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10系信宜市东镇镇XX村文头村的村长。2016年11月,信宜市东镇镇XX村因与信宜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宜XX公司)关于修建乡道的问题发生纠纷,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于是,被告人罗某10应村民的要求,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商量决定组织村民对往来信宜XX公司在建的XX楼盘的施工车辆进行拦截,不让其施工,以达到迫使该公司为他们村修建乡道的目的。为此,罗某10分别在2017年3月28日、4月11日、4月26日、5月5日、5月11日、5月14日、5月27日,七次组织XX村村民在信宜市银湖东路信宜市XX楼盘门口、信宜市人民检察院门口对出路段以机动车、拉横幅、静坐等方式对信宜XX公司的施工车辆进行拦截,被告人谭某9直接参加了其中5月份的四次拦截。因两被告人组织和参与的拦截行为,导致信宜XX公司XX楼盘从2017年3月起至案发时止,部分施工项目进程受阻停止。
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被告人照片、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证实罗某10出生于1954年7月28日,谭某9出生于1977年9月30日,案发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XX混凝土有限公司发货单复印件3份:日期分别为2017年5月5日、5月11日、5月14日,证实因阻扰施工行为而被耽误的材料损失价格。
(3)接受证据清单、信宜XX楼盘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临时占用许可证、信宜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6年248号、39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9年第0000723号、2012年第0000313、0000314号)、城建规划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表:证实该楼盘土地、施工等手续齐全,是合法施工的。
(4)关于解决信宜市检察院及消防大队征用XX社区土地遗留问题的协议1份、土地规划图2份:证明信宜市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XX社区居委会有关居民小组关于用地规划方面的协商情况。
(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谭某9、罗某10于2017年5月27日下午拦截信宜市XX楼盘施工车辆时被民警抓获归案。证实罗某10、谭某9是被动到案的。
(6)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由信宜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证明,说明罗某10、谭某9的社会危险性情况。
(7)现场照片详情38张:证实犯罪嫌疑人罗某10等人多次参与拦车等阻碍楼盘生产的行为。
(8)取保候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证明被告人罗某10因母亲高龄需其照顾申请被取保候审。
(9)律师事务所函及相关材料:证明被告人罗某10家属委托取保候审的律师资格情况。
(10)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4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梁某2(谭某9丈夫)、梁某1、黄某、梁某2(信宜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某、陆某、刘某等人的个人信息情况。
(11)户籍资料:证实本案涉案人员李某、蓝某、罗某1、罗某2、罗某3、罗某9、周某1、罗某4、梁某2、罗某5、周某2、罗某6、罗某7的身份情况。
(12)XX居委会出具证明一张:证实经派出所多次通知,罗某7、罗某6拒绝到居委会反映情况。
(13)办案说明:证实该城东派出所七次接警处理东镇镇XX村民拦截信宜市XX房地产公司的施工车辆进入施工,但是该村村民每次都拒绝让该公司施工车辆进入XX工地施工,因此该楼盘施工进程受阻。
二、证人证言
(1)梁某2(谭某9的丈夫)的证言:2017年5月27日下午3时多,他到信宜市检察院的门口时,就看到了有一辆泥土搅拌车停在了路上被几辆自行车拦截了下来,当时有XX村的十几个村民,梁某1就拿了一张长凳坐在了搅拌的车头前,他的老婆谭某9也在那里,还看到派出所民警也在现场。当时在场的有周某2、梁某1、李某、谭某9、一个叫“六嫂”的妇女等十几个村民。参加阻挠是有组织的,平时是XX几个生产队的队长带头的,几个队长就分别通知各队的村民去到信宜市XX分校,商量如何阻拦XX工地施工,用大队经费按发放工资的形式安排村民负责每天在路上拦截XX的施工车辆进出。周某2、梁某1、李某、还有一个叫“六嫂”的女子是拿了工钱负责拦截XX的施工车辆的,每天就分成两班,早上两人下午两人,每人分别拿40元的工钱。阻挠施工是因为XX施工地旁的村道的纠纷问题,XX楼盘占用了XX村道路的路肩,就这事村民和XX的开发商一直协商不了,但XX还没有和村民协商好就私自施工。2017年4月份开始,XX村民多次拦截XX施工车辆进出。罗某7就让他找几个村民一起帮忙去拉横幅,罗某7找了他很多次他都没有答应。在其中一次拦截施工车辆时,罗某7就把几条横幅拿出来,让村民帮忙一起把横幅拉了起来,一共有3条横幅,罗某7说这些横幅都是从广西带回来的。他还听说罗某7曾多次组织村民去到家里开会商量阻扰XX施工,还创建了一个叫做“XX团结一致”的微信群,拉了很多XX的村民进去,说如果有人看到XX施工了就在群里通知大家。刚开始是罗某7通知他去参与拦截的,后来是罗某10通知他参与拦截的。(梁某2的证言证实:1、5月27日下午3时多,XX有十几个村民参与拦截XX楼盘搅拌车进入施工,其中梁某1用长凳拦车;2、村民拦车是有组织的,平时是XX几个生产队的队长带头,几个队长曾经通知各队村民去到XX分校开会商量如何阻拦XX施工以及发工资安排村民负责拦截施工车辆。3、XX四队的队长是罗某7,罗某7多次组织村民去他家开会商量阻挠XX施工。4、刚开始是罗某7通知他去参与拦截的,后来是罗某10通知他参与拦截的)
梁某2第二次证言:他在今年4月26日早上没有参与阻拦XX楼盘施工。他听说“XX团结一致”微信群是罗某7建立的,并不是专门针对阻拦XX施工的,后来在6月份撤销了该微信群。
(2)梁某1的证言:2017年5月27日下午2点左右,他想去检察院门前看下有没有拉混凝土的车往XX工地驶去,结果看到他们生产队安排守候并拦截搅拌车的2名妇女己经和多名村民把一辆搅拌车拦下,他就过去参加拦截。5分钟后城东派出所的民警就到达了现场,他就拿过预先放在路边的长板凳坐在了搅拌车前面进行拦截,然后就被民警传唤回问话。巡视是他们村六个生产队的队长决定并安排的。今天下午安排去巡视的一个叫李某,另一个叫“汉英”,“汉英”的丈夫叫罗善丰。他们是每天上午安排2个人,下午安排2个人去巡视的。报酬是他们村每年村民筹集跟老板资助过元宵节的开销剩余,是六个生产队各自的队长负责筹集的。平时组织拦截,六个生产队队长都参与,大多数是文头生产队队长罗某10组织。这六个生产队队长分别是罗某1、周某1、罗某8、罗某9、罗某10和“亚七”。他们认为XX施工队的施工用了他们的村道,要求XX施工队把他们的村道从3.5米扩大到15米,楼盘没有做好路,他们就决定拦截XX楼盘施工的搅拌车不给施工。他每次被叫到都有参与,总共有约有八次,多数是XX四生产队队长罗某8叫他去的。27日下午到场参与拦截的有罗某1梁某3、罗某10、罗某1等人。(证实:1、他用长板凳参与5月27日那次拦截XX楼盘施工车辆。2、当时已经有2个妇女拦下车辆,其他多名村民参与拦截。3、拦截这件事,是他们六个生产队的队长决定并安排的。4、平时组织拦截的大多数是罗某10组织的,一般六个生产队长都参与的。但是没有讲到什么时候开始组织拦截的。)
(3)梁某2(信宜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2017年3月28日早上8时许,他们施工队在XXC栋基础管桩施工中,牵引车装载着管桩驶入XXC栋施工现场时,发现XX村民在村道建了两个水泥墩,并遭到村民用小车阻拦不让牵引车进入施工现场。之后他们开发商管理人员与阻碍施工的村民协商,但协商无果,于是报警。造成牵引车无法拉货物进入工地卸货,租用三次吊车卸货,产生费用共人民币2400元。因为村民认为他们施工车辆进入村道毁坏道路,于是村民以XX后背的一条村道需要扩建为理由,要求他们XX停工,为村民扩建村道再让他们施工。阻拦施工的村民中他认识一个村民叫罗某11。
2017年4月11日早上9时许,他们施工队在XXC栋基础管桩施工中,牵引车装裁着管桩驶入XXC栋施工现场时,遭到XX村部分村民阻拦不让牵引车进入施工现场。这些村民聚集在XX大门口处以身体阻拦牵引车进入工地,他立刻拔打城东派出所报警,然后通过城东派出所同志他们开发商管理人员和村民协商,但协商无果。造成损失是车辆运费一辆是人民币4800元,两辆共9600元钱,停车费用两天共400元钱,租用吊车费用800元。装载牵引车一辆拉6支管桩,一支管桩的价值人民币约2600元,管桩的规格13米长一条,一支重量4吨,共12支管桩价值约人民币31200元钱,装裁管桩半价退回厂家损失价值人民币15600元钱。共计损失26400元钱。带头的是罗某1罗某2和一些比较年长的老人和妇女。
2017年4月26日早上9时许,他们施工队在XXC栋基础承台作业施工中,XX村的十余名村民以身体阻拦施工运输车辆正常出入XX。他立刻拔打信宜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的报警电话。阻拦施工的人是XX村的部分村民,其中带头为首的是罗某1罗某7、罗某2、周某2、梁某2、罗某12、罗某3等人。他们开发商对这条村道有过协议和承诺,当时XX征地开发的时候,他们XX开发商承诺过负责相应的村道出资硬底化道路施工,但土地是由XX村民提供的。他们XX是合法施工。这次XX村民阻碍,造成了他们损失有:一车八立方的混泥土,价值约人民币2700元钱,施工人员的误工费用,以人均200元一天计算,共7人做工,工资为1400元钱。共损失价值约人民币4100元。罗某11父子向他方负责人提出过由罗某11父子提供楼宇建筑所需的沙石及相应村道施工承包工程的要求。
2017年5月27日下午2时许,他们施工队安排一辆八方泥罐车来信宜市XX楼盘,XX村有几个村民将自行车横放在公路中间拦截他的施工车辆。其中还有几名年纪比较大的村民在施工车辆的车头处摆放一张木椅子坐着不让车辆通行。他就立刻报警了。这次阻碍施工造成的损失是耽误了工人工时,本来原计划下午六时可以完成的工作,造成了9名工人加班至今晚9时才可以完成施工。按照9名工人的工资补偿款是每人人民币100元,这次损失是人民币900元钱。村民阻碍他们XX施工的情况是2016年11月中旬开始至今。双方通过XX村委会、信宜市城乡建设局、信宜市东镇镇政府都有协助协商处理过的,但因村民提出无理要求一直协商无果。带头阻拦的人是罗某7、罗某10、谭某9等。(梁某2证实:2017年3月28日、4月11日、4月26日、5月27日被村民拦阻施工一共损失33800元。)
(4)陈某(信宜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2017年5月5日下午14时30分,他公司一辆车辆拉混凝土到信宜市XX准备施工的时候,就有XX村民站在车前以及用单车、摩托车、小车等阻拦他公司的施工车辆进入施工地。导致总共损失价值约5500元。他认识的村民中有罗某1罗某11召集村民阻拦过他们施工几次。
2017年5月11日下午15时左右,他公司的一辆车拉混凝土去XX准备施工的时候被XX村民利用单车和摩托车以及身体拦截住车辆。造成损失6680元。
2017年5月14日早上10时左右,七八名XX村民利用单车和摩托车以及身体拦截他公司的混泥土车辆,造成损失价值约6680元。去年12月份开始XX村的村民多次阻拦他公司施工,造成他公司损失惨重。(陈某证实2017年5月5日、5月11日、5月14日因村民阻拦施工,损失约18860元。)
(5)黄某(信宜市XX搅拌站工作人员)的证言:2017年5月5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他驾驶一辆混泥土搅拌车到信宜市人民检察院的时候被XX村民拦截,把摩托车和自行车停在我车面前,之后XX的工作人员就报警了。这已经是第二次被拦截,上一次是2017年4月4号下午16时左右。(黄某证实2017年5月5日和4月4日驾驶泥土搅拌车去XX施工被XX村民阻拦。)
(6)张某(信宜市XX搅拌站工作人员)的证言:2017年5月11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他驾驶一辆混泥土搅拌车到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准备通过的时候,被XX村民拦截,把自行车和摩托车停在他车前面。后来XX负责人就报警处理了。开始有3个人拦截他车辆,后来大约有十多人。当时车上有8方混凝土,价值2824元。(张某证实2017年5月11日他驾驶泥土搅拌车去XX施工被XX村民阻拦。混凝土价值2824元。)
(7)刘某(信宜市XX搅拌站工作人员)的证言:2017年5月14日早上9时45分左右,他当时驾驶一辆混泥土搅拌车去到信宜市人民检察院的时候,突然有两个人走到他车前面,接着又有七八个人过来不让他过去。他就打电话给XX的负责人叫处理,后来就报警了。当时车上有8立方混泥土,总价值约2680元,而且混泥土不能回收利用只能报废。(刘某证实2017年5月14日,他驾驶混泥土搅拌车去XX施工被XX村民阻拦。价值约2680元。)
(8)陆某的证言:2017年5月27日下午14时10分左右,他当时驾驶一辆混泥土搅拌车到信宜市民检察院对出路段准备通过的时候,XX的村民出来拦住他所驾驶的搅拌车,将自行车和板凳摆在他车前面,不让他通过。大概有13个人左右阻拦他的车,都是一些老人家。当时他车上有8立方混泥土,价值多少我不清楚。(陆某证实2017年5月27日,他驾驶混泥土搅拌车去XX施工被XX村民阻拦。)
(9)周某2证言:他是XX村民。他没有参与阻拦XX楼盘的施工车辆。但是他见到两次XX村民阻拦施工,具体日期忘记了。他没有与李某、梁某1、蓝某专门在检察院门口监视XX施工车辆。他平时没有什么事做,就闲逛,因村里和XX公司有纠纷,没有解决不让他们施工,他见到施工后会同村里人讲,村里就有人去阻拦施工车辆,他只是在旁边看。4月26日,他没有参与罗某1罗某7、罗某2等村民用身体阻拦施工队进入工地一事。他不知道阻拦XX施工是谁组织的,他也不记得两次阻拦施工的村民是谁了。
(10)罗某4证言:他是XX村民。他知道XX村民因纠纷阻拦XX楼盘施工,但是他没有参与。他见过村民拦阻施工一次,日期忘记了。那次是施工方拉水泥桩进入工地被阻拦。谁组织阻拦他不知道。也不知道那些村民参与阻拦。
(11)周某供述:他是XX塘三村的村长。他没有组织过塘三队村民去阻拦XX楼盘施工。也没有参与过与文头村、塘一队、塘四队、塘五队、塘化队组织商量组织村民阻拦施工的会议。他没有参加阻拦施工,也没有见到他村村民阻拦施工,不清楚谁组织阻拦,他没有和罗某10商量过阻拦施工的事情。
(12)罗某9供述:他是XX塘五队村长。他没有和罗某10商量过阻拦XX施工的事情。也没有组织塘五队村民阻拦施工。他本人也没有参加阻拦施工。他没有参与文头村、塘一队、塘三队、塘四队、塘五队、塘化队开会商量组织村民阻拦施工的会议。他不知道谁组织阻拦施工。
(13)罗文超供述:他是XX村民他在今年4月26日参与阻拦XX楼盘施工。当时周某2叫他去的。当天早上,他在村里做紧建筑工,周某2打电话给他去XX工地帮忙拦截车辆,他去到时,发现在场的有罗某1罗某7、罗某2、周某2、梁某2、谭某9、罗某10,还有一大帮村里的老人。大家在门口阻拦搅拌车进出,阻止施工。后来警察就来了。他只是参加了一次。
(14)罗某2供述:他是XX村民。他在今年4月11日、26日两次参与XX楼盘施工。当时是罗某7、谭某9叫他去的。4月11日,罗某7、谭某9打电话叫他去XX阻拦施工,他去到后,见到在场的有罗某1罗某7、周某2、罗某3、梁某2、谭某9、罗某10,还有一大帮老人。4月26日,又是罗某7、谭某9打电话叫他去XX阻拦施工,他去到后,见到在场的有罗某1罗某7、周某2、梁某2、谭某9、罗某10,还有一大帮老人。他不知道谁带头组织拦截的,他是罗某7叫去的。
(15)罗某1供述:他是XX塘一队村长。关于阻拦XX施工的事情,他一概不知。
(16)蓝某供述:她见过一次XX村民阻拦XX楼盘施工,日期忘记了。当时她见到一台搅拌车被村民拦截在检察院门口。她不知道是谁拦下施工车辆的。她之前和村民达成共识,为了XX楼盘先帮XX村做好路,他们村自发轮流到楼盘观察是否施工,她有空时去帮忙观察,但是没有发现施工车辆。他们村没有组织召开阻拦XX施工的会议,没有人带头叫村民去阻拦施工。她没有和李某、梁某1、周某2一起专门负责在检察院门口监视XX是否施工。
(17)李某供述:她是XX村民。她去参加过阻拦XX楼盘施工。但大家都是自发去的,她大约去了10次在检察院门口阻拦XX的施工车辆。今年的时候,具体月份忘记了,大家村民在XX旧小学商量XX楼盘施工车辆压坏村道一事,当时选出她、梁某1、周某2、蓝某四人,负责在检察院门口监视XX施工车辆出入,一见到,他们四人就通知其他村民出来拦截,到时大家出资,每天会给他们40元作为看守路口的报酬。她还没有收到钱。谭某9和罗某10带领他们村民出去捣乱,谭某9负责拍照,罗某10负责出面和XX一方理论。他们是以长凳、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拦截的。
(18)罗某5供述:他是XX村民,别名罗某11。他没有参与阻拦XX楼盘施工车辆。3月28日早上他开车经过XX旧村道位置时看见村民阻拦施工车辆进入,他就下车看热闹。民警来,他就走了。4月26日,他开摩托车经过XX门口,看见村民用身体阻拦XX施工车辆,他参加看热闹。他不知道是谁组织村民参与拦截的。罗某10、谭某9当时在场的。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7年6月28日):从去年2016年11月份开始,XX村村民前后多次聚集起来阻碍他们公司正常施工,造成他们的施工紧张缓慢,耽误了工人工时,导致他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120多万元。阻碍施工的人都是XX村村民,其中带头的有罗某5、罗某2、罗某10、罗某7、周某2、罗某3、谭某9等人。他们以XX后面的村道需要扩建为由,要求他们开发商停止施工,并要他们把XX后面的村道扩建好才可施工。当时XX征地开发时,XX开发商是承诺过负责相应的村道由他们修建,土地是由XX村民和XX居委会、政府部门协议后,由XX村村民提供的,但是后来XX的村民没有提供土地出来给他们修建,反而还要求他们XX扩建村道,所以就存在纠纷。他们施工都有合法手续等证明。多次协商处理,但都没有协商好结果,并通过了XX居委会和政府相关部门一起协商也都因为XX村民提出的无理要求一直协商不了。罗某5有通过XX居委会向他们开发商表示,要求他们开发商把XX工地开发所需要的沙石等材料等工程交给罗某5承包。(王某证实2016年11月份开始,XX村村民前后多次聚集起来阻碍他们公司正常施工,造成他们的施工紧张缓慢,耽误了工人工时,导致他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120多万元。阻碍施工的人都是XX村村民,其中带头的有罗某5、罗某2、罗某10、罗某7、周某2、罗某3、谭某9等人。)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罗某10的供述
第一次供述(2017年5月27日):2017年5月27日14时许,周某2打电话给他说XX楼盘施工车被拦截到检察院门口附近位置,叫他通知文头队的村民出来拦截XX施工车辆。他叫巫某某通知他们文头队其他有空的村民前去检察院附近处去帮忙拦截XX的施工车。之后他来到现场,看到有周某2、谭某9、梁某2、梁某3、李某等20多人到检察院附近,将XX施工的一辆车辆利用单车、板凳拦截住。30分钟后,巫某某也来帮忙拦截。他们要求XX楼盘的人员不能开车到XX施工,XX的工作人员不肯,之后梁某1和李某等人就拿一张板凳放在搅拌机的前面,然后坐在板凳上,不让XX的工作人员开车。除了他们村还有塘一队、塘三队、塘四队、塘五队、文头队的村民参加阻挠。因为村道与XX楼盘有界际纠纷,楼盘占用了他们村道的地方,破坏了路基,所以他们是从2017年2月底开始,不间断阻挠XX施工大概有十几次,每次他都参与。刚开始是他电话通知XX各生产队的队长,各生产队的队长通知各队队委或积极维护XX利益的热心群众到XX分校后面广场开会,会议内容是如何阻挠XX楼盘施工来维护他们村的权益。共开了两次会议。他们大概的分工是,首先选出几个人专门负责看守XX楼盘出入的主要道路,一看到XX的楼盘施工车过来,负责看守的人就打电话给五个队的队长或队委,然后由各自的队长或队委通知村民出来阻拦XX楼盘的施工车。他们一共选了周某2、梁某1、李某等4个人来看守施工车队,每天给这四人40元报酬,报酬资金是村民集资的。因他们是按月结算的,梁某1等四人是从2017年5月2日开始看守,未够一个月所以还没给梁某1等人报酬。梁某1等四人从2017年5月2日开始看守。2017年5月5日下午、5月11日下午、5月27日下午他都参与阻挠施工行为。5月5日下午、11日下午,谭某9、周某2、梁某1都参与了阻扰楼盘施工行为。
另两次阻扰的具体情况,2017年5月5日下午他接到电话,XX楼盘施工车辆来了,让他组织人出去拦截车辆,之后他就打电话通知其他村民出去帮忙拦截XX楼盘施工车,之后他就步行到检察院附近,看到谭某9、周某2、梁某1等十多人已经将施工车辆拦截下来,其中谭某9和其他女村民走在路中间,不让施工车辆通过。周某2、梁某1等人用板凳、单车等拦截施工车。他们就要求XX楼盘管理人员帮他们修好乡道后才能施工,但是XX管理人员说是有施工许可证的,是合法施工,然后报警。2017年5月11日下午他接到电话(具体是谁打的,他忘记了),说XX楼盘施工车辆拉混泥土过来,让他快点叫文头村村民出来拦截不让施工车辆通过。接完电话他驾驶摩托车到检察院附近,到达现场后,他看见谭某9、周某2等十几个人,其中谭某9和XX楼盘管理人员争吵,说不帮他们村修好村道就不让施工。周某2、梁某1等人就利用单车拦截施工车辆。他要反映XX楼盘现在施工的地是违规的,没纳入国家批文,2005年征的地,到了2013年经信访局核实都没有批。
第二次供述(2017年5月28日):刑拘笔录,无关于案件事实及证据方面的具体供述。
第三次供述(2017年6月7日):阻拦信宜XX楼盘施工是村民自发的,但文头村的村民就是他叫去的。他不记得多次阻拦施工还有谁参与了。因为村道路与XX楼盘有界际纠纷,XX楼盘占有了他们村的道路的地方,破坏了路基,所以他们才去阻拦XX施工。他是见到XX楼盘施工后,有XX的村民去到XX附近拦截楼盘的施工车辆,他见到就叫他村的村民到场参与拦截XX施工。
第四次供述(2017年6月13日):XX文头村的村民就是他通知的,组织过去阻拦XX楼盘施工车的,其他村的村民是谁叫的他就不清楚了,他不清楚罗某7是否有组织大家参与阻扰。
第五次供述(2017年6月30日):逮捕笔录,他对逮捕没有意见,笔录无关于案件事实及证据方面的具体供述。
(2)谭某9的供述
第一次供述(2017年5月27日):2017年5月27日15时许,她在路上看到有她们XX村的村民在平坡村路口,检察院斜对面的位置(公路)中间阻拦一辆搅拌车,她走过去,听到一个60岁妇女说:“那条路,大家都不理,是不是大家都不要路行了,只有国家扩大道路,没有缩小路的。”过一会儿她叔梁某1站在搅拌车前,当时搅拌车前还有两辆自行车。她看到这样,就在附近路中间拿了一张长凳过去给她叔坐。后XX的工人报警,公安民警来到现场对她们劝离,她们没有听民警的话不肯离开,于是民警就口头传唤她到公安机关问话。当时有她、梁某1、罗某10、周某2、李某以及一些其他村民忘记了。她不知道谁组织阻拦,不认识说话的那个60岁妇女。她去到现场后,就看到有木板长凳、自行车放在路中间正对搅拌车前面,并且有一些老人站在搅拌车车头前方,不准搅拌车通过公路进入XX楼盘工地施工。她不知道自行车和木板长凳是谁放在搅拌车前面的,坐在搅拌车前面的人是梁某1和一个不认识的男性老人。平时村民阻拦XX楼盘施工时的花费支出是XX村民做年例集资剩下的钱。她去阻拦施工没有收钱,平时在监视XX楼盘施工车辆进人工地的人就有工钱,其中她知道就有梁某1、周某2,谁支付工钱以及工钱多少不清楚。
她自己参与阻拦XX楼盘工地施工共四次,之前有三次。①第一次是今年5月5日下午15时许,她们村一妇女(她不知道真实姓名,只知道是XX的人)路过她家门口说XX又开始施工了,她走去XX楼盘门口,看见很多她们XX村的村民在场己经把XX工地的施工车拦截在楼盘的门口,后来村民叫她把木板长凳拉到XX门口让大家可以坐,她就把木板长凳从XX村戏棚带到现场让大家坐。她们就想把进入XX施工的搅拌车拦住在工地外面,后来派出所同志来到,她就和民警理论,并说明是因为XX不给她们村做路她们才拦车的。当时在场的有罗某10、罗某2等约有30人。②第二次也是五月份中旬(具体日期她记不清了),XX想拉水泥柱从检察院后背进入工地,她们不让大车进入,她看到很多人在现场,她也去帮忙了(没有人叫她的)。村长罗某10又叫大家用做年例剩下的钱,买下水道用的大水泥柱,放在路两边,并用水泥固定,不让大车进入,当时有村民罗某10、她老公梁某2等人,约有三十人(其他人不记得了)。③第三次也是5月份中旬的,约20时她去学校接小孩回来,去到XX正门,看到一台拉泥的泥头车被拦住在正门口不让出来,村民要求XX把村路做好先拉泥出去。当时有几十个村民站在门口,有罗某10,罗某2等人。这三次她们和工人都没有发生肢体冲突,也没有毁坏对方东西,都是在公安同志的劝说下散去。
因为XX楼盘施工时,没有做好她家门前的道路,XX楼盘在她家对出的路段挖了一个一米多长、几米深的大坑,影响她家孩子的安全,另外XX楼盘施工时共振引起她家楼房的二三层的墙壁开裂,所以她和村民一起阻挠施工。
第二次供述(2017年5月28日):刑拘笔录,她对公安局执行的刑事拘留决定没有异议。笔录无关于案件事实及证据方面的具体供述。
第三次供述(2017年6月7日):她忘记具体有多少次参与扰乱XX楼盘施工了,只记得她在五月份跟着罗某10参与了三次拦截。罗某10跟她们说XX楼盘的手续是不合法的,所以叫大家去阻止施工,平时是罗某10(她们村村长)叫她去的,通常都是叫其他村民通知她们的。她认识罗某某(XX村村民),罗某7有一次将XX楼盘的一台打桩车拦下来,然后通知大家过去帮忙拦截阻扰。她只有一次是见到张武区参与阻拦(具体时间忘记)。她已知错,希望办案部分能给她改正的机会。
第四次供述(2017年6月30日):逮捕笔录,她对逮捕没有意见,笔录无关于案件事实及证据方面的具体供述。
五、鉴定意见
(1)信宜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村民阻碍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窝工损失评估报告书[茂盈恒信评报字[2017]第055号](2017年5月2日):信宜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村民阻碍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窝工损失1214553.07元。
(2)信宜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村民阻碍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窝工损失评估报告书[茂盈恒信评报字[2017]第206号](2017年12月15日):信宜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2017年3月28日、4月11日、4月26日、5月5日、5月11日、5月14日、5月27日共计7天被村民阻碍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窝工损失132910.43元。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辨认笔录
梁某2(谭某9的丈夫)的辨认笔录:梁某2辨认出罗某10就是叫他们到XX楼盘阻扰施工车通过的人;梁某2辨认出罗某某就是2007年2月以来多次组织大家阻挠XX楼盘施工和聘请本村村民监视XX楼盘施工的人。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六份、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后现场(广东省信宜市东镇XX开发区XX雅居楼盘对出路段,广东省信宜市XXXX雅居前门,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后背XX村村道路段,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对出路段)的情况,5月5日、5月11日阻挠楼盘车辆通行现场中,罗某10、谭某9等人在现场参与。
(3)现场照片:证实本案被告人罗某10、谭某9参与破坏生产经营的情况。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现场执法视频光碟8张:证实楼盘每次被人阻挠施工时,民警到场处置的经过。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示证、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