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3日晚,被告人吴太巧因怀疑本村吴某5等人说自己坏话,为泄私愤,遂到吴某5、吴某6、吴某7、吴某8的耕地里,用喷雾器将“百草枯”农药喷洒在种植的大葱、草莓苗上,致大葱、草莓苗死亡。经鉴定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64110元。
经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被告人吴太巧双相障碍,躁狂发作,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太巧的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吴某5、吴某6、吴某7、吴某8的经济损失,四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意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书证
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太巧的身份情况;
3、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吴太巧并非网上逃犯,无违法犯罪前科;
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电动喷雾器一个;
5、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事实;
6、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7、平度市司法局评估意见,证实被告人适宜社区矫正。
(二)证人证人杨美娟、吴某1、吴某2、王某、吴某3、吴某4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吴太巧精神方面存在不正常现象的事实。
(三)被害人吴某5、吴某6、吴某7、吴某8的陈述,证实其农作物被人毁坏的事实以及被告人赔偿其损失的事实。
(四)被告人吴太巧的供述,证实其因怀疑吴某5等人说自己坏话而将“百草枯”农药喷洒在吴某5、吴某6、吴某7、吴某8种植的大葱、草莓苗上的事实及过程。
(五)鉴定意见
1、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证实被毁坏农作物的价值;
2、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吴太巧双相障碍,躁狂发作,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六)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破坏现场情况;
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的情况。
(七)监控录像,证实案发当晚被告人的活动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