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5日至2017年3月21日,家住邵阳市大祥区雨溪镇塘瑶村的被告人唐某甲为个人目的,伙同外号“老陈”等人以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怀邵衡铁路项目部在雨溪镇段工程的施工破坏了水井、土地租金未付等为由,通过拉断电源、倾倒土堆、停车占道等方式多次在工地上阻工,造成该段工程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
2017年4月17日,被害人方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怀邵衡铁路第二项目分部对被告人唐某甲予以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当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李某甲、陈某、李某乙的证言、协调会议记录、保证书、现场照片及被告人唐某甲的户籍证明等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