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4日,云龙县团结乡河东村委会召开会议讨论抗震救灾基本生活救济补助资金发放问题,村委会主任施宏提议挪用该笔资金用于支付“河东村聂苏新村人马驿道桥梁”(佬倵桥)建设的材料款,参会的村委会成员均同意。同年8月26日,被告人施宏安排村委会成员字德光用虚假的资金发放登记表到团结乡财政所核拨抗震救灾资金,乡财政所将抗震救灾资金人民币65400元汇入字德光个人账户,被告人施宏遂将该款项用于支付材料款。
另查明,被告人因违反党纪在接受纪检部门调查期间交代了本案犯罪事实,并于2017年5月将挪用的抗震救灾基本生活救济补助资金人民币65400元兑付给了灾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移送案件线索函、案件移送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被告人施宏在接受纪检部门违纪调查期间交代本案犯罪事实后,中共云龙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7年8月9日将案件线索向云龙县公安局移送,云龙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12日立案侦查。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施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人身照片、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的体貌特征及基本身份情况。
4.抓获经过、拘传证、身体体表检查笔录及登记表、尿液样本现场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经云龙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传唤,于2017年9月21日到案接受讯问。
5.村委会成员当选材料、中共团结乡委员会团党复(2016)40号、团党发(2017)23号文件。证实被告人施宏自2016年4月16日起任云龙县团结乡河东村总支部书记;经选举,施宏于2013年5月30日起先后当任河东村第五届、第六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本案施宏于2017年7月19日被开除党籍。
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程项目经费清单、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结算表、杨某身份材料、工程施工验收报告、工程施工结算表、领条(2011年5月22日出具)。证实团结乡河东村聂苏新村人马驿道桥梁建设工程(“佬倵桥”建设工程)相关情况。该工程建设单位为河东村委会,建设资金由村委会自筹,承建方大理市第五建筑公司喜洲建筑队(法人代表杨某)。该工程于2011年3月开工建设,2013年12月工程验收。经结算“佬倵桥”建设资金共计76.670539元,资金来源包括乡政府下拨“迎宾点”建设资金、企业赞助等,其中7.5万元资金来源为“红十字会”补助款和电网改造协调款。
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销售收据(赵某直、周某提供)、商品销售明细单。证实河东村委会支付了赵某直“佬倵桥”栏杆款54066元(2013年8月20日收据),支付了周某防盗门工程款20800元(2013年8月3日收据)。
8.调取证据通知书、2013年“3.03”抗震救灾相关文件、团结乡会议记录(2013年6月13日召开)。证实2013年“3.03”地震后,团结乡受灾人口达3745人,其中团结乡上报县民政局紧急转移安置人数512人。地震后县红十字会以云某(2013)2号文件拨入团结乡州级、县级地震救灾补助资金共30.72万元。根据文件要求:受灾户补贴标准为“应急期10天,每人每天30元,过渡期15天,每人每天20元,两期合计每人补助600元”;各乡、村对于资金的发放要公示、公告,要公开透明,群众知情,专款专用,严禁将抗震救灾资金用于与灾害无关的任何项目。2013年6月5日,团结乡召开地震恢复重建推进会,会上要求包括河东村在内的各个地震受灾村根据各村情况,以地震恢复重建和家里有学生上学的受灾户为主进行综合权衡审核后及时上报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名单。
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河东村会议记录。证实:(1)河东村2013年6月17日召开会议,讨论抗震救灾资金发放、计划生育等议题。会议针对红十字会抗震救灾资金的议题,讨论确定了补助对象为孙某、毛某1、毛某2、毛某3、字继保、字昌某、字畅雄、字桥生、字春桥、字成、施某1、施某2、施某3、施某4、施某5成、字德旭、字玉桥、字玉雄、字常某、施某6、施某7、字胜美、施方根、施某8、施某9、施接生、施某20、施某10、字桥元户。当天会议参会人员有施宏、施某11青、字德光、字屹飞、施某12、字兆元。(2)河东村委会2013年8月14日召开会议,讨论抗震救灾资金发放、低保相关事宜等议题。在该次会议上,施宏提议因“佬倵桥”建设没有资金,施工方亦未垫付,故将抗震救灾基本生活困难救济补助资金报账后借用支付“佬倵桥”的材料款,待申请到“佬倵桥”的项目资金后补发给群众。当天会议参会人员有施宏、字德光、字屹飞、施某11青、字桥生。
10.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资金发放登记表(分别由团结乡财政所及河东村委会各保存一份,内容一致)。证实河东村委会2013年在拨付抗震救灾基本生活困难救济补助资金过程中,所上报提交乡财政所的中国红十字会资金发放登记表中河东村30户109人受灾户领取资金共计65400元的签名,均系由字屹飞和字德光代受灾户签名。
11.资金经手单、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存根、银行交易对账单、客户存款回执。证实下拨河东村的抗震救灾基本生活困难补助资金65400元由字德光于2013年8月26日向团结乡财政所领取,并存入其银行账户。随后,字德光于当日经该账户转账支出资金75000元。施某14银行账户于当日转入资金75000元。
12.借条,证实施宏于2013年8月26日向字德光出具了借款额为75000元的借条。
1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资金发放登记表(字刘某1提供,经受灾户签字),证实:河东村已依据云红通(2013)2号文件规定2013年上报的抗震救灾基本生活困难救济补助资金补助对象(30户109人),向受灾的孙某、毛某1、毛某2、毛某3、字继保、字昌某、字畅雄、字桥生、字春桥、字成、施某1、施某2、施某3、施某4、施某5成、字德旭、字玉桥、字玉雄、字常某、施某13、施某6、施某7、字胜美、施方根、施某8、施某9、施接生、施某20、施某10、字桥元户补发了抗震救灾基本生活困难救济补助资金共计65400元。上述受灾户由本人或亲属签领了上述救灾款。
14.被告人施宏供述与辩解:云龙县2013年“3.03”地震中,团结乡河东村有200多受灾户,其中重灾户乡上已单独拨付相应救灾款进行了妥善安置。在此前提下,乡上又安排对中等受灾户进行抗震救灾基本生活困难补助,红十字会给每人补助标准为600元,河东村上报的中等受灾补助对象为30户109人。河东村在村“佬倵桥”建设工程上欠着周某2万余元、赵某直(赵繁)5万余元工程材料款,其二人一直催要。为此,2013年8月14日村委会开会时。其提议借支地震抗震救灾基本生活困难补助款用于垫付“佬倵桥”欠款,待有钱后再补发给群众。当天参会并参与讨论该议题的字德光、字屹飞、施某11青都同意了。因救灾款尚未拨付,其让儿子施某14先私人借钱支付了周某的2万余元。8月26日,其安排字德光到财政所领取了109人的救济款共计65400元。接着其以个人名义从字德光处借出75000元,其中包括上述救灾款65400元,让字德光将75000元钱打给施某14,由施某14支付给赵某直欠款5万元,同时偿还施某14垫付的2万余元,剩余133元施某14还给了其本人。村委会商定的109户受灾补助对象未经过公示,也未通知到户。其只想着借支这笔钱也是用在了公共上,但不知道挪用特定款是犯罪。其也后悔,故县纪委找到其调查后,其就于2017年5月私人借钱65400元,并安排字刘某1、字屹飞将救灾款补发给了受灾户。“佬倵桥”是经村集体讨论建设的,但没有相关项目,建设资金有缺口。
15.证人证言(1)字德光(河东村委会副主任兼报账员)证实:2013年5月底6月初乡上通知红十字会下拨了一笔“3.03”地震救灾困难补助资金,6月中旬村支书施宏召集村委会班子开会讨论上报了30户共109人受灾人员名单。当天参会并参与讨论该议题的人为施宏、施某11青、字德光、施某12、字屹飞。8月初乡上催去将109人的补助款拨下发给农户,到8月14日施宏召集村委会班子讨论此事,当天参会并参与该议题的人有施宏、字德光、施某11青、字屹飞。会上施宏提议:因“佬倵桥”建设缺资金,先将该笔救灾款报账后借用于支付“佬倵桥”材料款,待申请到“佬倵桥”的项目资金后补发给群众。参会的其他班子成员一致同意了该提议。会后其到乡上将河东村救灾补助花名册取回,由其与字屹飞代村民签名、捺印。8月26日其带着签好名的花名册到乡财政所领到救助款共65400元后,其将钱通过其个人信用社的银行卡将钱转给施某14信用社的账户上,共转入了75000元,其中9600元是村上农网改造时向各社村民收取的测设生活费的结余款。因“佬倵桥”建设过程中有一些材料是施宏叫施某14帮忙进的,所以75000元材料款是打到施某14的卡上。其将钱打到施某14账户的当天,经手人施宏就给其写下了借条。
(2)字屹飞(河东村委会监督委主任)、施盛青(河东村委会村副支书)证实:2013年“3.03”地震后,红十字会下拨给河东村受灾户每人600元的抗震救灾困难生活补助资金,该笔款的受助对象是村委会班子成员讨论定下的,共上报了30户109人,开会时各社社长没有参会,名单确定后也未通知社长或补助对象。当天参会讨论该议题的人有施宏、施某11青、字德光、字屹飞。补助名单上报后,8月初乡上催去将救灾款拨下发放给受灾户。8月14日施宏召开河东村委会班子成员会议,会上施宏说在建的“佬倵桥”因缺建设资金,施工方催要材料款,他提出将该笔救灾款拨出来后先垫付“佬倵桥”建设上,等有钱了再拿出来发放给受灾农户,当时参会讨论该议题的施宏、施某11青、字德光、字屹飞一致同意了施宏的提议。接着字德光、字屹飞代农户在上报的受助资金发放名单上签名、捺手印,并由施宏审核签字后,8月26日字德光拿名册到乡上领取了救灾款共计65400元。后字德光将该笔钱拿给施宏,由他去支付了“佬倵桥”的材料款。“佬倵桥”建设从2011年开始,建设资金共计80多万元,资金来源有县里给的迎宾点建设资金27万、企业赞助10万,其余是村里自筹。
(3)赵某直(赵繁)证实:河东村“佬倵桥”建设工程的大理石栏杆是经其与施宏联系后,由其在2013年5月前后销售、安装的,包括安装在内的工程材料款共计54066元。到7月安装结束后,经其多次催要,8月27日儿子施某14才来帮施宏结清了材料款,其还给了施某14一份提前写好的收据。
(4)周国章证实:团结乡河东村“佬倵桥”建设过程中,施宏于2013年6月与其联系购买了17道门。这些门含运费、安装费的工程材料款共计20800元,经其催要,施宏的儿子施某14于2013年8月3日结清了上述材料款。施宏在向其订购“佬倵桥”材料过程中他个人未得过什么好处。
(5)施某14证实:其父施宏是河东村委会主任兼支书。河东村欠周某、赵某直“佬倵桥”建设工程材料款,他俩一直追要,其父就让其先帮河东村垫付,等村上有钱时再向其归还,且其父说“佬倵桥”建设是有项目的。2013年8月3日其垫付支付了周某门窗款20800元,但赵某直的未垫付。8月26日其父将75000元材料款打入其银行账号后,其次日就将大理石栏杆材料款54066元支付给了赵某直。当天赵某直是将一份提前准备好的收条拿给了其,其未注意收条上的落款时间。“佬倵桥”欠款付清后,其将剩余的134元拿还了其父。
(6)李晶证实:其是团结乡财政所所长。2013年“3.03”地震后,云龙县红十字会下拨团结乡的抗震救灾基本生活困难补助金共计30.72万元是2013年4月28日拨付到位的,6月间包括河东村在内的各村委会将受灾群众资金补助发放名册报到了乡上。经乡上审核确定各村补助名额后,乡上让各村委会回去收集补助对象的银行账号,但河东村委会一直未提供资金补助对象的账户。因各村在收集账号时常有错误,导致补助款无法拨付,且其他村的救灾款也已经全部发放了,所以为了及时将款兑付到受灾户手中,施宏提出直接给灾民发放现金的要求后,经乡长同意,字德光来领取了河东村109人的抗震救灾基本生活困难补助款共计65400元。但直到2017年8月,其才知道河东村委会将救灾款领取后并没有发放给灾民。
(7)董某证实:其是云龙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2013年“3.03”地震发生后,云龙县红十字会以云某(2013)2号文件下达拨付了90万元的抗震救灾款到受灾乡镇,其中团结乡30.72万元,包括地震后10天应急期和15天过渡期抗震救灾基本生活困难救济补助资金,每人总计600元。依据该文件,受灾户资金发放登记表原表由各乡镇保存,复印件上报云龙县红十字会。团结乡河东村上报的受灾户有30户共109人,发放资金65400元。抗震救灾款是用于灾民的基本生活困难救济,需及时发放,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
(8)字刘秀证实:其2013年5月至今先后任河东村妇代会主任、村委会副主任。其是2017年5月份才知道红十字会下拨给了河东村一笔2013年“3.03”地震救灾款,且该款被用在了“佬倵桥”工程建设上,没有发放给农户,其当时也看到村委会档案室里保存的资金发放登记表没有签名。几天后施宏安排其与字屹飞依2013年那份资金发放表名单将钱全部兑付给了农户,总的发放了65400元,是于5月底6月初发放的,农户都在该表上签了字。后其将该份表交给了办案机关。
(9)刘某2(团结乡副乡长)、施某15东(团结乡乡长)证实:2013年“3.03”地震后,云龙县红十字会云某(2013)2号文件下达拨付团结乡30.72万元抗震救灾基本生活困难补助资金,补助人员512人,乡上2013年6月5日开会研究如何向各村分配512个补助名额。结合各村上报的需重建的重点受灾户名单,乡上再做调查后最终确定河东村补助对象是109人,每人补助600元,共计65400元。当时乡上要求各村上报受灾户银行账号,并由乡财政所执行发放。河东村是由村委会将救灾款统一领了回去,但河东村委会没有将救灾款发放到受灾户手中的情况乡上并不清楚,也未听到过群众反映。
(10)字桥生、施某16、字桥元、施某10、字玉雄、施某7、施某5成、施某3、字玉桥、施某13、字常某、字春桥、毛某3、毛某2、字畅雄、施某4、字万某、字德旭、施某17、施某9、字成、施接生、字继保、施某18、毛某1、孙某、字胜美、施某12、施某19、字绍忠证实:字桥生、施某8、字桥元、施某10、字玉雄、字玉桥、施某7、施某3、字春桥、毛某3、字畅雄、施某4、施某6、字胜美、施某1、施某2、施接生、字成、字常某、施某5成、施某9、毛某2、毛某1、孙某、字继保、字德旭、施某20、施某13、字昌某、施方根(施某21根)户在2013年“3.03”地震中房屋不同程度受损,其中部分受损较为严重的受灾户在重建过程中已得到3-4万元的救灾建房补助资金。但上述受灾户是在2017年5、6月村委会通知领钱某知道自己户被确定为“3.03”中国红十字会地震抗震救灾基本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村干部对此之前没有相应通知或公示,受灾户亦不知道救灾款是什么时间下拨到村委会的,不知道救灾款为何在地震后没有被及时发放。上述救灾款是2017年5月、6月才发放到户的,是按照户上人口发放,每人600元。施某13、字继保、施某18(施某21根户)、毛某1、字胜美户表示救灾款没有按时发放对本户基本生活没有大的影响。孙某表示因自家不富裕,灾后需借钱购买生活用品,救灾款未及时发放对本户生活有影响。部分受灾户表示施宏到村委会任职后在各方面为群众办事,对河东村发展,村容村貌的改变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在群众中反映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