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潘光明为泄愤报复,持柴刀窜至黄平县旧州镇桂花村、平西坝村多次破坏他人玉米苗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6月1日晚,被告人潘光明手持柴刀窜至黄平县旧州镇平西坝五组石厂坡(地名)田某家玉米地,砍倒玉米苗杆2534株,价值人民币912元,杉树190株,价值人民币2850元,防火烧毁田某守山房屋一间,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17年6月9日晚,被告人潘光明持柴刀窜至黄平县旧州镇桂花村二组老里冲(地名)吴某1家玉米地,砍倒玉米苗杆522株,价值人民币187元。
2017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光明持柴刀窜至黄平县旧州镇桂花村二组鱼井冲(地名)董某家玉米地,砍倒玉米苗杆4341株,价值人民币1562元。
2017年6月17日晚,被告人潘光明持柴刀窜至黄平县旧州镇桂花村二组老里冲龙某1、杨某1、杨某2家玉米地,砍倒龙某1家玉米苗杆2070株,价值人民币745元;砍倒杨通荣家玉米苗杆474株,价值人民币171元;砍倒杨某2家玉米苗杆796株,价值人民币287元。
2、被告人潘光明为泄愤报复,分别于2017年2月14日、15日、16日窜至黄平县旧州镇滑石板林场,在滑石板林场林家山森林的老里冲、豺狗坡、鱼井林地边缘处,用打火机在林地内多处点火,造成森林火灾,经黄平县林业局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测算,过火有林面积为94.9亩。
3、被告人潘光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5年5月,被告人潘光明窜至黄平县旧州镇桂花村二组老里冲,盗伐董某家杉树22株,经黄平县林业局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测算,活立木蓄积0.798立方米。
2017年2月,被告人潘光明窜至黄平县旧州镇桂花村二组湾脚坡(地名),盗伐吴某1家杉树17株,经黄平县林业局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测算,立木蓄积1.2255立方米。
为证明上诉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1、物证:柴刀一把、皮鞋一双、上衣一件、外裤一条;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灯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龙某2、吴某2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董某、杨某2、龙某1、吴某1、杨某1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光明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示及照片、辨认笔录、火灾调查报告;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八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光明为泄愤报复,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光明为泄愤报复,故意放火烧毁国有林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光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潘光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陈述无人看见其行为,拒不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