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6年12月9日2时许,被告人黄长华以索要工程尾款为目的,经事先预谋,结伙余松军、王某锋(均另案处理)等人至余姚市临山镇宁波六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采用撬锁、剪线等手段,将该公司草莓大棚内的日本进口温室用复合环境控制系统控制盘及相关配件拆下,后运至湖北省黄梅县小池镇板桥畈村七组自己家中进行藏匿,造成该公司草莓大棚内温湿度、土壤水分等环境条件长时期不能及时、精确的调控。经日方专家确认,上述温室用复合环境控制系统的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158479.48元。
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黄长华被公安民警抓获。
案发后,上述温室用复合环境控制系统控制盘及相关配件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长华赔偿被害单位宁波六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36万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和辩护人无异议,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协议书、订单、买卖基本合同书、发票复印件,证实上海赤彦农业设备经营部承建宁波六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温室建设项目,上海赤彦农业设备经营部将该项目转让给江西省智Z温室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事实。
2、租车单、结算单、照片说明、车辆轨迹信息、电子数据光盘,证实被告人黄长华于2016年12月8日在江西省九江市别克商务车且该车归还时间为2016年12月9日17:03,及该车的行驶轨迹表明次日2时许该车在余姚市的事实。
3、证人钱某、李某的证言,证实宁波六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智Z温室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存在工程款纠纷,被告人黄长华等人至余姚市临山镇宁波六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采用撬锁、剪线等手段,将该公司草莓大棚内的日本进口温室用复合环境控制系统控制盘及相关配件拆下并运走的事实。
4、证人张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27日扣押本案所涉温室用复合环境控制系统控制盘及相关配件,并于同年2月17日发还被害单位的事实。
5、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余姚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本案所涉温室用复合环境控制系统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的事实。
6、情况说明、修理证明书、设备损坏维修费用临时预估单、业务委托合同、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证明,证实经日方专家确认,本案所涉温室用复合环境控制系统的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158479.48元的事实。
7、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黄长华辨认出同案犯余松军、王某锋等人的事实。
8、和解协议书、转账业务客户回执、刑事谅解书等,证实被告人黄长华赔偿被害单位宁波六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36万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的事实。
9、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黄长华被公安民警抓获的事实。
10、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黄长华、证人张某、钱某、李某等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11、被告人黄长华供述,被告人黄长华对本案事实作了如实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