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许小清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许小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二、被告人许见华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
三、被告人许华平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