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6 0:00:00

李忠耆、游阿菊破坏生产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忠耆,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被告人游阿菊,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8〕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忠耆、游阿菊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忠耆、游阿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忠耆、游阿菊为了强迫漳平市秀溪水电站支付其因洪灾造成的经济损失,采用锁闸门、吃住在水电站厂房,强制刹停水轮发电机等手段,阻挠漳平市秀溪水电站生产发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5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忠耆、游阿菊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忠耆、游阿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均当庭悔罪认罪,并表示今后不再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寻求非法利益,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9月1日,漳平市新桥镇普降大雨,被告人李忠耆在漳平市秀溪水电站库区边种植的木耳棒也因此被洪水浸泡,造成了一定的损失。2015年9月2日洪水退了之后,漳平市秀溪水电站开始清理库区垃圾准备生产发电,被告人李忠耆、游阿菊以漳平市秀溪水电站是非法企业为由,到秀溪水电站阻止电站员工清理垃圾,并扬言必须先赔偿他们损失,否则电站不能生产发电。2015年9月5日,被告人李忠耆把漳平市秀溪水电站水头的闸门打开并购买一条铁链将闸门的升降手把锁住,造成无法放下闸门蓄水发电。2015年9月7日,漳平市秀溪水电站老板张某1将被告人李忠耆锁闸门手把的铁链和锁头砸坏,为了防止被告人李忠耆再次锁闸门,张某1将闸门的升降手把一起砸坏。因无法通过锁住闸门手把的方式阻止发电后,被告人李忠耆、游阿菊夫妇二人便开始采用吃住在秀溪水电站厂房内的方式,阻止水电站员工生产发电,如果发现电站员工要强行发电,被告人游阿菊便采用危险的“刹车”动作强制关闭水轮发电机,为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和机器损坏,只要被告人李忠耆、游阿菊夫妻有在电站厂房内,秀溪水电站的员工便不敢发电。此种情形一直持续至2015年11月12日止。经福建安澜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分析测算,2015年9月5日至2015年11月12日,漳平市秀溪水电站的损失电量为19万KW.h,损失销售收入5.51万元。

另查明,2015年12月1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漳平市秀溪水电站就本案二被告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两被告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漳平市秀溪水电站与二被告人就历次洪灾给二被告人在电站库区边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经济损失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李忠耆被漳平市公安局传唤到案;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游阿菊经民警通知,主动到漳平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忠耆、游阿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1、卢某、李某1、李某2、李某3、张某2、陈某、朱某、邱某、连某、赖某、刘某、李某4等人的证言,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漳平市秀溪水电站诉李忠耆、游阿菊侵权案卷宗相关材料(包括民事起诉状、张伟拍摄的现场照片、民事庭审笔录、民事调解书)、漳平市公安局从国网福建省漳平供电有限公司调取的漳平市秀溪水电站日抄表电量、漳平市公安局从漳平市水利局调取的漳平市秀溪水电站前置审批材料、漳平市公安局从漳平市水利局调取的李忠耆信访事项答复材料、漳平市公安局从漳平市新桥镇政府调取的李忠耆信访答复资料和补偿情况材料、漳平市公安局调取的漳平市秀溪水电站营业执照、发电记录、福建安澜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漳平市秀溪电站发电影响分析报告等书证,被告人李忠耆、游阿菊的户籍证明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耆、游阿菊为了强迫漳平市秀溪水电站支付其因洪灾造成的经济损失,采用锁闸门、吃住在水电站厂房、强制刹停水轮发电机等非法手段,阻挠漳平市秀溪水电站生产发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51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忠耆当庭表示悔罪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阿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忠耆、游阿菊在庭审中均有悔罪表现,是初犯,本案因民事纠纷引发的,双方当事人对于民事纠纷也已经和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忠耆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游阿菊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赖家懋

法官助理刘清萍

人民陪审员邓永国

人民陪审员陈永全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柯丽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