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翔与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翔,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运动员,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彩红,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3号1幢Q11室。
法定代表人:陈加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男,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锋,男,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云,男,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刘翔与被告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峰快递)、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微梦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彩红,被告全峰快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微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全峰快递在其涉嫌侵权的新浪微博首页置顶位置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道歉时间不少于30日;2.全峰快递赔偿刘翔经济损失30万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1万元;3.由全峰快递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全峰快递于2013年6月1日在主办的官方新浪微博账号“全峰快递集团”中发布了使用刘翔图片的配图微博,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刘翔系全峰快递代言人或与全峰快递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严重影响了刘翔正常的商业代言活动。全峰快递和北京微梦公司涉嫌侵犯刘翔的肖像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全峰快递辩称:不同意刘翔的诉讼请求。侵权事实不予认可,全峰快递没有使用过含有刘翔肖像的图片。而且该微博帐户影响力很小,公证书只能说明公证当天的情况,不能说明持续影响,请求驳回刘翔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微梦公司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称:1.我公司在微博网站经营过程中并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故意或过失,在本案中无主观过错,不符合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不构成侵权行为;2.对于涉案微博中的图片,原告并未事先通知我公司并举证要求删除,我公司应予免责;3.涉案图片已不存在。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刘翔系中国知名运动员。就涉诉图片肖像权归属,刘翔同时提供“刘翔”百度百科网络打印件。新浪微博用户“全峰快递集团”确由全峰快递注册使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6年7月18日出具了(2017)京方正内民证字第38029号《公证书》证明:该微博用户于2013年6月1日推送了文字内容为“【电商捉急,“奇葩”方式大战:使出杀手锏——极速物流与刘翔赛跑】中国的电商网站正在将物流效率推向极致,分秒必争的速度之战已经上演。近日,继易迅推出‘一日三送’服务后,京东也即将推出‘极速达’‘夜间配’等特色服务。业内人士:极速物流带来的用户体验已经成为电商争抢订单的杀手锏。@速途网”的微博,使用了刘翔跨栏的图片作为配图,该微博显示没有转发评论点赞。
刘翔主张合理支出提交公证费发票,公证书中包含有对其他案外人涉嫌侵权的公证,未提交律师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公证费发票等证据材料为证,本院的庭审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刘翔提交的证据可以印证涉诉微博配图与刘翔肖像的同一性。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具体人格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刘翔作为肖像权人,对自己肖像的商业使用价值享有支配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全峰快递在微博中使用了刘翔的肖像,构成侵犯肖像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刘翔要求全峰快递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公开道歉的范围应以全峰快递侵权影响的范围为限。刘翔未提交证据证实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全峰快递因此获得的利益,本院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刘翔肖像所具有的商业价值,全峰快递对其肖像的具体使用方式、范围、时间和影响予以酌定。刘翔要求赔偿合理维权支出,本院在合理范围内酌情支持。
北京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管理者,系为新浪微博用户提供微博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并未对涉案微博进行任何编辑、修改,且本案未有证据证明刘翔给其发送了要求删除涉案微博的通知书。北京微梦公司难以注意到涉案微博上载有刘翔肖像以及该行为构成侵权,涉案微博现已删除,故北京微梦公司并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北京微梦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新浪微博显著位置,持续18小时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刘翔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被告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刘翔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刘翔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500元;
三、驳回原告刘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翔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罗海艳
审判员张江洲
审判员刘君婕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武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