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八仙筒镇门迪浩来嘎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用村上现有的机动地补偿土地整改项目征占用地,待土地平整项目占地补偿完成之后,再将剩余的机动地分给新生儿。
自2017年2月份以来,以吴某某、于某某、张某1(已判刑)、田某(已判刑)、张某2(已判刑)等人为代表的八仙筒镇门迪浩来嘎查村民多次为新生儿补地一事到八仙筒镇政府、旗信访局等部门上访。八仙筒镇政府和门迪浩来村村委会明确答复村民"由村上的机动地补偿土地整改项目征占用地,补偿后剩余的土地再分给村上没有地的小孩。"虽然得知此情况,被告人吴某某、于某某等人仍到村会计邢树民家中,向其要新生儿的人数和机动地亩数及四至。后被告人吴某某、于某某与其他人到实地测量确认机动地的面积为112亩,后张某1等人在未经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提议将上述土地分给村里146名新生儿,每个新生儿计划分得土地0.65亩。2017年4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于某某等人在敖某某商店门口聚集,村民以抓阄的形式组织分地,到分地现场后被告人于某某用计算器计算每户分得土地的宽度,敖某某负责测量,吴某某、田某负责记录各户的边界、位置,张某2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八仙筒镇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制止,经劝阻未果,张某1等人组织村民将上述土地私分。经测量,被私分的土地共计111.3亩,经奈曼旗价格认定中心鉴定,111.3亩土地的现承包价为222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于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调取证据清单、会议记录,到案经过、侦查破案简介,同案犯张某1、张某2、田某、敖某某的供述、证人吴某、辛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于某某的供述,奈曼旗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GPS拐点坐标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