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1、12两日,被告人黄有尚因不满其父亲黄某2与被害人黄某1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遂主创谭某开挖掘机来到黄某1的承包地,用挖掘机勾掉承包地里的部分芒果树。经田东县农业局水果站对现场进行测算,被损坏芒果树66棵,均为8至10年的果龄。经鉴定,66棵芒果树价值人民币19602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有尚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黄某1经济损失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2、证人黄某2、陆某、谭某的证言;3、荒坡转包合同书、公证书复印件;4、芒果园承包合同;5、照片说明;6、行政处罚决定书;7、收据、谅解书;8、调查报告、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东价认定[2017]178号关于涉案66台农芒果树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9、户籍证明;10、抓获经过;11、被告人黄有尚的供述和辩解。
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