救护车,但蔡某某终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综上,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近亲属蔡某某的死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880.70元(2935.66元×30%);死亡赔偿金409616.10元(西城统计局数据71863元×19年×30%);交通费、住宿费、餐费1886.1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丧葬费76304元;误工费6362.80元,以上共计525052.6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西单商场辩称,蔡某某所遭受的损害系因其自身身体疾病或缺陷所导致的意外事件,蔡某某猝死事件与西单商场的服务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西单商场在蔡某某的猝死事件中不存在过错,并已尽到服务场所应尽的义务,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人道主义考虑,西单商场同意对原告补偿15万元。
经审理查明,蔡某某与原告郭秀环系夫妻关系,蔡某某与原告蔡宾系父子关系。
2016年6月27日,蔡某某在被告西单商场地下一层玩具柜台购买一台遥控仿真快艇玩具,价款为300元。大约一周后,因玩具出现故障,蔡某某到被告处对玩具快艇进行了更换。2016年8月中旬,蔡某某再次来到被告处协商玩具快艇的更换或维修事宜,并将该玩具快艇留在被告处。2016年8月28日19时许,蔡某某携原告郭秀环和孙子来到被告西单商场玩具柜台,与玩具柜台销售人员交涉解决方案。交涉期间,蔡某某被告知玩具快艇无法修理后,情绪较为激动,与玩具柜台销售人员发生言语冲突。被告所属第二卖场儿童区主管经理接报后到达现场,后决定可再次更换玩具快艇。此时,蔡某某突发意识丧失后倒地。原告郭秀环对蔡某某当即实施心肺复苏按压等急救措施,玩具柜台销售人员亦参与了对蔡某某的急救。被告工作人员随即于当晚7时04分开始拨打120和999。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将蔡某某送至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进行抢救。当日20时56分,蔡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诊断:1、猝死;2、高血压。
庭审中,蔡某某突发疾病时在场人魏某、封某、段某作为本案证人出庭作证,对相关事实分别予以陈述。时任被告所属第二卖场儿童区主管经理魏某作证称,“2016年8月28日19:02分我接到促销员电话说有顾客投诉,2分钟内我到达现场看见一对老夫妇带着孩子以及我们的促销员在对质,当时他们语言比较激烈,我了解情况后决定快事快办,给他们换货。我对新的设备进行调试,并劝说老先生不要生气,老先生当时喘气声也挺大的,但比之前要平静一些。我让促销员将商品装到塑料袋里递给女同志,这个时候就听见外面咣当一下,我出来一看老先生倒地了。当时我们就掐人中,他们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我就核对电话号码并让服务员拨打核对的电话,让促销员拨打急救电话。之后,促销员冯杨对蔡某某进行了胸部按压和人工呼吸,蔡某某的爱人当时也在场。我一直催促急救车并进行层层汇报。”时任商场售货员的封某作证称,“我的柜台在外面,他们的柜台在里面,我当时在盯柜台,其他导购去吃饭。我和这个顾客还是挺熟的,他以前在我家买过玩具。大概6、7点钟左右,顾客急匆匆进入里面的柜台,过了10来分钟,听见顾客说话声音比较大在嚷嚷,我就进去了,顾客就跟我说在他家买了遥控船坏了,今天过来问问能不能修,导购说不能修也没有电话。顾客就比较生气,越说越生气。我跟顾客说玩具没有保修,不行再换一个。但老人家越说越生气,就跟导购嚷嚷,当时阿姨也在,也在劝,但顾客一直在嚷嚷要打导购,导购就跑,顾客就追,就想用滑板车的杆打导购,我就拉着,他也不让拉,因为这个事态比较严重,我就让其他导购给主管打电话,我就拉着,阿姨也拉着。也没打着,一会儿主管魏某就来了。正好我家边上有个顾客买东西,我就出去了。主管就跟他们商量。顾客晕倒我不清楚,我当时在屋里,后我听到声音出来看见顾客晕倒了。阿姨就帮着按摩,孩子害怕我就帮着看孩子。旁边水孩儿的导购就拨打120。”时任商场售货员的段某作证称,“2016年8月28日晚饭时间(6、7点),我就听见旁边柜台有人吵吵,我就过去了。我看见一位老爷子挺生气的与导购吵吵,老爷子声音挺大的,之前的事情我不清楚,可能因为换货的事情,他俩隔着一个桌子,老爷子声音大点,导购声音小点。因我家有其他顾客,我就走了。后来主管来了,老爷子在通道那还站了一会儿,后来我就听见“咕咚”一声,我一看老人倒下了,主管魏某就让我赶紧打电话,我就用我家专柜座机66563020拨打120,120说当时没有车,来不了,我就打的999,999说在官园,从官园派车过来,我就一直催促999,用手机也催促,大概8点之前999到的现场。”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相关票据证明其各项经济损失,其中医疗费2935.66元;丧葬费76304元;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共计1886.10元。二原告称,因办理蔡某某丧失造成误工费6362.80元,对此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证人魏某、封某、段某当庭陈述、医疗费票据、丧葬费票据及交通费住宿费票据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二原告称,蔡某某到被告处与被告员工协商退换或修理所购买玩具时,因被告工作人员态度极其恶劣并辱骂蔡某某,致使蔡某某情绪激动而心脏不适倒地突发疾病。对此,二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庭审中,蔡某某商场发病时在场人魏某、封某、段某出庭作证,证明了事发时蔡某某情绪激动,而玩具柜台销售人员并未辱骂蔡某某的基本事实。据此,本院对原告所述上述事实不予认定。二原告另称,因被告未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导致延误治疗造成蔡某某死亡。对此,被告西单商场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由于没有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具体到本案中,被告西单商场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体现在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庭审中查明,被告工作人员在蔡某某突发疾病后即拨打120和999求助,及在现场协助原告郭秀环对蔡某某实施急救措施的做法并无不当,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西单商场表示,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同意对原告补偿15万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商场补偿原告郭秀环、蔡宾人民币150000元。
二、驳回原告郭秀环、蔡宾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商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原告郭秀环、蔡宾负担(已交纳4493元,余款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