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为完成WFP中国广西3730项目象州县林塘果场三里分场建设任务,达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振兴农村经济的目的。1995年10月1日,象州县3730项目柑桔园工程实施办公室与象州县寺村镇大林村签订《象州县3730项目林塘果场三里分场联营合同书》,约定采用股份制联合经营方式,联营种植水果,大林村以规划区内的土地入股,投入荒山荒坡地130亩,四至界限为:东邻古闷田,西接马列水库,南以那苏岭为界,北靠麻疯冲(以去罗秀老路为界)。联营期限为30年(自199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1日止)。2003年7月20日,大林村村民黄某4与象州县水果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象州县3730项目林塘果场三里分场果园承包合同书》,黄某4承包该果园23亩岭地种植水果,四至界限为:东接黄某5、黄某新果园,西接马列水库边水利沟,南接吴某斌果园,北接韦福军果园;承包期限23年(自200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0日止)。2016年,黄某4外出务工,而将其承包的岭地交由本村村民黄某6经营管理。后黄某6雇请钩机钩地并种上沙糖橘果苗。
2017年2月间,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汇集在一起聊天,认为黄某6占用其四人的土地种植沙糖橘果苗。2017年2月26日,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经商议后窜到黄某6种植沙糖橘果苗地,将黄某6种植沙糖橘果苗连根拔起,后丢弃在岭地上。2017年4月14日,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又窜到黄某6种植沙糖橘果苗地,将黄某6原种植及后面补种的沙糖橘果苗连根拔起,后丢弃在岭地上。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2017年2月26日,黄某6被拔起、丢弃的沙糖橘果苗共1188株,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6240元;2017年4月14日,黄某6被拔起、丢弃的沙糖橘果苗共1759株,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9243元。
另查明,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民警供述其拔扯黄某6沙糖橘果苗的事实。本案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的亲属代其赔偿黄某6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取得了黄某6的谅解,并建议本院对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从轻处罚。韦某乙曾因犯销赃罪,1992年3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韦某丁曾因犯销赃罪,1992年3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黄某6的报案陈述,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移送起诉告知书,有证人覃某、韦某1、黄某1、韦某2、黄某2、黄某3(曾用名韦卓松)、黄某4的证言,有《象州县3730项目林塘果场三里分场联营合同书》、《象州县3730项目林塘果场三里分场联营合同补充协议书》、《象州县3730项目林塘果场三里分场果园承包合同书》,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有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辨认现场的笔录及照片,有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有办案民警出具的“破案经过”,有黄某6收到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赔偿款所写的“领条”、“谅解书”,有本院象法刑字(1992)第3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