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7日,被告人肖会生、肖宗付、肖凯、高金鞘、李志永预谋通过堵塞迁西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史家沟铁矿出料口阻止该公司正常生产方式,要挟该公司答应由五人提供运输该公司矿石的服务。预谋后,于当日13时30分许,上述五被告人各自驾驶自己的货车共同行至中兴史家沟铁矿,被告人肖宗付将货车堵在3号出料口,被告人李志永将车堵在1号出料口,被告人肖会生、肖凯、高金鞘三人将货车堵在料场出入口,致使该矿铁矿石不能运出,造成该铁矿生产停滞,矿山停产长达22小时,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938.29元,其中电费损失经鉴定3144元。
案发后,被告人肖会生、肖宗付、肖凯、高金鞘、李志永认罪态度诚恳,对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
3、证人马某、王某、赵某等人的证言;
4、迁西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
6、运输合同、收据;
7、中兴矿业停产误工规定、停产误工工资表、社会保险费申报表、部门明细余额表;
8、中兴矿业补偿款结算票据、2016年石门子村年年补偿明细表;
9、电力增值税发票及电机证明;
10、矿石发货单、误工补偿清单、矿业停工损失明细;
11、现场勘验笔录;
12、迁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西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
13、缴款收据;
14、光盘、照片;
15、迁西县公安局汉儿庄派出所办案说明、到案说明、到案经过;
16、五被告人户籍证明;
17、被告人肖会生、肖宗付、肖凯、高金鞘、李志永的供述与辩解;
18、谅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