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蒙可貌系融水苗族自治县汪洞乡产儒村下维洞屯的屯长。2016年4月6日晚饭后,蒙可貌召集村民到球场商议并决定第二天上午到都欢水电站要求赔偿三万元,作为淹没下维洞屯田地的赔偿。次日上午约9时许,被告人蒙可貌、蒙可林、石合兵、蒙可陆等人与村民来到都欢水电站,在寻找负责人未果后,该屯群众与电站人员发生争执并伴有拉扯行为,导致电站工作人员蒋某1受伤。同时,蒙可林、蒙可陆与其他群众则对电站大门、电机值班房内的物品进行破坏,导致一批物品被砸烂。被告人石合兵又与其他群众将电站的储水闸门打开放水。蒙可林还提议将电站的机房大门上锁,于是蒙可貌返回家中拿来锁头将该大门锁上并贴上封条,造成电站停业停产17天。
经融水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站被损毁物品价值4684元。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望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该电站停工17天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68833.6元。2017年6月28日,汪洞乡产儒村下维洞屯村民小组与都欢水电站达成和解协议,都欢水电站对下维洞屯村民及本案中的被告人均表示谅解。
2017年6月7日,被告人蒙可貌、蒙可林、石合兵、蒙可陆被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与村民到都欢水电站进行打砸,并导致电站停业17天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蒙可貌、蒙可林、石合兵、蒙可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蒙可貌、蒙可林、石合兵、蒙可陆的供述及辩解;3、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4、融水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文书和广西望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结论书;5、并网调度协议书、取水许可证、融水苗族自治县政府关于同意转让都欢水电站的批复融政函[2016]51号文件以及融水苗族自治县水利局变更通过书以及区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桂林地审[2007]194号等文件批复及补偿协议书;6、关于蒋某1伤情及汪洞乡产儒村下维洞屯与都欢水电站因补偿纠纷引发冲突的情况说明;蒋某1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及相关住院发票;7、证人吴某1、蒙某1、蒙某2、蒙某3、韦某1、何某、蒙某4、蒙某5、蒙某6、蒋某1、吴某2、夏某、陈某、韦某2、韦某3、韦某4的证言;8、刑事谅解书及和解协议书;9、到案经过;10、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