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31 0:00:00

廖智雄破坏生产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智雄,女,1988年10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祁阳县,现住宁远县。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7年8月22日经祁阳县公安局刑拘上网,同年9月1日将被告人廖智雄抓获,当天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理经过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公诉刑诉[2017]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智雄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雄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彭扬帆、唐东生参与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陶亚文担任庭审记录,于2017年12月25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智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份,被告人廖智雄通过微信认识了廖某1,在接触认识双方不到三、四次就发生性关系。后不久两人分了手,被告人廖智雄以廖某1弄伤其阴道为由,向廖某1要1万元治疗费未果。2017年8月7日,被告人廖智雄在祁阳县将自先准备好的3瓶农药倒在廖某1养殖鱼虾的鱼某内。2017年8月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廖智雄在祁阳县白竹塘信用社隔壁农药店购买了20瓶农药(甲氰菊酯)。之后,又来到老屋院村1组廖某1养殖鱼虾的鱼某边,将购买的20瓶农药全部倒入廖某1的鱼某内。造成廖某1养殖的鱼虾死亡达15000余斤,经祁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廖某1损失的鱼虾总价值达185950元。

上述指控,该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以被告人廖智雄的行为构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廖智雄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一致。

另附带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廖智雄自愿赔偿了被害人廖某1鱼某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廖某1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案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实。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廖智雄到案的情况。

(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

(4)祁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祁价认定[2017]055号认定结论书,证明廖某1鱼虾损失总价值达185950元。

(5)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证明鱼某边的甲氰菊脂农药瓶检出甲氰菊脂成分。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祁阳县廖某1承包的鱼某及被毒死的鱼虾现场情况、现场称重情况。

(7)收款收据,证明廖某1购小龙虾苗所开支的情况。

(8)监控视频,证明被告人廖智雄进入农药店买药的情况。

(9)被害人廖某1的陈述,证明他通过微信认识了廖智雄,廖智雄是七里桥镇夭塘村的人,嫁在宁远,他们认识时,其正准备离婚,后不久其就离了婚,廖智雄知道他已婚,其便嫁到文明铺一个男的,他们就再也没联系,他就去了深圳,今年元月才回家开始进行养殖。2017年5月份时,廖智雄打电话问他要1万元,他就把电话挂了,当时廖智雄讲要把他塘里的鱼闹死,他以为是开玩笑的,同年8月7日,他在塘边发现现一个白色的塑料桶,里面还有粉红的药粉,当时塘里没有死鱼,直到8月9日,发现塘里的鱼被廖智雄闹死了,他总共养了9口塘,死了8个塘的鱼虾,当时畜牧水产局的工作人员估计损失达18万多,实际上他的损失达20多万了。

(10)证人廖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8月9日上午9点多钟,来了一个女人到他店里,开始并没有买东西,看了很久,问有没有甲氰菊脂,这个女的讲要20瓶,他就问为什么要这么多,这个女的讲毒黄鳝,他从店里拿给了这个女的20瓶,付了100元现金给他,这个女的大约20多岁,穿米黄色衣服,戴了一副近视眼。

证人廖某3的证言,证明他堂哥廖某1鱼某被下药了,他去帮忙打捞死鱼,草鱼是4至5斤每条,鲫鱼大约是7至8两一条,雄鱼差不多4至5斤每条,小龙虾每只有1两,打捞的鱼虾全部死光了,他后在鱼某里发现有一层油脂的物质。

证人廖某4的证言,证明2017年8月9日上午9点多钟时,他看到一个女的,手提一个白色的桶,另一只手拿个瓢,往桶里舀一些乳白色的液体,往廖某1的塘里倒,只看到舀了三次,每次倒在一个田,倒完后就往水泥马路那边走了,他以为是廖某1的老婆在自己塘里倒药给鱼治病。

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她女儿廖智雄从来没有提到过黄家塘村养鱼的这个奶则,养鱼的这个奶则的满满问,她女儿廖智雄为什么要闹死廖某1的鱼,并讲可能是感情方面的事。她估计黄家塘这个已婚男子骗了她女儿雄妹则,才恨心没有办法毒死这个奶则的鱼。

证人廖某5的证言,证明他侄儿廖某1共养30多亩鱼某,共有9个塘,他帮忙去捞死鱼,具体损失差不多有20万元左右。

证人廖某6的证言,证明他侄儿廖某1的鱼某被廖智雄用甲氰菊脂毒死了,损失达18至19万元左右,案发后,他才知道廖某1与廖智雄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廖智雄认为廖某1欺骗了她感情,才投毒的。

证人廖某7的证言,证明他哥廖某19个塘里的鱼全部死亡,打捞上来的死鱼有几千斤,损失达20万元左右。

(11)辨认笔录,证明经廖某2照片辨认出廖智雄是在他店里买甲青菊脂20瓶的人。

(12)祁阳县七里桥镇晚塘湾村民委员会受损报告、祁阳县渔政管理站鉴定报告,证明鱼某受损的情况。

(13)被告人廖智雄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智雄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另有和解协议书、被害人出具的领款领条、谅解书,证明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廖智雄自愿赔偿了被害人鱼某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智雄由于泄愤报复,造成廖某1养殖的鱼虾经济损失达18595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廖智雄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廖智雄自愿赔偿了被害人廖某1鱼某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廖某1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廖智雄犯罪情节,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廖智雄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廖智雄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雄英

人民陪审员唐东生

人民陪审员彭扬帆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陶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