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6 0:00:00

肖会生、肖宗付等破坏生产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会生,男,1982年6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迁西县。2017年8月3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迁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本案同一行为)。因本案于2017年8月9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7日被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宗付,男,1965年5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迁西县。2017年7月31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迁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本案同一行为)。因本案于2017年8月9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7日被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凯(曾用名"肖小佳"),男,1988年6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迁西县。因本案于2017年8月30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金鞘(曾用名"高金俏"),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住迁西县。2017年8月3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迁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本案同一行为)。因本案于2017年8月30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志永,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迁西县。2017年7月31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迁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本案同一行为)。因本案于2017年8月30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会生、肖宗付、肖凯、高金鞘、李志永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连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会生、肖宗付、肖凯、高金鞘、李志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7日,被告人肖会生、肖宗付、肖凯、高金鞘、李志永预谋通过堵塞迁西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史家沟铁矿出料口阻止该公司正常生产方式,要挟该公司答应由五人提供运输该公司矿石的服务。预谋后,于当日13时30分许,上述五被告人各自驾驶自己的货车共同行至中兴史家沟铁矿,被告人肖宗付将货车堵在3号出料口,被告人李志永将车堵在1号出料口,被告人肖会生、肖凯、高金鞘三人将货车堵在料场出入口,致使该矿铁矿石不能运出,造成该铁矿生产停滞,矿山停产长达22小时,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938.29元,其中电费损失经鉴定3144元。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迁西县公安局调取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迁西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肖会生、肖宗付、肖凯、高金鞘、李志永为达到个人目的,驾驶运输车辆堵塞矿石出料口,致使该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肖会生、肖宗付、肖凯、高金鞘、李志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李志永认为其2017年7月7日将车堵在中兴史家沟铁矿1号出料口2个多小时,未达到22个小时,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7日,被告人肖会生、肖宗付、肖凯、高金鞘、李志永预谋通过堵塞迁西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史家沟铁矿出料口阻止该公司正常生产方式,要挟该公司答应由五人提供运输该公司矿石的服务。预谋后,于当日13时30分许,上述五被告人各自驾驶自己的货车共同行至中兴史家沟铁矿,被告人肖宗付将货车堵在3号出料口,被告人李志永将车堵在1号出料口,被告人肖会生、肖凯、高金鞘三人将货车堵在料场出入口,致使该矿铁矿石不能运出,造成该铁矿生产停滞,矿山停产长达22小时,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938.29元,其中电费损失经鉴定3144元。

案发后,被告人肖会生、肖宗付、肖凯、高金鞘、李志永认罪态度诚恳,对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

3、证人马某、王某、赵某等人的证言;

4、迁西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

6、运输合同、收据;

7、中兴矿业停产误工规定、停产误工工资表、社会保险费申报表、部门明细余额表;

8、中兴矿业补偿款结算票据、2016年石门子村年年补偿明细表;

9、电力增值税发票及电机证明;

10、矿石发货单、误工补偿清单、矿业停工损失明细;

11、现场勘验笔录;

12、迁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西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

13、缴款收据;

14、光盘、照片;

15、迁西县公安局汉儿庄派出所办案说明、到案说明、到案经过;

16、五被告人户籍证明;

17、被告人肖会生、肖宗付、肖凯、高金鞘、李志永的供述与辩解;

18、谅解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会生、肖宗付、肖凯、高金鞘、李志永为达到个人目的,驾驶运输车辆堵塞矿石出料口,致使该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并给正常生产的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会生、肖宗付、肖凯、高金鞘、李志永经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会生、肖宗付、肖凯、高金鞘、李志永对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凯、高金鞘、李志永的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为保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肖会生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二、被告人肖宗付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三、被告人肖凯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高金鞘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李志永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齐桂亮

人民陪审员李锦修

人民陪审员王金波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纪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