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商业诋毁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0/30 0:00:00

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杨浦区君蓝电脑经营部、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君蓝电脑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审理经过

经营者:胡腊梅,女,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兰桥乡杨圩村四组47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女。

被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赵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茂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攀,男。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牛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君蓝电脑经营部(以下简称君蓝经营部)、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胜公司)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品胜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被告品胜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品胜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7年8月8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公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被告君蓝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被告品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茂菊、马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公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君蓝经营部立即停止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品胜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被告品胜公司就其全国范围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等费用30,380元,律师费20,000元)共计3,200,000元,被告君蓝经营部对其中200,000元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3,000元)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品胜公司在其官方网站(www.pisen.com.cn)、当日达网站(www.piseneasy.com)、千机网(www.3c1000.com)、天猫及京东商城首页、《中国质量报》连续30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事实及理由:原告成立于1995年,先后注册了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形”商标等系列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上述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获得多项荣誉。“公牛”作为原告的企业字号与原告生产的品牌产品紧密联系,成为商业标识且具有极高的市场声誉。近来,原告发现被告品胜公司在同一时间段内通过其分布于全国各地的9,000余家门店,用同样的虚假宣传及对比方式将原告生产的排插与被告品胜公司生产的排插进行对比销售。被告品胜公司宣称“智能排插,品胜造”,同时称其生产的排插为“智能排插”、“纯白全新PC外壳,通过欧盟RoHS环保认证,750℃灼热阻燃,内部采用0.6mm铜片,耐热度更高,更牢固,使用寿命更长,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流过大,自动断电,双动安全门防止意外接触”;称原告生产的排插“外壳大多采用回收塑料,颜色泛黄或添加色料,有人身安全隐患,内部采用铜线焊接,脆弱且有安全隐患,大多无过载保护装置,安全无保障,没有USB接口,需外接充电头”等。被告品胜公司此种宣传的方式,矛头直指原告,且区域广泛,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给原告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原告已对被告品胜公司在北京、上海、杭州等地的部分门店的上述对比销售行为进行了公证。被告君蓝经营部即为其中一家门店。被告君蓝经营部作为排插等相关商品的销售商,通过诋毁原告商誉的行为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亦构成对原告的商业诋毁。

另外,被告品胜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当日达网、天猫官方旗舰店、京东官方旗舰店、千机网等网站上大量使用图文对比的形式,将“传统排插”与其所谓的“智能排插”进行比较,宣称“智能排插,品胜造”,并频繁出现“品胜智能排插USB智能分流即插即用”、“品胜智能排插通过RoHS环保认证”、“传统排插泛黄或杂色,外壳大多采用回收塑料甚至添加色料,人身安全有隐患,品胜智能排插纯白色外壳更安全、更环保”、“品胜每款智能排插的USB接口均单独通过3C认证”、“传统排插大多使用0.5mm铜片,品胜智能排插采用0.6mm磷青铜,耐热性更好,安全性更高,使用寿命更长”、“品胜智能排插反重力悬浮,摆脱重力”、“品胜智能排插磷青铜导体,导电好、寿命更长”、“其他生产者生产的排插绝缘材料不阻燃、开关帽脱落、固定螺丝不符合国标标准、无儿童安全门、无过载保护,品胜智能排插750℃阻燃材料、10A过载保护、双动儿童安全门、内部铜片厚0.6mm、白色排插更安全”等字眼宣传自己的排插,贬损同行业其他生产者的产品,亦属于捏造事实和对商品作片面对比的虚假宣传和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品胜公司的上述行为,极易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原告生产的排插质量差,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损害了原告作为其主要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君蓝经营部辩称:1.君蓝经营部不是品胜公司的门店,主要销售移动硬盘、移动电源、电脑配件等产品,未销售过公牛排插。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初销售过“品胜”品牌的移动电源和排插,但是数量不多。2.君蓝经营部没有进行过原告指控的对比销售,店铺中摆放的拆开后盖的公牛排插及品胜排插是从地摊上买来的,摆放在店铺角落的橱窗中只是为了真实展现排插的内部构造,并没有进行任何文字的比对,不存在商业诋毁的行为。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品胜公司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列举的证据中商标权人为公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牛集团),也是由公牛集团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原告无权就商标相关的商誉提起诉讼;公牛集团的授权系授权原告就侵害商标权提起诉讼,本案为不正当竞争案件,因此本案中原告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2、被告品胜公司没有在门店进行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的行为,原告作为侵权证据的公证书存在多处问题,且公证的门店不是被告品胜公司的门店,上述门店均系独立法人,并非被告品胜公司的关联公司,即便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品胜公司亦无需对其承担法律责任;且商业诋毁认定标准是造成竞争对手商誉的损害,本案中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商业信誉受到损害,因此无权要求进行赔偿。3、被告品胜公司从2016年3月开始生产排插,从开始生产就按照新国标的要求生产产品。在相关网站上的宣传是真实陈述,并非虚假宣传,网页上对传统排插的对比是客观的,并没有提及公牛品牌,不构成商业诋毁。综上,不同意原告诉请。

原告公牛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组:商标权属及商标知名度证据

证1、(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983号公证书;

证2、(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982号公证书;

证3、(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981号公证书;

证4、(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978号公证书;

证5、(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298号公证书;

证6、(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09号公证书;

证7、(2012)浙慈证民字第674号公证书;

证8、(2013)浙慈证民字第791号公证书;

证9、(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06号公证书;

证10、(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05号公证书;

证11、(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04号公证书;

证1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维权授权书;

证13、第942664号商标续展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二组:“公牛”商号及产品所获得的荣誉

证14、(2013)浙慈证经字第793号公证书;

证15、(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01号公证书;

证16、(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08号公证书;

证17、(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00号公证书;

证18、(2013)浙慈证经字第795号公证书;

证19、(2013)浙慈证经字第796号公证书;

证20、(2013)浙慈证经字第797号公证书;

证21、(2013)浙慈证经字第798号公证书;

证22、(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03号公证书;

证23、(2013)浙慈证经字第792号公证书;

证24、(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02号公证书;

证25、(2013)浙慈证经字第790号公证书;

证26、(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07号公证书;

证27、(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28号公证书;

证28、(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29号公证书;

证29、(2013)浙慈证经字第794号公证书;

第三组:原告排插的市场占有率

证30、2015年4月14日,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器附件及家用控制器分会出具的证明;

第四组:广告发布合同、发票

证31、(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14号公证书;

证32、(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12号公证书;

证33、(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11号公证书;

证34、(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16号公证书;

证35、(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25号公证书;

证36、(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24号公证书;

证37、(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26号公证书;

证38、(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27号公证书;

证39、(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30号公证书;

证40、(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13号公证书;

证41、(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15号公证书;

证42、(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10号公证书;

证43、(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17号公证书;

证44、(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38号公证书;

第五组:被告品胜公司在相关网站及门店实施虚假宣传、商誉诋毁的事实及被告君蓝经营部实施商业诋毁的事实

证45、(2016)粤广萝岗第33125号公证书;

证46、(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416号公证书;

证47、(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415号公证书;

证48、(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414号公证书;

证49、(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13190号公证书;

证50、(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522号公证书;

证51、(2016)沪东证经字第20122号公证书;

证52、(2017)湘长麓证民字第2273号公证书;

证53、四川绵阳取证资料;

证54、江苏常州取证资料;

证55、河北高碑店取证资料;

证56、河北邯郸取证资料;

证57、河北石家庄取证资料;

证58、山东济南取证资料;

证59、内蒙古呼和浩特取证资料;

证60、内蒙古包头取证资料;

证61、广西玉林取证资料;

证62、黑龙江哈尔滨取证资料;

证63、广西南宁取证资料;

证64、陕西宝鸡取证资料;

证65、河南郑州取证资料;

第六组:合理费用

证66、公证费发票;

证67、2017年8月3日,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68、2016年10月31日,公牛集团与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

证69、律师费发票;

第七组:原告与公牛集团的关系证明

证70、原告工商档案材料;

证71、2017年8月3日,原告与公牛集团联合出具的情况说明。

被告君蓝经营部未提供证据。

被告品胜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组:商标知名度及获得荣誉证据

证1、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

证2、2016年IF设计大奖证书及中文翻译稿;

第二组:被告品胜公司产品认证证书及检验合格报告

证3、品胜排插欧盟RoHS环保认证证书及证明;

证4、品胜排插3C强制认证证书;

证5、品胜排插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证6、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欧盟RsHS环保认证资质;

证7、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华东实验室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资质;

证8、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资质;

证9、中认尚动(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资质;

证10、浙江立德产品技术有限公司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资质;

第三组:排插安全事故报道

证11、安全事故案例;

证12、视频资料;

第四组:被告域名证据

证13、被告品胜公司工信部域名备案信息。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44、证据66、证据68-证据71,两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第一组证据中的商标权利人现为公牛集团,涉及原告的商标知名度证据已过有效期,许可合同及授权书与本案无关;第二组证据中的相关证书均已过有效期;第三组证据出具单位虽为排插行业协会,但其不是统计部门,无权对市场占有份额作出认定;第四组证据合同主体及付款主体均为公牛集团,与原告无关;第六组证据与本案无关,部分发票抬头是公牛集团,且发票不能对应公证书号;第七组证据与本案无关。因两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关于其关联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综合评判并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定。证据45-证据52,两被告认为有的取证照片不是公证员拍摄,不符合公证程序规则,有的公证申请人与公证事项没有利害关系,且所有公证的实体门店均与被告品胜公司没有关联。《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对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等进行审查;公证书亦明确记载公证过程均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证据53-证据65,因原告未提供证据原件,被告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上述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信。证据67,被告君蓝经营部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品胜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该份证据原告提供了证据原件,在被告君蓝经营部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原告对被告品胜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证据12与本案均不具有关联性;被告君蓝经营部对被告品胜公司提供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因证据1涉及的商品为电池充电器,非本案系争产品,证据11、证据12的报道不涉及原、被告产品,上述证据与本案均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品胜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系用以证明其宣传用语的来源与依据,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关于其证明力,本院综合评判并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公牛”系列商标商标权属

1997年2月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9类电器插头(触点)、插头、插座、高低压开关板。

2008年5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第XXXXXXX号“BULL”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9类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等。

2010年10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原告分别注册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BULL公牛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均为第9类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等。

2017年1月13日,原告将上述商标转让给公牛集团。同日,公牛集团作为许可人,原告作为被许可人,签订《授权许可书》,许可事项为:1.许可人将其所有的第942664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等商标授权给被许可人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2.对任何侵害上述商标的行为,被许可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有关单位提起行政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授权期限为自本许可书签发之日起至许可人撤销许可之日止。

二、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的知名度、“公牛”商号及产品获得的荣誉

(一)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的知名度

2006年12月27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042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1年5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在其网站发布“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的83件驰名商标(2011-05-27)”公告,认定“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1年6月20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1]第11191号裁定书,认定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另,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被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使用在商品“电器插头、插座、高低压开关板”上的宁波市知名商标,有效期限自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使用在第9类插头插座商品上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公牛”商号及产品获得的荣誉

原告公牛公司成立于1995年,系公牛集团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力器具、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线、电缆、五金工具、电工器材、电器配件、接插件、塑料制品、五金配件、照明灯具、电光源、灯用电器附件及其它照明器具制造、加工、批发、零售等。

1999年,原告生产的公牛组合插座获得天津市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99推荐品牌荣誉证书;2001年5月19日,《中国质量报》刊登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市场监评部2000年度全国市场和各大片区插座品牌检测结果,公牛品牌全国市场综合占有率超过20%;2002年,原告生产的公牛插座获得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稳定合格产品证书;2005年9月,原告生产的公牛牌转换器(中式插头插座)被宁波市人民政府认定为宁波市名牌产品;2005年12月,原告生产的GN系列移动式插座获得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颁发的质量可信产品推介证书;原告的公牛牌智能化插座被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有效期自2006年12月至2009年12月;2009年9月,原告生产的G01(86型)系列家用固定式开关、家用单相插座被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推介为质量可信产品;2009年度至2012年度公牛集团生产的公牛牌插座蝉联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颁发的全国市场同类商品销量第一名。

2005年9月、2009年5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原告“公牛(电器)”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2015年1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公牛集团“公牛(电器)”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2015年4月,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器附件及家用控制器分会出具证明1份,内容为:根据对国内移动式插座行业主要厂商及品牌2001年至2014年的连续性综合评估,公牛作为移动式插座行业著名品牌,其在销量与市场份额、技术研发实力与专利拥有量、产品品质控制与生产管理水平、企业综合实力与消费者满意度等方面始终位于业内领先水平,为业内的主要领导品牌。

三、公牛集团对外宣传推广

2013年至2015年间,公牛集团为宣传推广企业、品牌与产品,分别与南京永达户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氩氪广告有限公司、我客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鼎盛意轩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海欧安派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品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逸海电广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曼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新民周刊社、山东舜风广告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公牛抗电涌插座网络营销传播及创意服务协议》《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百度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网络营销顾问合同》《品友互动网络广告合同》《网络广告DSP投放合同》《媒介代理服务合同》《媒介代理全案服务合同》《网络广告服务合同》《新浪微博推广“粉丝通”合作协议V1.0》《媒体合作协议》《电视(广播)广告发布合同》,支付了高额的广告费用。

四、被告品胜公司产品获奖及检测情况

被告品胜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经营范围包括数码产品附件、包装电池、智能家居设备、生活电器等。被告网站首页网址为www.pisen.com.cn。

被告品胜公司生产的多功能USB插座多功能插座荣获IF2016设计大奖;2017年5月8日,被告生产的11款智能宽座插线板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检验检测,获得RoHS环保认证;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就被告生产的3位延长线插座(带有USB充电接口)、2位延长线插座(带有USB充电接口)、延长线插座(带电源适配器)等系列型号产品进行检测,认定上述产品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上述认证证书现均在有效期内。

2016年9月,浙江立德产品技术有限公司就被告送样的延长线插座(带电源适配器)样品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测,试验结论为合格。试验报告载明,零件清单中“插孔面板、底板”材料名称为“PC”,“断路器”技术数据为“10A,250VAC”。

2016年11月,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华东实验室就被告送样的延长线插座(带电源适配器)样品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测,试验结论为合格。试验报告载明,“外壳材料”为“PC2502NH”,认证标准GB4943.1-2011。

2016年11月,浙江立德产品技术有限公司就被告送样的3位延长线插座(带有USB充电接口)样品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测,试验结论为合格。试验报告载明,检验项目和要求“用以将移动式电器附件的载流部件和接地电路部件保持在正常位置所必须的绝缘材料:试验温度为750℃”,判定“通过”;检验项目和要求“使用在延长线插座上的插座应采用保护门。保护门宜采用插头的N极插销驱动打开,或者由插头的L和N极插销同时驱动打开”,判定“通过”;零件清单中“插孔面板、底板、内部固定件”材料名称为“PC”,“插套”材料名称为“磷铜片”,技术数据为“厚度0.6mm”;样品照片显示“过载保护开关”。

2016年11月,上海电气器具检验测试所就被告送样的延长线插座(带电源适配器)样品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测,试验结论为合格。试验报告载明,检验项目和要求“用以将移动式电器附件的载流部件和接地电路部件保持在正常位置所必须的绝缘材料:试验温度为750℃”,判定“通过”;检验项目和要求“使用在延长线插座上的插座应采用保护门。保护门宜采用插头的N极插销驱动打开,或者由插头的L和N极插销同时驱动打开”,检验结果“同时驱动”,判定“通过”;零件清单“插套”材料名称为“磷铜片”,技术数据为“最小厚度0.5mm”,“断路器”技术数据为“10A,250VAC”。

2016年11月,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就被告送样的延长线插座(带电源适配器)样品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测,检验结论为合格。检验报告载明,依据GB2099.7-2015标准对防触电保护进行检验,判定通过。

2016年12月,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就被告送样的延长线插座(带电源适配器)(仅对电源适配器部分进行考核)样品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测,试验结论为合格。试验报告载明,外壳材料为PC2502NH,认证标准GB4943.1-2011。

2017年5月,中认尚动(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就被告送样的延长线插座(带电源适配器)样品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测,试验结论为合格。试验报告载明,检验项目和要求“用以将移动式电器附件的载流部件和接地电路部件保持在正常位置所必须的绝缘材料:试验温度为750℃”,判定“通过”。

五、证据保全公证

(一)相关网站保全公证

2017年1月12日,杭州来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同日,申请人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已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对有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同月20日,该公证处出具(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522号公证书。公证书记载,分别登陆被告官网(www.pisen.com.cn)、品胜当日达购物平台、天猫品胜数码旗舰店、京东品胜官方旗舰店、千机网,部分网页页面显示:“智能排插品胜造”、“阻燃塑料,杜绝火灾隐患”、“每款智能排插的USB接口均单独通过3C认证”、“反重力悬浮,瞬间拉力500N,承重力1KG”;“传统排插就像自行车,智能排插就像汽车,智能排插有更高的技术要求”、“传统排插单一AC输出,不具备智能识别技术,为智能设备充电需另配充电器,是一种浪费,更让居家、办公环境凌乱不堪!品胜智能排插USB接口供电,内置智能识别ID芯片,自动适应智能设备电流,无需外接插头”、“品胜通过RoHS环保认证,品胜智能排插纯白色外壳更安全、更环保;传统排插泛黄或杂色外壳大多采用回收塑料,甚至添加色料,人身安全有隐患,品胜智能排插采用全新PC材质外壳,750℃灼热阻燃更安全,并通过欧盟RoHS环保认证”、“传统排插大多使用0.5mm铜片,品胜智能排插采用0.6mm磷青铜,耐热性更好,安全性更高,使用寿命更长”、“这样的排插你敢用吗绝缘材料不阻燃,开关帽脱落,固定螺丝不符合国际标准,无儿童安全门,无过载保护”、“什么样的排插才能安全放心买新国标排插,认准品胜造!不符合新国标的传统排插,阻燃性能不达标,可能引发自燃,铜线太细,大功率负荷下容易引发火灾,无安全门,含有触电隐患,未通过3C认证,无认证无保障;品胜智能排插符合新国标,750℃灼热阻燃,耐热性更好性能更强,加粗铜线,内部导线更粗,不惧大电流,儿童安全门,避免触电使用更安全,通过3C认证有保障更放心”。在进行文字描述的同时使用图片比对,品胜排插为纯白色,其他排插均颜色灰暗,外壳泛黄。

点击被告官网(www.pisen.com.cn)导航栏“服务支持”,点击“网点地图”,页面跳至品胜当日达(www.piseneasy.com),进入售后网点查询页面,显示“依托品胜覆盖全国的1,700余城市,超过5,000多家门店,为您提供到店自提及售后服务”。可查询到广州保利门店(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XXX号保利中辰广场A栋103号)、天津大胡同门店(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大胡同L区208-2号)、品胜朝阳惠康门店(地址:北京朝阳区王四营桥东200米新东郊商城3W-D035)、品胜北京海淀科贸门店(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路17-8联通营业厅)、杭州百脑汇店(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XXX号百脑汇市场2G24)、品胜上海杨浦颐高门店(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XXX号颐高数码广场B252)等门店信息。

(二)实体店铺保全公证

1.2016年11月28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日,该处公证员与公证人员随同委托代理人来到广州市天河路一家门口标示有“3C智能体验店”、“千机网”、“迪信云聚”等字样的商店,委托代理人在该商店购买了外包装印有“品胜”、“品胜插线板”的商品共一件,并取得《收据》一张,购物电脑小票一张,印有“胡长俊品胜保利店长”的名片一张以及彩色产品宣传册一本,委托代理人在现场对店内有关情况进行了拍照。上述物品由公证人员进行拍照并全部封存。同年12月14日,该公证处出具(2016)粤广萝岗第33125号公证书,原告支付公证费880元。照片显示,该店铺内悬挂营业执照为“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品行胜电子商行”(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XXX号A栋103商铺),店内将公牛排插和品胜排插进行拆解、并排放置在货架上。打开公证封存物,内有品胜公司生产的排插一个,宣传册一本,宣传册上以拆解的排插图片及文字形式对比了“传统排插”与“品胜智能排插”,宣称“好货不怕比,品胜智能排插更安全”,介绍“传统插排”使用“内部采用铜线焊接,脆弱且有安全隐患;外壳大多采用回收塑料,颜色泛黄或添加色料,有人身安全隐患;没有USB接口,需外接充电头;无安全门保护装置,大多无过载保护装置,安全无保障”等用语并以红色的“X”标注,介绍“品胜智能排插”采用“内部采用一体式0.6mm磷青铜片,比市面0.5mm铜片发热量更小,更牢固,使用寿命更长;纯白全新PC外壳,通过欧盟RoHS环保认证,750℃灼热阻燃;USB接口专为智能设备供电,智能分流技术适应不同智能设备;双动安全门防止意外接触,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流过大自动断电”等用语并以绿色的“√”标注。

2.2016年11月8日,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日,该处公证员与公证人员随同代理人来到天津市红桥区北马路万隆大胡同商业中心6区豪维通讯城二楼L208-2“PISEN品胜”店。公证人员使用相关拍照设备,对该店内的不同排插的陈列摆放情况进行现场拍照。随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代理人在该店购买了“PISEN品胜”牌排插一个,并取得《名片》、《品胜销售出库单》、《宣传资料》(其反面为价格表)各一张。上述物品由公证人员进行拍照并全部封存。该公证处出具(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416号公证书。照片显示,该店铺标注PISEN品胜授权经销商,货架上将某牛排插和品胜智能排插进行拆解、并排放置,在进行对比时使用“采用回收塑料、采用铜线焊接、大多无过载保护装置、没有USB接口”等语句介绍某牛排插,使用“纯白全新PC外壳,通过欧盟RoHS环保认证,750℃灼热阻燃,采用一体式0.6mm磷青铜片,耐热度更高,更牢固,使用寿命更长;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流过大,自动断电,双动安全门防止意外接触”等词语介绍品胜智能排插。打开公证封存物,内有品胜公司生产的带有USB接口的排插一个,宣传资料一张,宣传资料标题为“好货不怕比品胜排插更安全”,以拆解的排插图片及文字形式对比了“传统排插”与“品胜排插”,文字内容与店内某牛排插和品胜智能排插的文字比对介绍基本一致。

3.2016年11月8日,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日,该处公证员与公证人员随同代理人来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桥东新东郊商城3W-D035号“京广电器批发部”店。公证人员使用相关拍照设备,对该店内的不同排插的陈列摆放情况进行现场拍照。随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代理人在该店购买了“PISEN品胜”牌排插一个,并取得《名片》、《新东郊商城收据》(XXXXXXX)各一张。上述物品由公证人员进行拍照并全部封存。该公证处出具(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415号公证书。照片显示,该店铺内将公牛排插和品胜排插进行拆解、并排放置于货架上,公牛排插包装上显示“公牛集团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打开公证封存物,内有品胜公司生产的排插一个。

4.2016年11月8日,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日,该处公证员与公证人员随同代理人来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XXX号科贸电子城2A001“PISEN品胜”店。公证人员使用相关拍照设备,对该店内的不同排插的陈列摆放情况进行现场拍照。随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代理人在该店购买了“PISEN品胜”牌排插两个,并取得《名片》、《收据》(NO.XXXXXXX)各一张,《名片》显示“王占兵店长、品胜官网网址及客服热线号码”,《收据》盖有品胜出货专用章。上述物品由公证人员进行拍照并全部封存。该公证处出具(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414号公证书。照片显示,该店铺内悬挂营业执照为“北京品胜博业电子元器件经营部”,货架上将公牛排插和品胜排插进行拆解、并排放置,公牛排插包装上显示“公牛集团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店铺内另以拆解的排插实物及文字形式对比了某牛排插与品胜智能排插,比对使用的文字与(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416号公证书中一致。打开公证封存物,内有品胜公司生产的排插两个。

5.2016年10月18日,杭州来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日,该处公证员与公证人员随同代理人来到杭州市教工路XXX号百脑汇2楼门面上方标示着“2H21”字样的店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代理人在该店购买了插线板一个,并取得《品胜销售出库单》一张。上述物品由公证人员进行拍照并全部封存。公证人员对建筑物内外部分现状进行拍摄,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录音。同月28日,该公证处出具(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13190号公证书,公牛集团支付公证费8,000元。照片显示,店铺门牌号为2H19、2H21、2G24,店内货架上将公牛排插和品胜排插进行拆解、并排放置。购买过程录音主要内容为:代理人(以下简称“代”):这怎么把它打开了店员(以下简称“店”):作对比嘛。这是公牛的,这是我们品胜做的。代:两个都是八线孔是吗店:对,这是我们现在的改良,我们都是改成铜片了,他们还是铜线,焊的标准我们需要比较小的焊点,他们的要高一些。代:这个怎么拿公牛做对比啊店:因为公牛的国内卖的比较好。代:那品胜到底比公牛优势体现在哪里呢店:体现在安全系数要高一点,耐高温要强一些,铜片比铜丝散热性能要好一点。代:您的意思就是说公牛的安全性能不如品胜的导电系数不如品胜的店:那是的,公牛的话它这个后期的话这全部是要凿掉的,国家现在的安全标准全部做成这种。后期的产品线的话全部要做成这种铜片的。安全系数高一些,散热性能好。打开公证封存物,内有品胜公司生产的排插一个。

6.2016年11月1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日,该处公证员、公证人员与委托代理人来到上海市邯郸路XXX号的颐高数码广场二楼一处悬挂有“君蓝电脑经营部”等字样标牌的商铺,委托代理人在该商铺购得三盒外包装有“PISEN品胜”字样标识的插线板,取得编号为XXXXXXXX的发票一张。公证人员对店铺部分现状进行拍照,对上述物品进行拍照并全部封存。同月29日,该公证处出具(2016)沪东证经字第20122号公证书,原告支付公证费3,000元。照片显示,该店门牌号为B252、B256,店铺橱窗内将公牛排插和品胜排插进行拆解、并排放置。公牛排插内部使用铜线,品胜排插内部使用铜片。打开封存公证物,内有品胜公司生产的不带USB接口的排插三个。

7.2017年3月22日,公牛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向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日,该处公证员、工作人员与委托代理人来到长沙市高桥商贸城南侧一处标有“高桥皮具饰品城”的大楼北侧,由“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招牌下“24h自助银行服务”入口的电梯上二楼,来到一处标有“小郭电器地址:商贸城一栋二楼16-17号门面电话:135*****948”字样招牌的店铺。公证人员对委托代理人的手机进行清洁性检查后,委托代理人使用该手机对大楼、店铺外观、货架及陈列的商品进行拍照。委托代理人购买了品胜、公牛品牌的排插五个,取得《送货清单》、《名片》各一张。上述物品由公证人员进行拍照并全部封存。同年4月5日,该公证处出具(2017)湘长麓证民字第2273号公证书。照片显示,店铺货架上将标注不符合新国标的传统排插和符合新国标的品胜排插、品胜排插及公牛排插分别进行拆解、并排放置。在描述公牛排插时使用“未通过针焰测试、阻燃性能低,在日常使用环境中可能引发自燃;铜芯线导体横截面积多为0.75mm,大功率负荷下发热量大,容易引发火灾;无安全门保护,有触电隐患;无认证产品,质量无保障”。使用“符合新国标的品胜智能排插,符合750°灼热阻燃要求,通过针焰测试,阻燃性能更强;铜芯线更粗,内部导线横截面积大于1mm,大功率用电负荷下更安全;有安全门,两级和三级插孔均有双动安全门,防止意外插入触电;通过3C认证,开关和USB接口均通过国家3C认证”等词语介绍品胜智能排插。

六、其他查明的事实

1.被告君蓝经营部于2012年5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电脑及配件零售。

2.2015年10月,GB2099.3-2015《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5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和GB2099.7-2015《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7部分:延长线插座的特殊要求》(以下简称新国标)发布,于2017年4月14日实施。2017年4月14日前生产并符合GB2099.3-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以下简称老国标)标准要求的产品允许销售至2018年10月13日。

3.2017年8月3日,公牛集团与原告共同出具《关于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公牛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关系的说明》。载明,原告系公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涉及公牛品牌的开关插座等产品一直都由原告负责生产和销售;涉案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的签订主体和付款方虽为公牛集团,但根据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战略部署,广告宣传等事宜都是由集团公司负责,涉案广告签订时“公牛”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人仍为原告,广告宣传的作用和影响自然能由原告享有;因两公司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关联关系,两者又共同享有“公牛”这一知名字号,因此公牛集团获得的字号或产品方面的荣誉也能惠及原告。

4.2016年10月31日,公牛集团作为甲方、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服务价格约定:关于品胜不正当竞争案件甲方就线下公证服务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1,000元/个事项的服务代理费,共计7个,费用总计7,000元。公证过程产生的公证费及公证处人员差旅费由甲方直接支付给公证处,乙方不负责代垫。同日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协议约定对品胜线下7家销售点进行公证,但经乙方匹配律师实地摸排、核实,发现前期反馈的侵权情况有变,只有其中2家符合公证的要求。因此实际公证完成2家,其他五家线下销售点,经甲方市场人员确认情况有变后,确认不再公证。乙方公证服务费7,000元不变,原协议服务价格变更为甲方就线下公证服务委托事项的服务费用总计7,000元。原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2016年12月26日,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公牛集团出具金额为7,000元的法律服务费发票一张。

5.2017年8月3日,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说明》一份,载明:原告委托该司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提起证据保全公证,后由该公证处出具了(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414号、04415号、04416号公证书,该司代为收取了相应的公证费11,500元,出具了发票(号码XXXXXXXX、XXXXXXXX),该公证费由公牛集团与该司结算。2016年11月3日,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公牛集团出具金额为6,000元的代收规费发票及金额为5,500元的代理费发票各一张。

6.2017年2月16日,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向公牛集团出具金额为20,000元的咨询费发票一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多年来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08年、2011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公牛品牌的排插多次被认定为名牌产品、推介为质量可信产品,在销量与市场份额、消费者满意度等方面位于业内领先水平;公牛集团根据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战略部署,为宣传、推广企业、品牌与产品,投入高额的广告费用。综上,可以认定公牛排插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二、被告品胜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三、被告君蓝经营部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四、民事责任的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具有竞争关系,是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前提。原告原系公牛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现为上述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原告提供的荣誉证书、公牛排插产品标注的生产单位证明原告多年来一直从事公牛插座的生产;公牛集团向本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亦确认涉及公牛品牌的开关插座等产品一直都由原告负责生产和销售,可认定原告系公牛排插的生产者及销售者。被告品胜公司自述2016年3月开始排插的生产销售,被告君蓝经营部系排插等商品的销售商,故原、被告经营范围存在重叠,系同行业竞争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争议焦点二,《反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具备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有关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对经营者造成了直接损害这三个基本条件。而反法调整的商业诋毁行为虽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直接指明诋毁的具体对象的名称,但商业诋毁指向的对象应当是可辨别的。

(一)被告品胜公司在其官网等网站的宣传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

被告在其官网等网站上将其生产的排插称为智能排插,与传统排插进行比对,应属于比较广告。被告通过对外壳、铜片、USB、安全门等部件的比对,得出传统排插有安全隐患,品胜排插安全性更高,使用寿命更长的结论。被告品胜公司将其通过新国标检测的产品与其所称未通过新国标检测、不带USB接口的传统排插进行比对,是将不同标准检测的产品采用相同的检测标准进行对比,夸大和歪曲了事实真相,可能会使相关公众对品胜排插及其所谓的传统排插的质量、美誉度造成误认,对其购买何种排插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不论相关公众是否会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的上述比较广告中宣称的传统排插直接指向原告或可以辨别出是原告,上述误导性后果使原告受到直接损害。公牛排插虽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全国排插的生产企业并非仅原告一家,不能简单地以相关公众可能产生误导性后果而代替原告的证明责任。因此,被告品胜公司在其官网等网站的宣传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公牛公司的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对于原告的相关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公证店铺的宣传行为构成对原告的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

原告提供的广州、天津、北京、上海、杭州、长沙等多地的公证书证明在上述店铺中,均将公牛排插或标注某牛的排插与品胜排插进行拆解、并排放置进行比对。部分店铺分发宣传册、宣传单,宣称“好货不怕比,品胜智能排插更安全”,并使用文字、图片对比的方式介绍“传统排插”与“品胜智能排插”,在特定的环境中,消费者易将公牛排插或某牛排插与传统排插建立关联关系或划等号;部分店铺将公牛排插或标注某牛的排插与品胜排插直接进行性能比对;部分店铺通过店员介绍将公牛排插与品胜排插的质量、安全性能等进行对比。虽部分店铺没有直接指明针对的对象是公牛排插,但根据公牛排插在排插市场的知名度,消费者可以从“某牛”中辨别出指向的对象即为公牛排插。上述方式均应认定为比较广告,属于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将自己的商品与竞争对手及其商品进行对比的广告。上述7家店铺中,5家店铺与被告品胜公司网站中售后网点查询的门店地址一致。被告品胜公司辩称上述店铺不是品胜公司的门店,与被告品胜公司也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对其为何出现在被告品胜公司售后网点目录中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且上述店铺涉及多地,各地无关联关系的店铺均采用相同的拆解比对销售方式且宣传用语基本相同显然不符合常理。本院认定,被告品胜公司作为对比广告的实际受益人,上述门店与被告品胜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门店的宣传行为系被告品胜公司授意,被告品胜公司应对上述行为承担责任。

被告品胜公司虽提供了检测报告等证据,但报告仅是对被告品胜公司提供的样品根据新国标测试后结果的客观记录,数据本身不能得出品胜排插使用寿命更长、更安全等结论,被告品胜公司的言辞使消费者对品胜排插产生一种虚假认识,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且上述内容存在于与原告商品的比较广告中,对原告造成了直接损害,故被告品胜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产品的质量、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告品胜公司在对外经营的门店中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指向原告公牛公司,通过对产品的片面对比、褒贬对比的评价性语言,散布虚伪事实诋毁竞争对手,进行恶意竞争,引起原告社会评价减损,致使原告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构成商业诋毁。综上,本院认定被告品胜公司在实体店铺中的比对宣传行为构成对原告公牛公司的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

关于争议焦点三,被告君蓝经营部辩称其只是将从他处买来的拆解的公牛排插与品胜排插放在橱窗中进行展示。其自述排插不是其主营业务,也不销售公牛排插,却将拆解的公牛排插及品胜排插放在店铺橱窗中对外展示,该对比的方式具有突出公牛排插缺陷的意图,不论这些缺陷是否客观存在,这种以散布竞争对手缺陷为主的直接比较方式会导致相关公众对两者的实际品质产生误解。本院认定被告君蓝经营部采用拆解比对的方式,散布虚伪事实诋毁原告,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

关于争议焦点四,被告品胜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君蓝经营部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品胜公司在其官网、当日达网站、千机网、天猫、京东商城首页、《中国质量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本院认为,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品胜公司在其官网及相关网站的宣传行为构成对原告的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故原告要求被告品胜公司在当日达等相关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无事实依据;就被告品胜公司在实体门店的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行为,刊登声明的方式、范围应与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相适应,被告的宣传主要针对购买排插的消费者,故被告在其网站上刊登声明,可以达到消除影响的效果。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亦难以证明被告品胜公司基于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行为的获利,本院根据涉案原、被告的经营范围,公牛品牌的知名度,被告品胜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实施虚假宣传、商业诋毁行为的方式、范围、持续时间、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酌定被告赔偿金额。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本院结合依法维权的实际需要、案件的难易程度,律师的收费标准酌情予以确定。被告君蓝经营部应就其商业诋毁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君蓝电脑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0元,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君蓝电脑经营部对其中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网站(网址:www.pisen.com.cn)首页连续三天刊登声明,消除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行为对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0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2,132元,被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2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谦

审判员刘燕萍

人民陪审员吴奎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倪贤锋