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5年9月1日,漳平市新桥镇普降大雨,被告人李忠耆在漳平市秀溪水电站库区边种植的木耳棒也因此被洪水浸泡,造成了一定的损失。2015年9月2日洪水退了之后,漳平市秀溪水电站开始清理库区垃圾准备生产发电,被告人李忠耆、游阿菊以漳平市秀溪水电站是非法企业为由,到秀溪水电站阻止电站员工清理垃圾,并扬言必须先赔偿他们损失,否则电站不能生产发电。2015年9月5日,被告人李忠耆把漳平市秀溪水电站水头的闸门打开并购买一条铁链将闸门的升降手把锁住,造成无法放下闸门蓄水发电。2015年9月7日,漳平市秀溪水电站老板张某1将被告人李忠耆锁闸门手把的铁链和锁头砸坏,为了防止被告人李忠耆再次锁闸门,张某1将闸门的升降手把一起砸坏。因无法通过锁住闸门手把的方式阻止发电后,被告人李忠耆、游阿菊夫妇二人便开始采用吃住在秀溪水电站厂房内的方式,阻止水电站员工生产发电,如果发现电站员工要强行发电,被告人游阿菊便采用危险的“刹车”动作强制关闭水轮发电机,为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和机器损坏,只要被告人李忠耆、游阿菊夫妻有在电站厂房内,秀溪水电站的员工便不敢发电。此种情形一直持续至2015年11月12日止。经福建安澜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分析测算,2015年9月5日至2015年11月12日,漳平市秀溪水电站的损失电量为19万KW.h,损失销售收入5.51万元。
另查明,2015年12月1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漳平市秀溪水电站就本案二被告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两被告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漳平市秀溪水电站与二被告人就历次洪灾给二被告人在电站库区边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经济损失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李忠耆被漳平市公安局传唤到案;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游阿菊经民警通知,主动到漳平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忠耆、游阿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1、卢某、李某1、李某2、李某3、张某2、陈某、朱某、邱某、连某、赖某、刘某、李某4等人的证言,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漳平市秀溪水电站诉李忠耆、游阿菊侵权案卷宗相关材料(包括民事起诉状、张伟拍摄的现场照片、民事庭审笔录、民事调解书)、漳平市公安局从国网福建省漳平供电有限公司调取的漳平市秀溪水电站日抄表电量、漳平市公安局从漳平市水利局调取的漳平市秀溪水电站前置审批材料、漳平市公安局从漳平市水利局调取的李忠耆信访事项答复材料、漳平市公安局从漳平市新桥镇政府调取的李忠耆信访答复资料和补偿情况材料、漳平市公安局调取的漳平市秀溪水电站营业执照、发电记录、福建安澜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漳平市秀溪电站发电影响分析报告等书证,被告人李忠耆、游阿菊的户籍证明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