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一致。
另附带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廖智雄自愿赔偿了被害人廖某1鱼某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廖某1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案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实。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廖智雄到案的情况。
(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
(4)祁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祁价认定[2017]055号认定结论书,证明廖某1鱼虾损失总价值达185950元。
(5)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证明鱼某边的甲氰菊脂农药瓶检出甲氰菊脂成分。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祁阳县廖某1承包的鱼某及被毒死的鱼虾现场情况、现场称重情况。
(7)收款收据,证明廖某1购小龙虾苗所开支的情况。
(8)监控视频,证明被告人廖智雄进入农药店买药的情况。
(9)被害人廖某1的陈述,证明他通过微信认识了廖智雄,廖智雄是七里桥镇夭塘村的人,嫁在宁远,他们认识时,其正准备离婚,后不久其就离了婚,廖智雄知道他已婚,其便嫁到文明铺一个男的,他们就再也没联系,他就去了深圳,今年元月才回家开始进行养殖。2017年5月份时,廖智雄打电话问他要1万元,他就把电话挂了,当时廖智雄讲要把他塘里的鱼闹死,他以为是开玩笑的,同年8月7日,他在塘边发现现一个白色的塑料桶,里面还有粉红的药粉,当时塘里没有死鱼,直到8月9日,发现塘里的鱼被廖智雄闹死了,他总共养了9口塘,死了8个塘的鱼虾,当时畜牧水产局的工作人员估计损失达18万多,实际上他的损失达20多万了。
(10)证人廖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8月9日上午9点多钟,来了一个女人到他店里,开始并没有买东西,看了很久,问有没有甲氰菊脂,这个女的讲要20瓶,他就问为什么要这么多,这个女的讲毒黄鳝,他从店里拿给了这个女的20瓶,付了100元现金给他,这个女的大约20多岁,穿米黄色衣服,戴了一副近视眼。
证人廖某3的证言,证明他堂哥廖某1鱼某被下药了,他去帮忙打捞死鱼,草鱼是4至5斤每条,鲫鱼大约是7至8两一条,雄鱼差不多4至5斤每条,小龙虾每只有1两,打捞的鱼虾全部死光了,他后在鱼某里发现有一层油脂的物质。
证人廖某4的证言,证明2017年8月9日上午9点多钟时,他看到一个女的,手提一个白色的桶,另一只手拿个瓢,往桶里舀一些乳白色的液体,往廖某1的塘里倒,只看到舀了三次,每次倒在一个田,倒完后就往水泥马路那边走了,他以为是廖某1的老婆在自己塘里倒药给鱼治病。
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她女儿廖智雄从来没有提到过黄家塘村养鱼的这个奶则,养鱼的这个奶则的满满问,她女儿廖智雄为什么要闹死廖某1的鱼,并讲可能是感情方面的事。她估计黄家塘这个已婚男子骗了她女儿雄妹则,才恨心没有办法毒死这个奶则的鱼。
证人廖某5的证言,证明他侄儿廖某1共养30多亩鱼某,共有9个塘,他帮忙去捞死鱼,具体损失差不多有20万元左右。
证人廖某6的证言,证明他侄儿廖某1的鱼某被廖智雄用甲氰菊脂毒死了,损失达18至19万元左右,案发后,他才知道廖某1与廖智雄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廖智雄认为廖某1欺骗了她感情,才投毒的。
证人廖某7的证言,证明他哥廖某19个塘里的鱼全部死亡,打捞上来的死鱼有几千斤,损失达20万元左右。
(11)辨认笔录,证明经廖某2照片辨认出廖智雄是在他店里买甲青菊脂20瓶的人。
(12)祁阳县七里桥镇晚塘湾村民委员会受损报告、祁阳县渔政管理站鉴定报告,证明鱼某受损的情况。
(13)被告人廖智雄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智雄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另有和解协议书、被害人出具的领款领条、谅解书,证明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廖智雄自愿赔偿了被害人鱼某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