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仿冒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3 0:00:00

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山姆大叔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山姆进出口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二号楼2-5层及三号楼1-12层。

法定代表人:陈文渊(TanWernYue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逸超,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山姆大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7区2单元-870)。

法定代表人:叶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子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蒙,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武清山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翠通路东侧意瑞广场3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振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子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蒙,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达伦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翠通路东侧意瑞广场3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任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月芳,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公司)与被告天津山姆大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天津武清山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姆进出口公司)、达伦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伦多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沃尔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山、余逸超,被告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子平、李蒙,被告达伦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月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沃尔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在实体店铺、微信公众号或宣传资料上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山姆”;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相同的“山姆”字样;3.判令三被告在《天津日报》、《天津晚报》、《滨海时报》、《南方都市报》、《深圳晚报》上刊登停止侵权声明,以消除侵权行为给原告所带来的恶劣影响;4.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5.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15万元;6.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经过原告的长期广泛使用,“山姆”已经成为原告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山姆会员商店(Sam’sClub)是WAL-MARTSTORES,INC.(沃尔玛连锁商店公司)旗下的高端连锁仓储式会员制商店,秉承一切为会员的宗旨,精心为顾客挑选并提供高品质商品。自1983年4月首家山姆会员商店在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的米德韦斯特城开业起,山姆已有超过30年的历史,在全球已拥有800多家门店,为全球超过5000万名个人与商业会员提供零售服务,已成为全球最有影响力的零售服务品牌之一。

早在1996年8月,原告在深圳市投资设立了中国第一家山姆会员商店,经过原告的不懈努力,山姆获得了消费者与市场的一致认可。目前,原告在中国大陆共计投资设立了15家山姆会员商店,拥有个人与商业会员高达180多万人。这15家山姆店均坐落于全国发达一线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福州、大连、杭州、苏州、武汉、常州、珠海、天津、厦门等城市,每家山姆店均开设在相应城市的大型购物广场中,每家店的购物空间均在2万平方米左右。另外,无论是山姆店开业、举办活动、还是商品推广,均获得大量全国性媒体、当地媒体的大范围报道、宣传,甚至山姆的经营模式也是相关研究人员的教学案例和研究对象。

山姆会员网上商店(××)于2010年底开始陆续在所有已开设山姆会员商店的城市开通了山姆会员网购直送服务,月均访问量高达460万人次。在2012年4月,山姆会员商店更被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授予“中国互联网电子商务诚信示范企业”,也成了此次评选活动中首批荣获“诚信示范企业”殊荣的外资企业。另外,山姆的APP移动客户端也已经在2014年4月份正式上线,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月均访问量高达750万人次。

综上,从原告提供零售服务的时间、地域、消费者数量以及大量媒体的报道、宣传等方面来看,原告提供的零售服务显然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知名服务。“山姆”作为原告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已与原告的零售服务密切相关,不可分割。无论是在原告零售服务的广告宣传中,还是社会各界对原告零售服务的认知,亦或是消费者对原告零售服务的评价、讨论,均以“山姆”来称呼原告的服务名称。而且,“山姆”名称也并非零售服务业的通用名称,其名取自沃尔玛创始人山姆沃尔顿先生,并由原告首先使用在零售服务业中,与同行竞争者的服务名称相比,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因此,“山姆”名称毫无疑问系原告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

二、三被告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并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经调查发现,三被告在其共同经营的位于天津市××区××通路与××交叉口的“达伦多跨境商品直购体验中心”的“山姆安全食品”店、被告一和被告二的企业名称、被告一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天津山姆大叔商贸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三的官方微信公众号(达伦多跨境商品直购体验中心,微信×××:dalunduo)中,均大量使用了原告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山姆”。三被告向消费者提供跨境商品、食品的零售百货服务,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原告的知名服务尤其以食品的高质量和安全可靠出名,包含大量进口食品,旗下也拥有多个自主食品品牌。三被告作为原告的同业竞争者,显然知晓“山姆”这一原告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但被告一和被告二仍然故意使用含有“山姆”字样作为其企业名称,被告一甚至将其企业名称简称为“天津山姆”。在原告已经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就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关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三被告仍然继续大量恶意使用含有“山姆”字样的服务名称,显然意在全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企图使相关公众对原告与三被告所提供的零售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混淆,具有明显攀附原告商誉、知名度的恶意。

三、三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由上所述,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企业名称、零售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相同的服务名称,已经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的行为存在关联关系,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三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三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共同辩称,二被告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事实与理由:1.二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不正当竞争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无权直接向二被告主张权利。2.被告使用“山姆大叔”、“山姆”名称作为企业字号不仅有自己的独立思考,而且经过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使用,并不存在模仿使用“山姆会员商店”名称的问题。3.二被告在经营中依法善意使用“山姆”标识,而不是非善意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4.二被告使用“山姆”在自己经销的冷链商品上进行宣传,而非宣传零售百货服务,与原告从事不同行业,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5.“山姆”名称不是原告特有的,单独提到“山姆”不应代表着山姆会员商店的服务。6.原告主张“山姆会员商店”的服务属于知名服务,其举证并不充分,证据明显不足。7.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使用“山姆”名称,肆意扩大“山姆”名称停止使用范围,缺乏法律依据,显失公允。8.原告主张赔偿损失300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达伦多公司辩称,不存在原告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事实与理由:1.达伦多公司分租给商户山姆进出口公司,该公司是独立法人,山姆进出口公司在分租商户只是售卖山姆安全食品,不是经营山姆会员店。2.山姆进出口公司与案外人广东山姆冷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山姆冷链公司)是关联公司,广东山姆冷链公司注册了环球山姆的商标,其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与达伦多公司无关。3.达伦多公司没有义务去识别山姆安全产品与山姆会员店的关系。4.山姆名称很普通,不是知名的名称,所以达伦多公司不清楚。5.达伦多公司了解到发生纠纷后,在2016年底询问此事,2017年1月23日与山姆进出口公司解除了合作协议,山姆进出口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进行了撤场。原告提出在达伦多官方微信宣传产品,达伦多公司在2016年知情之后,马上在微信公众号停止了对山姆进出口公司的宣传活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一、与沃尔玛公司和山姆会员商店有关的事实

沃尔玛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18日,为外国法人独资企业。至本案成诉,中国大陆共开设了15家“山姆会员商店”,各商店的基本情况如下:

1.深圳山姆会员商店,于1996年8月开业,现由成立于2003年8月15日的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山姆会员商店经营,该主体系原告作为唯一股东的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

2.福州山姆会员商店,由成立于2001年6月16日的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福州山姆会员商店经营,该主体现为原告作为唯一股东的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3.北京山姆会员商店,由成立于2003年7月7日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经营,该主体系原告及案外人华润深国投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股东的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

4.番禺山姆会员商店,由成立于2009年10月16日的广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经营,该主体的唯一股东为原告。

5.亦庄山姆会员商店,由成立于2010年10月12日的(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亦庄山姆会员商店经营,该主体系原告作为唯一股东的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6.上海浦东高科西路山姆会员商店,由成立于2010年12月17日的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上海浦东高科西路山姆会员商店经营,该主体系原告作为唯一股东的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7.大连香炉礁山姆会员商店,由成立于2012年6月5日的大连沃尔玛山姆会员商店有限公司经营,该主体的唯一股东为原告。

8.龙岗山姆会员商店,由成立于2008年12月19日的沃尔玛(深圳)百货有限公司经营,该主体的唯一股东为原告。

9.杭州西溪山姆会员商店,由成立于2013年4月9日的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杭州西溪山姆会员商店经营,该主体系原告作为唯一股东的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

10.苏州金鸡湖大道山姆会员商店,由成立于2013年6月19日的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苏州金鸡湖大道山姆会员商店经营,该主体系原告作为唯一股东的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11.汉口山姆会员商店,由成立于2014年10月31日的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汉口山姆会员商店经营,该主体系原告作为唯一股东的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

12.常州山姆会员商店,由成立于2015年1月16日的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常州通江中路山姆会员店经营,该主体系原告作为唯一股东的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13.珠海山姆会员商店,由成立于2016年3月的沃尔玛(珠海)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香洲山姆会员商店经营,该主体系原告作为唯一股东的沃尔玛(珠海)商业零售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

14.天津山姆会员商店,由成立于2016年8月的沃尔玛(天津)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武清泉州路分店经营,该主体系原告作为唯一股东的沃尔玛(天津)商业零售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

15.厦门山姆会员商店,由成立于2016年7月的沃尔玛(厦门)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山姆会员分店经营,该主体系原告作为唯一股东的沃尔玛(厦门)商业零售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二、与“山姆会员商店”、“山姆”的使用有关的事实

1.沃尔玛公司对“山姆会员商店”、“山姆”的使用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6)粤广广州第021305号公证书显示,原告的官方网站××中对山姆会员商店有如下介绍:山姆会员商店是世界500强企业沃尔玛旗下的高端会员制商店,其名取自零售届传奇人物――沃尔玛创始人物山姆・沃尔顿先生。自1983年4月首家商店在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的米德韦斯特城开业起,山姆已有超过30年的历史。90年代初,山姆开始进入国际市场,发展至今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会员制商店之一。目前,山姆在全球已拥有800多家门店,为5000多万个人与商业会员提供优质的购物体验。中国第一家山姆会员商店于1996年8月12日落户深圳,目前,山姆已在中国开设了12家商店,分别坐落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福州、大连、杭州、苏州、武汉和常州。未来,山姆会员商店将继续扩大在中国的投资,让更多中国的家庭享受山姆带来的优质生活。从2010年底开始,山姆会员网上商店(××)陆续在深圳、北京、大连、上海、广州、福州、杭州、苏州、武汉和常州在内的所有已开设山姆会员商店的城市开通了山姆会员网购直送服务。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6)粤广广州第021798号公证书显示,域名为××的山姆会员网上商店内部页面有“山姆会员商店――沃尔玛旗下高端会员商店”、“上午好,山姆欢迎您!”等内容,多处使用“山姆会员商店”,或单独使用“山姆”来指代涉案会员商店。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6)粤广广州第021331号公证书显示,百度百科“山姆会员店”词条同样使用“山姆会员商店”,或单独使用“山姆”来指代涉案会员商店,包含如下内容:进入中国以来,山姆会员店一致坚守“优质优价在山姆”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不懈努力获得会员的一致认可:A.高品质的商品……B.有竞争力的价格……C.热情高效的会员服务……。截至2014年,山姆已经在中国开设了11家商店……。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6)粤广广州第021648、021705号公证书显示,名称为“山姆会员商店”的微博的认证主体是沃尔玛公司,该微博对山姆会员商店的活动、商品、服务推介内容中多次使用“山姆会员商店”,或单独使用“山姆”指代涉案会员商店。如2011年的博文介绍使用了“山姆全新网购服务”、“北京山姆促销享不停!”;2012年的博文中使用了“各位会员,马上行动,去山姆发掘更多超值优惠吧!”多篇博文中使用了“山姆优品”、“你所不知道的山姆”、“山姆环球甄选”等标题,使用了“山姆”或“地名+山姆”的使用方式,如“北京山姆促销不停”。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6)粤广广州第021680号公证书显示,名称为“山姆会员商店”的微信公众号的认证主体为沃尔玛公司,该微信公众号推送的文章中多次使用“山姆会员商店”,或单独使用“山姆”指代涉案会员商店。

在山姆会员商店的实体店中,存在大量使用“山姆会员商店”或单独使用“山姆”指代涉案会员商店,如使用“山姆入口”、“大连山姆购物中心”、“山姆礼品卡”、“推荐好友共享山姆”“山姆定制环球甄选”。

在山姆会员商店的促销活动中,存在大量使用“山姆会员商店”或单独使用“山姆”指代涉案会员商店。如2011年的中秋促销广告宣传手册的首页宣传用语“月圆中秋优品山姆”;2012年中秋促销宣传手册的首页宣传用语“中秋团圆山姆特惠”;2013年的一份宣传册首页标题“品味山姆”;2014年的一份宣传册首页标题“山姆的夏天”;2015年的一份宣传册首页标题“山姆定制环球甄选”;2016年的一份宣传册内页有“山姆对食品安全内容零容忍”、“山姆制定了严格的质量标准”等内容。

2.媒体对“山姆”相关词汇的使用

对山姆会员商店开业的报道。在互联网中搜索山姆会员商店的开业信息,可以发现自2000年5月,在人民网、联街网、搜房网、新浪网、新华网、浙商网等网络媒体的宣传报道中,使用了“沃尔玛昆明山姆会员店开业”、“沃尔玛在北京的首家山姆会员店六月份将开张”、“广州首家山姆会员店开业”、“沃尔玛上海首家山姆会员店开业”、“东北首家沃尔玛山姆会员店落户大连”、“杭州首家山姆会员商店开业受追捧”等内容。

对山姆会员商店营销活动的报道。在网络媒体的宣传报道中,使用“山姆会员商店”,或单独使用“山姆”指代涉案会员商店。

3.消费者对“山姆”相关词汇的使用

在大众点评网“山姆会员商店(北蔡店)”、“沃尔玛购物广场(山姆会员商店)”、“山姆会员店(番禺店)”等网店的消费者评价中,有以“山姆会员店”、“山姆”指代涉案会员商店。在天涯论坛、知乎等网站论坛中,多名用户以“山姆”、“地名+山姆”“山姆店”、“山姆会员商店”指代涉案会员商店。

三、与被诉侵权行为有关的事实

被诉侵权行为包括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线下体验店及线上推广内容,包括山姆大叔商贸公司、达伦多公司的两个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山姆”;以及被告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使用“山姆”作为企业字号。

被告山姆大叔商贸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4日,其股东包括案外人福建榕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榕金集团公司),经营范围为:初级农产品、冷冻肉、水产品批发兼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仓储;装卸搬倒;国内货运代理;海上、陆地、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及服务。

被告山姆进出口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5日,山姆大叔商贸公司持股70%,经营范围为: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农产品、冰鲜肉、水产品、水果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批发兼零售,包装服务,搬倒服务,仓储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计算机技术开发、服务,软件开发。

被告达伦多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16日,经营范围为: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批发零售业,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批发兼零售,包装服务,场地租赁,展览展示服务。

2016年,作为甲方的达伦多公司与作为乙方的山姆进出口公司签订了《“达伦多”天津(武清)跨境商品直购体验中心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开发的电子商务平台、商场为乙方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商业推广与此有关的服务,乙方入驻商场必须使用甲方经营管理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乙方按35元/月/平方米缴纳管理费,乙方就其使用甲方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商场铺位提供的服务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服务费以每笔销售货款的5%计算,由甲方在乙方的销售货款中扣除。该服务协议中,甲方签章时间为2016年3月2日,乙方签章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2017年1月23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关于解除的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约定双方的服务协议自2017年1月31日起解除。

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采用线下体验、线上平台销售的模式。线下体验店位于天津市××开发区××通路与××道交口的达伦多跨境商品直购体验中心内,三被告均主张该体验店为被告山姆进出口公司经营。在达伦多跨境商品直购体验中心放置的楼层示意图、楼层信息图中该体验店的名称、位置信息显示为“山姆D106”、“D106山姆”,体验店外店招显示有“天津山姆”、“山姆安全食品”字样,店内悬挂、张贴有“山姆”、“山姆跨境商品”、“山姆安全食品”字样。

认证主体为山姆大叔商贸公司的微信公众号的注册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进入该公众号,回复数字1进入“感谢您关注天津山姆大叔商贸有限公司”的推送文章,该文章发表于2016年1月11日,介绍了山姆安全食品,内容包括高标准食品安全规范、封闭式直销冷链配送、全球采购跨境安全食品三部分内容。回复其他数字进入鱼类等各种产品页面,页面首页突出显示“天津山姆”文字,内部使用“山姆生鲜食品”文字。

认证主体为达伦多公司的微信公众号的注册时间为2015年10月27日,该公众号于2016年7月2日推送了促销信息“进口冰鲜,满299包邮!”,包含“山姆大叔,以安全食品为品牌理念……”等内容;于2016年6月7日推送了促销信息“五月五来山姆,冰鲜促销任你挑”,通过该促销信息下的链接可以直接购买促销商品。

广东山姆冷链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7日,股东包括福建榕金集团公司,为以下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1.第18423862号“环球山姆冷链”,核定使用项目第29类:肉;冻田鸡腿;鱼翅;海参(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冷冻水果;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榨菜;奶粉,有效期自2017年1月7日至2027年1月6日。

2.第18423993号“环球山姆”,核定使用项目为第35类:广告销售,有效期自2016年12月28日至2026年12月27日。

3.第18791381号“山姆味来”,核定使用项目为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有效期自2017年2月7日至2027年2月6日。

2017年2月8日,广东山姆冷链公司向被告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出具《商标许可授权书》,称其与上述公司是关联公司,将上述商标授权给二被告使用,使用期限自授权书之日起3年。

2015年9月2日的南方日报以《山姆安全食品网冷冻板块正式上线市民可借跨境电商吃遍全球》报道了广东山姆冷链公司的跨境电商平台,包含“向中国引入先进的美式大宗食品冷链流通体系,致力于打造一个全国性的具备线上线下功能的冷链食品仓储、运输、交易、配送体系,构建泛太平洋食品交易与供应链平台”的内容。

四、其他相关事实

2016年1月外研社版的《新世纪英汉大词典》Sam词条指向UncleSam,释义为山姆大叔(美国政府的拟人说法)。2015年1月版的《现代汉语大词典》中“山姆大叔”英文为UncleSam,词条释义为美国、美国政府或美国人民。原为一种不友善称呼,继而迅速成为一种友善的绰号,并由美国国会通过决议案,承认其为美国的象征。常被绘成漫画,是一个高鼻子,尖下巴,留一戳长胡子,头戴大礼帽,身穿星条旗大礼服的老人。百度百科中也有类似释义。

原告沃尔玛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0万元,对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线下体验店的被诉侵权行为进行公证保全支出公证费4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沃尔玛公司以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本案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进行了修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就该法的溯及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依照法的溯及力的理论,除另有规定外,法不具有溯及力,应以行为发生的时间为准,确定适用的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体现了上述理论,如商标法于2013年8月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在修改后的商标法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九条涉及溯及力问题,“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法,其规定的精神可以参照适用于本案。

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前,没有证据证明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被诉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依据法律的溯及力的基本理论,本院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确定本案适用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涉及以下四个问题:一、涉案“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内容及指向;二、涉案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权益归属;三、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三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及责任内容。

一、涉案“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内容及指向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是具有区别商品来源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从本质上是对商业标识性权益的保护。对于具有区别服务来源显著特征的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作为商业标识,具有与商品名称相同的性质,可以适用上述规定予以保护。

原告沃尔玛公司主张,“山姆”为本案中的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被告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认为,山姆具有特定含义,象征美国国家形象,不具备特有性,本案中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为“山姆会员商店”。

本院认为,三被告成立时间均为2015年下半年,涉案微信公众号注册于2015年12月,被告山姆大叔商贸公司、达伦多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的时间为2016年3至4月,因此可以确认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2016年4月之后,应以该时间作为确定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时间点。

首先,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保护的是该名称对服务来源的区别作用。本案中,山姆会员商店提供百货零售服务,服务方式为会员制。山姆会员商店最早于1996年即在中国成立,2017年以前已经成立了15家山姆会员商店,遍布在全国十几个城市,经营时间长,经营地域广。2000年以后,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持续宣传山姆会员商店。经过多年的经营、宣传,山姆会员商店提供的会员制百货零售服务知名度不断提升。在“山姆会员商店”这一称谓中,“会员商店”表示服务方式为会员制零售,“山姆”是识别该服务来源的核心词汇,在山姆会员商店自己的宣传,以及媒体、消费者对山姆会员商店的称呼中,都存在大量以“山姆”、“地名+山姆”指代特定山姆会员商店。山姆会员商店建立了山姆与其提供的服务、销售的产品之间的联系。综合上述因素,在中国“山姆”作为服务名称使用在会员制百货零售服务上有二十年的历史,“山姆”已经具有区别服务来源的意义,相关权益人有权制止他人擅自使用该服务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在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中,具有显著识别特征的特有的名称,使用于特定的服务之上,是相关商业标识性权益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件。“山姆”、“山姆大叔”在英语中具有特定含义,代表美国国家形象。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经过长期使用产生原叙述含义以外的,具有标识服务特定来源功能的第二含义的,可以成为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山姆会员商店将“山姆”用于百货零售,并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使得“山姆”在百货零售服务领域产生了第二含义,获得了显著性。“山姆”作为特有的名称,将其与使用该名称的服务联系起来,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意义。服务名称与使用该名称的服务互为表里,不可分割。本案中,只有将“山姆”用于山姆会员商店提供的会员制百货零售服务上时,“山姆”才成为标识特定服务来源的名称,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围。

综上,本案中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是山姆会员商店在会员制百货零售服务上使用的“山姆”。

二、涉案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权益归属

三被告主张,各山姆会员商店的经营主体均非原告沃尔玛公司,而是不同于原告的独立法人或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即使本案中存在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权益,该权益也不归属于原告。

本院认为,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精神,在确定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权益归属时,要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和保护创新和劳动,尊重消费者形成的对特有的名称来源指向关系的认知。

首先,从山姆会员商店经营模式的形成过程考量,本案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权益应归属于原告沃尔玛公司。除1996年设立的第一家山姆会员商店外,现有的山姆会员商店均采取了相同的运营模式:由原告作为股东设立公司,由该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经营山姆会员商店。除北京山姆会员商店外,原告均系经营主体或经营主体所属公司的唯一股东。山姆会员商店的设立、经营是原告的统一经营策略下的商业行为,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保证了山姆会员商店提供服务的内容、品质的一致性,容易使消费者对山姆会员商店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稳定的认识。因该经营模式产生的权益,是原告长期、不断推广其经营模式,按照统一的安排和规划开设、经营山姆会员商店的结果,任何一家山姆会员商店的经营行为都不足以带来这种知名度,不足以产生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权益,因此涉案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权益应当归属于原告沃尔玛公司。

其次,从消费者的认知角度考量,本案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权益应归属于原告沃尔玛公司。在山姆会员商店的宣传中,其刻意强化了沃尔玛与山姆会员商店的关系,使用“山姆会员商店――沃尔玛旗下高端会员商店”等内容表示山姆会员商店与沃尔玛之间的联系。在媒体对山姆会员商店的报道中,大量使用沃尔玛旗下的山姆会员商店、沃尔玛开设山姆会员商店等内容。这些宣传内容,加之原告统一的经营模式,使消费者容易对山姆会员商店来源于沃尔玛产生稳定、一致的认知。在大众点评、天涯、知乎等论坛中,消费者对于山姆会员商店的评价、讨论中大量出现将山姆会员商店与沃尔玛相联系的内容。这一事实表明,消费者中已经形成了山姆会员商店提供的服务来源于沃尔玛的稳定认知。

综上,涉案山姆会员商店在百货零售服务上使用“山姆”的权益归属于原告沃尔玛公司。

三、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认为,其加工、挑选、经销的食品是使用美国标准的冷链物流系统,使用“山姆”、“山姆大叔”作为字号是考虑“山姆大叔”代表美国国家,其在经营中将“山姆”用于安全食品上是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属于善意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保护的是该名称对服务来源的区别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对上述名称的使用产生了指示来源的作用,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在线下体验店及线上推广平台中,包括被告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及达伦多公司的微信公众号,突出使用“山姆”、“天津山姆”、“山姆安全食品”、“山姆跨境商品”宣传其销售的产品,实际上起到了通过“山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被告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称其使用山姆表明其使用的是美国标准的冷链物流系统,取其代表美国国家形象之意,但二被告仅提供了2015年9月2日南方日报对广东山姆冷链公司的报道,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广东山姆冷链公司或二被告刻意建立或强化了“山姆”与其提供的使用美国标准冷链物流的商品之间的联系,不能证明山姆安全食品店的线上和线下平台中使用的“山姆”与美国国家形象、美国标准的冷链物流系统之间存在稳定联系。被告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经广东山姆冷链公司授权使用其注册商标“环球山姆冷链”、“环球山姆”、“山姆味来”,二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但二被告没有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善意、合理的进行使用,而是单独使用注册商标中的“山姆”文字,该行为不构成使用被许可的商标。

山姆会员商店采取的是会员制服务方式,本案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系用于百货零售服务之上,而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使用“山姆”标识其销售的食品,食品与百货零售服务属于不同种类。但是,百货零售具有其自身特点,提供食品销售的经营主体本身也是提供零售服务的主体。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销售的食品种类可以在山姆会员商店购买得到,成为山姆会员商店的会员并不会限制消费者在其他经营场所进行消费,在山姆安全食品店购买食品和享受山姆会员商店服务的消费群体在消费需求上存在大范围交叉,属于相同群体。因此,食品与山姆会员商店提供的百货零售存在特定联系,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

三被告强调山姆安全食品店的经营中使用山姆源自山姆代表美国国家形象,其使用的是美国标准的冷链物流系统,但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推送的各类产品页面首页均单独、突出使用了“天津山姆”文字,线下体验店在指示图上单独使用“山姆”指代涉案体验店,这一使用方式与山姆会员商店及其消费者普遍用“山姆”、“地名+山姆”的方式指代山姆会员商店的形式相同,具有攀附山姆会员商店知名度的故意。从现有证据看,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线下的宣传用语中,强调全球精选、跨境商品,线上的宣传、销售平台中除山姆大叔商贸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中推送的“感谢您关注天津山姆大叔商贸有限公司”一文中介绍了“线上电商交易”+“线下冷链配送”模式外,其余宣传内容均未刻意将“山姆”与三被告所述的美国标准相联系,而是强调其提供的食品来自国外,刻意将山姆指向高品质,由于山姆在百货零售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该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将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提供的食品与山姆会员商店联系起来。

综上,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在线下体验和线上销售的过程中使用“山姆”、“山姆安全食品”、“天津山姆”、“山姆跨境商品”等含有山姆的词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被告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使用山姆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由于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的经营范围多样,在原告沃尔玛公司没有证明二被告专为实施本案侵权行为而设立两公司,二被告使用山姆、山姆大叔作为字号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情况下,其主张二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山姆”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三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及责任内容

(一)责任主体的确定

三被告均主张,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实体店由被告山姆进出口公司运营;被告达伦多公司主张,其仅为被告山姆进出口公司提供场地,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山姆大叔商贸公司主张,其进行网上销售,涉案体验店并非其开设,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采取的是线下体验店和线上销售结合的模式,根据三被告的陈述,被告山姆进出口公司实际运营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实体店,应对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的行为承担责任。

被告山姆大叔商贸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宣传了涉案山姆安全食品体验店,宣传其是“结合多产品、线上线下同步运营的跨境电商平台”,并称“天津店即将开业”。这些事实表明,被告山姆进出口公司亦参与了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的实际经营。

被告达伦多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达伦多跨境商品直购体验中心”推送了如下内容“山姆大叔,以安全食品为品牌理念”、“五月五来山姆,冰鲜促销任你挑”,证明达伦多公司不仅提供线下场地和线上平台,而且为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进行了宣传。通过达伦多公司的线上平台可以直接购买涉案山姆安全食品体验店中的商品,证明达伦多公司参与了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的经营。双方的服务协议表明,达伦多公司从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的每笔销售货款中收取5%的服务费,达伦多公司从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的经营中直接获利,其应当对山姆安全食品店的经营行为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达伦多公司仅提供了与山姆大叔商贸公司的解除协议,没有证明其在合作前进行了审查,在本案诉讼发生后,达伦多公司亦没有删除其微信公众号中有关山姆的推送内容。上述事实证明达伦多公司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应当对山姆安全食品店经营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三被告通过线上和线下平台共同经营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共同实施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责任内容的确定

三被告在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的线上和线下平台中突出使用“山姆”、“天津山姆”、“山姆安全食品”、“山姆跨境商品”,容易使消费者对其销售的食品来源产生误认,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的方式。考虑到被告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的字号中均含有山姆,二被告经许可有权使用第18423862号“环球山姆冷链”、第18423993号“环球山姆”、第18791381号“山姆味来”三个注册商标,因此,在二被告使用山姆作为企业字号没有被生效判决认定为侵权,上述注册商标亦没有被撤销的情况下,三被告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被许可使用的商标,不宜判令三被告一律停止使用“山姆”二字。综上,三被告停止侵权的方式为: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及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停止在零售活动中使用山姆会员商店在其提供的百货零售服务上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山姆”。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本院考虑到涉案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知名度、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经营的时间、规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四款规定,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万元。此外,三被告应支付原告沃尔玛公司因维权支持的合理费用。有证据证明原告为本案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100000元、公证费4000元,上述费用确实发生且在合理范围内,三被告应支付给原告。

原告沃尔玛公司要求三被告刊登停止侵权声明,消除影响。由于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发生在天津市武清区及被告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中,二被告均为天津市本地企业,因此本院判令三被告在当地报纸《今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如果三被告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在上述媒体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三、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被告天津山姆大叔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山姆进出口有限公司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被许可使用的第18423862号“环球山姆冷链”、第18423993号“环球山姆”、第18791381号“山姆味来”注册商标,被告天津山姆大叔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山姆进出口有限公司、达伦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线上、线下平台中使用原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山姆”;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山姆大叔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山姆进出口有限公司、达伦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以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4万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山姆大叔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山姆进出口有限公司、达伦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今晚报》上刊登侵权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由本院审核(如果三被告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在上述媒体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四、驳回原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0元,由原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天津山姆大叔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山姆进出口有限公司、达伦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雷艳珍

法官助理姚泓冰

代理审判员刘剑腾

人民陪审员焦守诣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瑞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