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青和凝绿公司答辩称:(一)方大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客户名单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素,且方大公司没有明确,也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载体、价值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内容。(二)方大公司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两被告有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无法充分证明两被告采取了何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该行为与其主张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三)退一万步讲,即使两被告的侵权成立,方大公司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遭受的经济损失情况,所主张巨额经济损失显然不符合客观实际,有失公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就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但关于其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对真实性、合法性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关于方大公司提交的发票、报关单、提单,凝绿公司和陈青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方大公司未提交原件。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均为复印件,来源不明,且其上均仅有方大公司和桑建印章,在方大公司未提供其他有效途径验证该证据真实性的前提下,本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此外,该证据均为外文,方大公司未提交完整翻译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可。
2.关于方大公司提交的8份客户名册信息,凝绿公司和陈青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均属方大公司自行制作的表格和文书,属于当事人陈述,不具有证据效力,且该8份名册信息中,除1份与本案有关外,其他均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组证据均系方大公司单方制作,来源不明,形式及内容的真实性均无法核实,故无法确认其证明效力。
3.关于凝绿公司和陈青提交的邮件内容及其翻译件,方大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邮件未经公证,邮件发送人为意大利Miragesrl公司员工,无权代表公司意见,发送时间为本案诉讼发生后二个月时,不排除双方存在串通可能,且从形式上看,该证据应属证人证言,在证人未到庭的前提下,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首先,该证据经凝绿公司和陈青现场登陆邮箱展示,与网页内容一致,故形式真实性可以确认;其次,方大公司虽对邮件内容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并无相反证据表明双方确实存在串通可能,故本院对其异议不予支持;再次,该邮件发送人邮件地址与方大公司提交至本院的公证书中所载意大利Miragesrl公司联系人邮件地址一致,且与凝绿公司与陈青提交的关于意大利Miragesrl公司官方网站中所展示公司总裁信息相吻合;最后,该证据作为电子邮件,属于书证,而非证人证言,不以证人到庭作证为要件。故本院对方大公司提出的异议不予采信,确认该证据的效力。
4.关于凝绿公司和陈青提交的意大利Miragesrl公司网页及翻译件、商品吊牌证据,方大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未经公证,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该内容仅能反映客户名称、经营范围等一般信息,有关价格等信息并无显示。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经上网核实,与网页内容一致,且所载联系邮箱与方大公司提交证据中所显示意大利Miragesrl公司邮箱一致,与在案证据相互吻合,故可确认其真实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可,但关于其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本院将在后该详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3月1日,方大公司作为甲方(用人单位)与陈青作为乙方(劳动者)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一份,约定有如下内容:第一条:固定期限: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第二条:乙方安排在外贸业务部门,从事业务员工作……第九条:乙方必须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技术商业秘密保护规则》和《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保守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如有违反的情况,则应严格按以上守则和协议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2015年5月21日,方大公司作为甲方与陈青作为乙方签订“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有如下内容:一、保护和保密的具体内容范围:……4、甲方的各种商业和经营的信息和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格、成本、销售价格、客户的名单和通讯方式、公司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等财务和会计资料,公司的经营计划和产品开发计划,公司的供货商信息和客户的信息,公司的薪酬制度,公司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对外订阅的合同、协议和其他形式的契约,出品用单证模板等)。二、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保证不直接或间接地侵犯甲方的各项知识产权,保守甲方的设计、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并保证不向任何第三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乙方所掌握的甲方的设计、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三、乙方向甲方保证在甲方任职期间或离职一年内,不得在甲方有竞争业务关系的其他企业兼职或任职,或者自己从事与甲方有竞争的业务。……五、甲方承诺在乙方解雇或双方雇佣关系正常终止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数额为人民币500元。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为:在乙方被解雇或双方雇佣关系正常终止一年后,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017年2月25日,方大公司开出“离职证明”载明:陈青女士自2014年12月1日入职我公司担任外贸业务部外贸业务员职务,至2017年2月25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2017年3月21日,方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天睿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使用该公证处电脑,进行网络检查后访问exmail.qq.com网页(腾讯企业邮),登录hzfXXX@hangzhoufangda.com账户,查看该邮箱的部分往来邮件,页面显示,该邮箱所发邮件落款处署名为“CathyChen(陈青)销售”,附有其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该邮箱账户与lorXXX@miragasrl.com、paoXXX@miragesrl.com和impXXX@miragesrl.com等账户就围巾、披肩进出口的付款、发票等内容有过多次邮件往来,在部分邮件附件中,列明了交易的商品材质、尺寸/重量、颜色、图片、数量、散装成本、上海离岸价、生产起订量、生产成本等信息。在由impXXX@miragesrl.com账户于2017年3月15日发送至hzfXXX@hangzhoufangda.com账户的一封邮件中,写有如下内容:“亲爱的Cathy,你是对的,定金是2685.92(美元)”,该邮件中还引用了由CheXXX@hotmail.com邮箱账户于同日发送至impXXX@miragesrl.com账户的邮件,后者内容中写明发票金额为13429.6美元。
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6月22日期间,paoXXX@miragesrl.com邮箱和terXXX@hangzhoufangda.com邮箱间就凝绿公司和陈青与意大利Miragesrl公司发生交易及诉讼一事有过多封邮件往来,其中terXXX@hangzhoufangda.com邮箱的落款署名为方大公司刘天睿。在邮件中,署名为刘天睿的邮件中写有如下内容:“我是想提醒你,请不要给Cathy的新公司打任何订金。这样的话,她就无法付钱给工厂了。因为现在,我们公司已经在收集所有的证据,准备起诉她和她的新公司。我只是想让你知道,这件事可能会对你正在与她执行的订单受影响。一旦她和她的公司被告上法庭,在裁定之前,她的商业账户将立刻被法院冻结。”署名为Paola的邮件中写有如下内容:“我们公司与Cathy(陈青)的公司凝绿公司合作,这是我自愿的行为。因为我信任Cathy(陈青),并且,我们公司有权利选择任何供应商。……”
经本院释明,方大公司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商业秘密为意大利Miragesrl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具体而言,产品需求和价格详见订单附件表格,质量为100%polyester,付款方式为100%T/T(汇付)。
本案庭审中,方大公司明确其在本案中指控陈青实施了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凝绿公司实施了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陈青确认曾为方大公司业务员,在职期间跟进与意大利Miragesrl公司业务。陈青与凝绿公司确认凝绿公司与意大利Miragesrl公司间发生的业务是由陈青带至凝绿公司。凝绿公司确认与意大利Miragesrl公司发生交易金额为1.3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