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治前因与被害人刘某之弟刘朝义有矛盾,在刘朝义死后将矛盾转嫁到被害人刘某身上,为泄愤报复,于2017年1月29日(农历正月初二)和7月20日,携带手锯一把去到本村“寺沟畔”被害人刘某地内,用手锯将被害人刘某16棵核桃树的树干树皮整圈连通锯断。经汾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损毁的核桃树价格为1072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随案移送手锯一把及照片等证实:被告人王治前作案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手锯形状、特征、长度、宽度等情况。
(二)、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治前刑事责任年龄及身份等自然情况。
2、汾阳市公安局拘留证、逮捕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王治前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等情况。
3、汾阳市公安局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证实:被告人王治前所使用作案工具扣押及移送情况。
4、汾阳市林业局调查报告证实:刘某被毁坏的核桃树共16株,胸径在9cm-20cm之间。
5、张家堡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证实:被害人刘某承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核桃树等情况。
6、汾阳市栗家庄乡张家堡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2017年7月29日村委处理王治前与刘某关于损坏刘某核桃树一案的处理结果、经过、发生矛盾原因。王治前承认刘某“寺沟畔”地内的核桃树是他用锯锯坏了16棵。
7、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被告人王治前无前科劣迹行为。
8、在案照片等证实:被告人王治前指认作案工具,指认现场等情况,以及现场核桃树被毁情况。
9、汾阳市公安局栗家庄派出所、汾阳市栗家庄乡张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证实:王治前两次用锯毁损刘某核桃树,并在村民面前大肆宣扬。村委在调解过程中,王治前也承认是他损毁了刘某的核桃树。2017年秋,在被损毁的核桃树已死亡的情况下,由张家堡村委工作人员见证,刘某将被损坏死亡的核桃树树干锯掉,只留下根部或重新嫁接,或等得重新生长出新的树桠。
(三)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7年春天上地时,王治前和我说起刘某核桃树被锯的事,并声称是他干的。王治前说他锯了树已经有些时间了,刘某肯定是做下短理的事情了,要不然他怎么不敢来找他呢。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某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我在本村地名叫“寺沟畔”的地里的核桃树被人损毁了,用锯子在核桃树的树干上锯了一圈,把树皮锯通,树的营养水分上不去,树很快就会死掉。我的核桃树最粗的直径十五公分左右;最细的树干直径十公分左右,树干高约一米到一米五。今年2月被损毁了10棵;今年7月20日又被锯了7棵。我现年63岁,已基本丧失重体力劳动能力,老伴有XX不能干活,全靠几亩核桃园维持日常生活。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王治前供述:我与刘朝义有矛盾,我要求的户口事情一直没有给我解决,后来刘某把刘朝义留下的房子卖掉了,我心里不舒服,就锯了他寺沟畔地里的核桃树。2017年农历正月初二锯过一次,锯了大约十颗;刘某没有反应;2017年农历的第一个六月份,我又锯过一次,前后共两次。我是用普通手把锯锯的,是绕着核桃树的树干把核桃树的树皮锯了一圈,把树皮锯通了。刘某的经济来源就是核桃树。
(六)鉴定意见
汾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汾价认鉴(2017)5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损毁的16株核桃树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10720元。
二、附带民事部分
被告人王治前两次用手锯损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核桃树共计16棵,2017年8月28日经汾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汾价认鉴(2017)5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损毁的16棵核桃树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10720元。据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请求被告人王治前赔偿经济损失1072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汾阳市栗家庄乡张家堡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