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山西省/山西省吕梁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2 0:00:00

王治前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农业户口。

被告人王治前,小名“二货”,农业户口。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7年9月8日被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西省汾阳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汾检刑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治前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雅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被告人王治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治前因与刘朝义(已死亡)有矛盾,为泄愤报复,于2017年农历正月初二和农历六月的一天,手持锯子前往张家堡村“寺沟畔”地里,先后将刘朝义之弟刘某的16棵核桃树四周围树皮锯断。经汾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核桃树价格为1072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治前为泄愤报复,毁损他人正在生长期的核桃树,侵害了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财物损失达1072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人诉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诉称:1、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治前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2、依法判令被告人王治前赔偿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10720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治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一、刑事部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治前因与被害人刘某之弟刘朝义有矛盾,在刘朝义死后将矛盾转嫁到被害人刘某身上,为泄愤报复,于2017年1月29日(农历正月初二)和7月20日,携带手锯一把去到本村“寺沟畔”被害人刘某地内,用手锯将被害人刘某16棵核桃树的树干树皮整圈连通锯断。经汾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损毁的核桃树价格为1072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随案移送手锯一把及照片等证实:被告人王治前作案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手锯形状、特征、长度、宽度等情况。

(二)、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治前刑事责任年龄及身份等自然情况。

2、汾阳市公安局拘留证、逮捕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王治前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等情况。

3、汾阳市公安局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证实:被告人王治前所使用作案工具扣押及移送情况。

4、汾阳市林业局调查报告证实:刘某被毁坏的核桃树共16株,胸径在9cm-20cm之间。

5、张家堡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证实:被害人刘某承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核桃树等情况。

6、汾阳市栗家庄乡张家堡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2017年7月29日村委处理王治前与刘某关于损坏刘某核桃树一案的处理结果、经过、发生矛盾原因。王治前承认刘某“寺沟畔”地内的核桃树是他用锯锯坏了16棵。

7、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被告人王治前无前科劣迹行为。

8、在案照片等证实:被告人王治前指认作案工具,指认现场等情况,以及现场核桃树被毁情况。

9、汾阳市公安局栗家庄派出所、汾阳市栗家庄乡张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证实:王治前两次用锯毁损刘某核桃树,并在村民面前大肆宣扬。村委在调解过程中,王治前也承认是他损毁了刘某的核桃树。2017年秋,在被损毁的核桃树已死亡的情况下,由张家堡村委工作人员见证,刘某将被损坏死亡的核桃树树干锯掉,只留下根部或重新嫁接,或等得重新生长出新的树桠。

(三)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7年春天上地时,王治前和我说起刘某核桃树被锯的事,并声称是他干的。王治前说他锯了树已经有些时间了,刘某肯定是做下短理的事情了,要不然他怎么不敢来找他呢。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某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我在本村地名叫“寺沟畔”的地里的核桃树被人损毁了,用锯子在核桃树的树干上锯了一圈,把树皮锯通,树的营养水分上不去,树很快就会死掉。我的核桃树最粗的直径十五公分左右;最细的树干直径十公分左右,树干高约一米到一米五。今年2月被损毁了10棵;今年7月20日又被锯了7棵。我现年63岁,已基本丧失重体力劳动能力,老伴有XX不能干活,全靠几亩核桃园维持日常生活。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王治前供述:我与刘朝义有矛盾,我要求的户口事情一直没有给我解决,后来刘某把刘朝义留下的房子卖掉了,我心里不舒服,就锯了他寺沟畔地里的核桃树。2017年农历正月初二锯过一次,锯了大约十颗;刘某没有反应;2017年农历的第一个六月份,我又锯过一次,前后共两次。我是用普通手把锯锯的,是绕着核桃树的树干把核桃树的树皮锯了一圈,把树皮锯通了。刘某的经济来源就是核桃树。

(六)鉴定意见

汾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汾价认鉴(2017)5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损毁的16株核桃树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10720元。

二、附带民事部分

被告人王治前两次用手锯损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核桃树共计16棵,2017年8月28日经汾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汾价认鉴(2017)5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损毁的16棵核桃树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10720元。据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请求被告人王治前赔偿经济损失1072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汾阳市栗家庄乡张家堡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治前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目的,以毁坏他人正在生长期的核桃树的方法破坏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他人直接财物损失达10720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治前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王治前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0720元,被告人王治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要求被告人王治前赔偿1072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治前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锯一把(黄色木质手把,锯长约50cm,宽约10cm,锯头为尖头)予以没收。

被告人王治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共计10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志全

人民陪审员李?斌

人民陪审员郭金龙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武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