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锋先后在担任采花乡白鹤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和采花乡政府项目办主任期间,分别于2013年至2015年2月,贪污作案二起,数额累计达6.6万元,挪用特定款物作案一起,数额达9.1万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贪污事实
1、被告人谭锋于2013年期间以其父亲谭某1的名义申报获得第一次危房改造补助后。该村于2014年实施第二次危房改造项目时,被告人谭锋为再次获取国家扶持资金,便与时任村干部胡某合谋,以胡某的妻子肖某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乡政府村镇办验收过程中,被告人谭锋与验收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1.1万元。2014年6月6日,胡某拿肖某的银行卡将1.1万元危房改造资金转至被告人谭锋的农商行账户,被告人谭锋个人予以占有。
2、2015年2月,被告人谭锋对时任白鹤村村主任的胡某称,尚欠杨某承建的白鹤村村委会阵地建设工程款,要求胡某从第二批民居改造资金中拿出5.5万元付给杨某。2015年2月13日,胡某与村报账员刘海香到乡财政所,在第二批民居改造资金划拨中列支“村委会阵地建设款”5.5万元转至杨某农商行账户,后被告人谭锋持杨某农商行银行卡于同年2月14日将上述5.5万元转入本人农商行账户,个人予以占有。
二、挪用特定款物事实
2013年4月,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下拨采花乡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补助资金20万元。被告人谭锋未按设计及资金额度要求,对位于白鹤村的革命烈士纪念碑安排设计、施工,工程完工结算10.9万元,后被告人谭锋将余款9.1万元用于支付村委会建设支出,造成革命烈士纪念设施的抢救保护资金无法追回,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被告人谭锋在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待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违纪违法款项28.7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