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文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韩文博的上诉理由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韩文博并无恐吓、谩骂警察的情况,其行为不构成违法,不应被行政拘留;一审认定的“韩文博于2017年6月26日0:30被口头传唤至大兴分局瀛海派出所……2017年6月27日0:30离所被执行拘留决定”等情况与事实不符;审判程序违法,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不足。
大兴公安分局及北京市公安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在一审诉讼期间,大兴公安分局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诉处罚决定,证明该局依法对韩文博作出行政处罚。
2、受案登记表,证明该局依法及时受理本案。
3、接受证据清单,证明该局对现场监控视频证据的合法来源。
4、呈请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证明该局依法对韩文博履行了传唤及延长手续。
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明该局依法对韩文博履行了处罚告知。
6、呈请行政处罚审批表,证明该局内部的流程。
7、执行回执,证明已经对韩文博执行完毕。
8、韩文博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身份。
9、韩文博笔录,证明韩文博有酒后滋事的行为,其本人也承认威胁恐吓警察。
10、到案经过,证明其到案经过。
11、谢玉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身份。
12、谢玉强笔录,证明韩文博有酒后滋事无故恐吓谩骂警察的行为。
13、王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身份。
14、王某笔录,证明韩文博有酒后滋事无故恐吓谩骂警察的行为。
15、叶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身份。
16、叶某笔录,证明韩文博有酒后滋事无故恐吓谩骂警察的行为。
17、情况接报,证明瀛海派出所案件的来源。
18、谢玉强警官证复印件,证明其警察的身份。
19、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证明韩文博不是网上在逃人员。
20、电话查询记录,证明韩文博在其老家无犯罪记录的情况。
21、被拘留人告知家属通知单,证明该局履行通知家属的义务。
22、光盘(监控视频),证明韩文博威胁警察的情况。
在举证期限内,北京市公安局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接受复议申请材料清单,证明该局收到韩文博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情况。
2、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韩文博申请行政复议情况。
3、被诉处罚决定、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明韩文博申请行政复议提交材料情况。
4、提交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执,证明该局通知大兴公安分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情况。
5、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证明大兴公安分局行政复议答复情况。
6、被诉复议决定,证明该局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
7、邮政快递凭证,证明该局向韩文博送达被诉复议决定的情况。
8、送达回执,证明该局向大兴公安分局送达被诉复议决定的情况。
在举证期限内,韩文博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受案回执(京公大(亦)受案字[2017]000096号),证明并非像大兴公安分局所说韩文博是无故生事,而且立案时间也并非像大兴公安分局说的是2017年6月26日。
2、不予立案通知书(京公大刑不立字[2017]000113号),证明韩文博报案后,因为不立案,韩文博有异议,所以与派出所警察发生冲突,并非无故谩骂。
3、被诉处罚决定,证明对韩文博采取行政处罚的日期是2017年6月27日,但事实发生是在2017年6月25日,而且当日就给韩文博戴手铐,戴手铐就是采取强制措施。
经过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证:大兴公安分局提交的证据1、北京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6及韩文博提交的证据3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大兴公安分局及北京市公安局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均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予以采纳;韩文博提交的其他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材料全部移送本院,本院审查后认定:一审法院对大兴公安分局、北京市公安局及韩文博一审诉讼期间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所作认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是正确的,本院作相同认定。
根据上述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7年6月25日21时许,韩文博在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亦庄派出所接待大厅内,酒后滋事,恐吓、谩骂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依法受理案件后,于2017年6月26日0:30口头传唤韩文博至大兴公安分局瀛海派出所,经调查取证认定韩文博寻衅滋事,于2017年6月27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韩文博行政拘留5日。韩文博于2017年6月27日0:30离所被执行拘留决定。韩文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7年8月24日当面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公安局于当日予以受理并通过机要方式向大兴公安分局送达《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2017年9月13日,大兴公安分局向北京市公安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17年10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大兴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北京市公安局于2017年10月23日向韩文博邮寄送达被诉复议决定,以机要方式向大兴公安分局送达被诉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