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固始县鸿基粮油有限公司在固始县往流镇张圩村示范园内进行土建工程,该村村民被告人谢士立伙同他人为了达到个人利益诉求,多次采用铲车堵路、断电、强行停工、破坏施工设备等手段干扰固始县鸿基粮油有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仓库工程建设,给固始县鸿基粮油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7232元。事发后,谢士立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得到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谢士立当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书证,证人谷某1、孟某、陈某1、谷某2、余某、张某、谢某、陈某2等人证言,被害人杨某陈述,被告人谢士立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固始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2018)固矫评字第06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结论为谢士立具备社区矫正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